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资料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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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知识培训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首先,谢谢大家能给我这样一个与大家交流和沟通的机会。 人的一生一刻都离不开法律,掌握和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让我 们在工作和生活的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少走许多弯路和错路。今天我就简单讲一讲法律基础知识。 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构成。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譬如宪法确认国家性质即由谁来统治这个国家(国体) ,同时 还要规定这个国家进行统治的方式(政体)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和规
2、定国家行政职权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譬如治 安管理处罚法 、 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等都属于行政法律规范。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 或其他组织之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 括合同法、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行的民事法律 和众多的民事法律规范、条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民事条款。 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譬如公司法 、 产品质量 法 、 税法 、 劳动法 、 环境保护法都是经济法的范畴。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刑 法有两个要点:1、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2
3、、犯罪行为会受到怎么样 的刑罚?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与民法、刑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在日常生活中, 人们的行为如果违反民法,则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恢复被害人被损 害的权利为目的,主要指经济方面的补偿。但触犯刑法,则要承担刑事责 任。刑事责任则意味着轻则失去金钱和自由,重则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所 以,今天我们的讲课内容第一部分内容先讲讲刑法的基本知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刑法知识刑法知识 一、犯罪的概念:一、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从犯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性: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一个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思想 无论是如何有害或者多么
4、反动,只有不外化成人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2、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行 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行为的 ,不得定罪 处罚。 修订刑法施行后,1997 年 1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共确定了 414414 个罪名个罪名。此后,经过 修改及补充,截至目前,刑法分则共有罪名罪名 455455 个个。3、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譬如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 打架行为都会受到刑罚的处罚。譬如打架过程中将对方打成轻微伤,则只 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只有将人打致轻伤以上伤情时才 会受到刑
5、罚的处罚。 二、犯罪主体二、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 然人和单位。自然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两个基本条件 才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 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案例案例:2013 年 11 月 25 日,吴女士带着一岁大小的孙子原原乘电梯从 7 楼家里下楼玩耍。电梯抵达一楼时,她拉着孙子用的童车先走
6、出电梯。 这时从电梯外走进一个 10 岁小女孩。小女孩李某在吴女士出电梯时,将 原原抱起,电梯门自动关上。吴女士忙按电梯已来不及了。电梯监控录像 显示,电梯从 1 楼升至 25 楼的过程中,小女孩先是抱起原原,然后狠狠 摔在地上,接着反复对原原的头部、身体进行踢打。之后,电梯门打开, 小女孩将原原重重甩出门外,之后电梯门关闭。小女孩将原原从电梯抱回 25 楼家中,在客厅沙发上对原原实施殴打,后将原原抱至阳台栏杆上逗玩, 致原原从阳台栏杆处坠落。公安机关已及时将调查结果向双方当事人及其 监护人进行了通报,因行为人李某只有 10 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 刑事责
7、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并控制 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 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辩认自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罪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 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为了使因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8、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 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案例:A 在菜市场买把刀回家时 看见 B 小偷 正在敲开自己家的门锁 A 就直接上去桶了 B ,B 当场死亡。A 的看见 B 在撬门所,可以报警、可 以喝止,但是直接上去一刀,这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 B 死亡的 重大损害后果,因此属于防卫守当,应当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处
9、罚,并减轻处罚。 四、刑罚:刑罚:指依照法律对对犯人适用的惩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由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死刑;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一)主刑: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 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 罚不得超过 3 年。 2、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 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 超过 1 年。 3、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 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 6
10、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20 年。 4、 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 罚方法。主要适用那些罪行严重,但还不必判处死刑,又需要与社会永久 隔离的犯罪分子。 5、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大恶极的 犯罪分子。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死缓是死刑的一种 执行方法,不是独立的刑种。(二)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 34 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有: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 3、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第 35 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
11、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所以驱逐出境也属附加刑。 五、量刑量刑: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以下是在量刑过程中出现的几个概念: 1、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的法定时间内又犯特定之新罪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所致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 节。 案例:药家鑫是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 年年 10 月 20 日,药
12、 家鑫驾驶;车辆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将 26 岁的女服务员张妙撞倒。 但此后,药家鑫并未救制伤者,而是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后逃逸,并 再次撞伤行人后被附近群众抓获。由于当时交警部门并不知道药家鑫在第 一次事故中的犯罪行为,故对其第二次交通肇事行为进行调查后让其回家。 药家鑫回家后, 其父知道了药家鑫的犯罪行为,便送药家鑫去自首。 2011 年 4 月法院以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 此案被报道后,诸多法律从业人员认为药家鑫是属于典型的自首,属 法定从轻情节,不应当被判死刑的。但是迫于舆论压力,他还是被判死刑 了呼吁网友们不要再给司法施加压力了!有失公平! 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
13、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 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立功是法定的从宽处罚轻节。4、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判决宣 告以后但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照法定 的原则和方法,酌情决定应当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5、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 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既未犯新 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
14、就不 再执行的刑罚制度。 6、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 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7、假释:指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 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0 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有条件 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核准,可 以不受上述执行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 等暴力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5、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 为 10 年。 六、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处罚:六、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处罚: 1、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 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 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 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 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
16、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 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17、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 2008 年 5 月,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别克轿车。之后,孙伟铭在未取 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该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2008rh 12 月 14 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当日 17 时许,孙伟铭 驾驶其别克轿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向 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肇事后,孙伟铭继续驾车超限速行
18、 驶,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与对面车 道正常行驶的长安奔奔轿车、长安奥拓轿车、福特蒙迪欧轿车、奇瑞 QQ 轿车等 4 辆轿车相撞,造成长安奔奔轿车上的张景全、尹国辉夫妇和金亚 民、张成秀夫妇死亡,代玉秀重伤,以及公私财产损失 5 万余元。经鉴定, 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 134-138 公里/小时;孙伟铭 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 135.8 毫克/100 毫升。案发后,孙伟铭的亲属 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11.4 万元。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9、7 月 22 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 158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提出 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伟铭之父孙林表示愿意代为 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社会各界人士也积极捐款帮助赔偿。经法院主持 调解,孙林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在身患重病、家庭经济并不宽 裕的情况下,积极筹款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的谅 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 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 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超限速
20、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 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 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 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 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有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 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 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09 年 9 月 8 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 690 号刑事判决,认 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
21、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4、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 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5、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犯 罪对象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 忘物不等于遗失物
22、,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 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 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 270 条的规 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 点呢? 司法解释标准 1 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 5 千。 由于财物
23、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 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 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案例:(要点:侵占罪)案例:(要点:侵占罪)1997 年 10 月 19 日晚某公司业务员丁某和朋 友分乘两辆的士前往歌厅唱歌。下车时,将一个装有 13 万多元现金及其 他物品的背包遗忘在的士内。当丁某发现背包遗失时,慌忙于当晚 11 时30 分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但他无法说清出租车的车牌号码和司机的相貌特 征。后民警找到载丁某等人的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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