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个案说《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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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以个案说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 以个案说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 一、重婚 案例:原告刘某某诉称,其于2023年8月在与被告谢某某交谈过程中得知被告未婚,遂与被告发展成为恋爱关系,2023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领取了结婚证。2023年5月4日被告为原告生育一女。2023年7月因小孩落户事宜,在搜集材料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与原丈夫并未离婚。故起诉要求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并判决由原告抚养女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4日被告谢某某与吴某某经登记结婚。2023年1月17日被告又与原告刘某某经登记结婚,2023年5月4日生育女儿刘某某。2023年8月12日被告谢某某与吴某某经婚姻登记机
2、关办理了离婚,签署了离婚协议。2023年9月1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法院认为,被告谢某某在与他人结婚后,隐瞒其已结婚的事实,又与原告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然而在起诉之前被告谢某某又与他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起诉的法定情形已不存在。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一夫一妻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2条第1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有配偶者在前婚未终止前不得结婚,否则构成重婚,后婚当然无效。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事实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种,无论哪一种都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 重婚
3、是无效婚姻的相对原因,而非绝对原因。即如果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时,重婚情形已消失,则不得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案例:原告弋某某诉称,自己的母亲与被告王某某的母亲系一母所生的亲姐妹。2023年农历正月十九日由双方父母做主,和被告结婚并补办了结婚证。原、被告系姨表兄妹关系,要求判令其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属实。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姨表兄妹关系,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判决宣告原告与
4、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说法: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婚姻法第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何谓直系血亲?何谓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已身从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已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即以已身为一代,从已身往上数,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依此类推,据此,可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列举如下:(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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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 2023 个案 中的 无效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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