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肥市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报(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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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合肥市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发布单位】812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1-18 【生效日期】1995-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5年9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犯罪,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
2、治理的决定和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查禁取缔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丑恶行为; (二)采取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3、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和各类治安隐患; (三)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提高其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四)严格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管理,加强特种行业、劳动力市场、文化市场、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堵塞违法犯罪漏洞; (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机制和网络,全面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多渠道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及失足青年,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人
4、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管理收支计划。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的费用,严格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范围、标准收取,执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接受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第七条 市、县、区和蜀山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市长、县长、区长、镇长任主任委员,设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其中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5、)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决定,制定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建设,组织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三)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制度,对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并决定奖惩事项或者向同级、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四)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加强分类指导,总结、交流、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第九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乡长、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公安派出所所长
6、兼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职兼任主任,公安派出所副所长兼任副主任,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 (二)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在乡村推行文明户、安全村,在城镇创建居民安全小区,对楼群大院实行公寓式管理,检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开展群防群治和军民、警民治安联防活动,建立、健全治保会、调解委员会和以乡镇、街道为中心的联合防范、联合调解组织; (四)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例会制度,指导、帮助基层组织,推动、协调本地区其他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
7、负责与本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签订治安责任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确定保卫组织或其他工作部门为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加强综合治理办公室和保卫组织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户籍管理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和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措施,预防和减
8、少各类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及时保护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向公安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协助侦查、处理; (四)对本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协助安置工作,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监督、考察在本单位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假释、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六)调解处理单位内部民事纠纷,及时疏导、缓解各类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七)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定期通报治安情况,并经常检查、督促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目标与
9、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对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其主要目标是: (一)严重刑事犯罪受到有力打击,重大恶性案件、多发性案件和流窜犯罪得到控制; (二)突出的治安问题及时得到整治,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正常的生活、生产、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得到保障,群众有安全感; (三)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改好率提高,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下降; (四)民间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调解,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社会治安整体防范功能不断提高; (五)法制宣传教育得到普及,公民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
10、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安全、司法、民政等部门,特别是主管社会治安工作的公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其主要责任是: (一)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 (二)打击、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制造、贩卖、吸食毒品和种植罂粟,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等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吸食毒品者的戒毒工作和卖淫妇女的收容教养; (三)严格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对治安问题较多或案件易发地区(单位),特种行业、出租车业、文化娱乐业,暂住、流动人口、重点人口以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
11、毒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等实行目标管理、重点治理; (四)加强对保卫、治保组织以及巡警、经济民警、保安和治安联防队伍的建设和业务指导,发挥巡警、武警、民兵在维护治安中的特殊作用,加强城乡治安巡逻和治安岗亭等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和技术防范措施,提高群防群治和整体防范控制能力; (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办案开展检察和司法建议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及失足青年的帮教、管理和安置工作;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受理控告申诉工作,加强基层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 (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查禁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12、; (八)做好精神病人的管理和盲流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宣传、教育、文化、工商、劳动、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驻肥部队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综合治理工作的同时,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主动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整体责任。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主任负责制,或确定专人负责。其主要责任是: (一)经过民主讨论,制定居(村)民文明公约; (二)监督户主安全负责制的实行; (三)组织治安联防和居民楼院的守护工作; (四)调解邻里、家庭纠纷; (五)对居民、村民进行
13、爱国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六)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常住、暂住人口管理; (七)定期向公安派出所、街道或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报告治安情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家庭实行户主安全负责制: (一)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处理好邻里之间的关系; (二)预防火灾、盗窃等案件或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三)主动配合社会、学校,加强对子女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使其健康成长; (四)接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家庭安全的指导。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民因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而牺
14、牲的,根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由发案地的人民政府报请授予烈士称号,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进行抚恤。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民见义勇为,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受伤或致残的,其治疗费、生活补助费,由侵害人承担;如侵害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侵害人的监护人承担及侵害人所在单位适当承担。公民为保护本单位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由公民所在单位承担。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负伤致残的,按因公伤残处理。其他公民负伤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其医疗、劳动和生活,符合评残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参战致残民兵、民工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市、县
15、、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对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的公民给予奖励; 基金会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民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人身受到伤害的,经基金会批准,由市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以内给付。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医疗单位对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应无条件及时予以救治,医疗费由办案单位按本条例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凡贻误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医疗单位的有关领导和医务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乡镇、大中型企业、机关大院、大中专学校、医院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及治安责任人,由
16、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由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健全,并充分发挥作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在打击犯罪、治安防范、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治安管理和安置帮教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治安秩序、社会风气良好的; (三)多发性案件下降,违法犯罪减少,没有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的; (四)群众敢于检举、揭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防范制止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贡献的; (五)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探
17、索出新做法、新经验,社会效果显著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人数较少的单位,没有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县、区、蜀山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由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经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给予警告,未能及时整改的,当年不得参加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并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人员、经费、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落实,造成本
18、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对不安定因素或者内部矛盾纠纷不及时消除和化解或者处置不力,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 (四)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发出的重大治安隐患警告或建议,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以致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并对其隐瞒不报,作虚假报告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因管理教育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员违法犯罪或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严重以及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比较突出
19、的; (六)对公民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报复的; (七)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严重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各级政法机关必须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廉政和服务意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群防群治的治安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违法乱纪、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合肥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制定公布的合肥市社会治安综
20、合治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2篇: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报 高平中学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工作情况汇报 一、在综合治理以前学校周边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校园门前的脏乱差现象久治不愈,成为学校和家长的心头病。摆摊设点的、违章占道的、车辆阻塞交通的、乱停放车辆的、乱到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上学和放学的高峰期,进出车辆阻塞了校门前的通道,进不能出不得,教师学生怨声载道;经营摊点乱泼污水赃物,苍蝇成群,臭味远扬;学生上放学途中经常被不法青少年欺负,学生胆战心惊,家长满腹怨气。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21、 (一)、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全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家长大力支持。为学生创建一个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已成为校领导、教职员工和家长的共识。因此,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得到了各方广泛的支持。在此情况下,学校成立了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不仅学校德育校长挂帅,家长也积极参与,为学校出谋划策。每学期学校要召开一次校园周边环境的专题会议,讨论解决的办法。 (二)、学校加强了内部管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保证综合治理落到实处。 1、制定实施了学校安全工作条例,保障了教育教学的有序进行。安全工作成为了学校工作的重中之中,对学生的交通安全、饮食安全、 校内外活动安全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甚至对学生上下楼
22、梯、体育课实验课都有相关的安全措施。 2、卫生工作井然有序。为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学校不仅制定了一系列的卫生工作条例,而且认真执行,效果显著。为保障学校的清洁卫生,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学校关闭了小卖部,引进快餐,并加强了学生管理,现在的学校干净整洁,学生卫生习惯良好,无乱扔乱丢乱吐的现象发生。 (三)、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吸引了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学生本身就是周边不良环境的受害者,他们对此有深切的感受。因此,引导学生参与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可以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班干部、学生会干部积极参与了学校的管理,他们从中发现了不少问题,也找出了不少解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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