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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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加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动性和创建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这里给大家共享一些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加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动性和创建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状况,制定本实施方法。 其次条 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安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
2、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殊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依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须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实行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根据本方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激励等权利。 其次章 招收录用 第四条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被录用人员户口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意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3、 第五条 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由市劳动局根据劳动人事部统一规定的样本印发。 第六条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由企业依据不同工种详细确定。 第七条 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属于非农业人口的,凭市、县(市)、区劳动部门的招工录用证件,办理户、粮关系迁移,由当地粮食部门按固定工同工种定量标准,在居民粮食定量的基础上补助差额,供应平价粮油;属于农业人口的合同制工人不变更户、粮关系,在合同期内供应议价粮油,差价由企业负担,因特别状况必需变更户、粮关系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凭省劳动局下达的招工文件,由市、县(市)、区公安、粮食部门办
4、理变更户、粮关系手续,供应平价粮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八条 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同等自愿和协商一样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爱护,双方必需严格遵照执行。企业擅自解除合同的,其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应令其限期收回,并补发工资和按规定应发的补贴、津贴,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的,劳动部门在一年内不予支配工作,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并扣销其离职前合同期内缴纳的退养息老基金。对自行开业或找到工作单位的,原单位有权向本人或新用工单位索取赔偿。赔偿费原则上
5、按违约期限和本人原月工资收入计算,技术工人再加收100%至200%的培训费。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酬劳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担当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须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工人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须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 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需终止。 第十一条 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状况改变
6、,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有下列状况之一者, 经市、县(市)、区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跨地区(含市内五区与各县(市)、黄岛区之间,各县(市)、黄岛区之间)转移。 (一)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 (二)夫妻一方调往外地,要求伴同迁出的; (三)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看的; (四)经批准的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须要伴同到外地的。 经批准跨地区转移的合同制工人,要办理户口、退养息老基金的转移手续,并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在下列状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7、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根据青岛市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方法属于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面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下列状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在怀孕、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六
8、条 在下列状况下,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平安卫生条件恶劣,严峻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二)企业不能根据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酬劳的; (三)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四)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到国外和港澳地区定居的; (六)所在企业难以发挥其专长,或家庭确有特别困难,经企业同意的。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要将解除合同的日期、缘由等状况记入劳动手册,并填写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于
9、五日内分送企业主管部门、人员的户口所在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和粮食部门备案。人员档案材料送交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十日内,持劳动手册到户口所在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登记待业。 第十八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看法。 第四章 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技术工种娴熟期一年,娴熟期内执行二级工工资标准,期满考核定级,达到几级定几级,达不到三级技术水平的延期半年,再考核仍达不到三级技术水平的变更工种;娴熟工种娴熟期半年,普壮工种娴熟期三至六个月,娴熟期内执行一级工工资标准,期满考核合格者定为三级。
10、企业可建立合同制工人正常的考核升降级制度,定期对合同制工人的劳动看法、技术水平和贡献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状况,该升则升,该降则降。所增加的工资计入成本。 其次十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每月补贴的标准,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7%计发。所需资金计入成本。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爱护用品、口粮补差和物价补贴等待遇,应当与所在企业同工种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其次十一条 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从事原工种的,经考核合格按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考核不合格的,赐予不少于三个月的娴熟期,娴熟期间暂按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娴熟期满考核合格的执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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