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增值税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及自查依据(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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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增值税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及自查依据(定稿) 增值税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及自查依据 一、自查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部分销项税额的自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自查1有无将已开票的收入未及时申报纳税。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有无将收到销售款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3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有无人为调减当期销售,延期办理托收手续。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有无将发出商品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
2、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
3、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 (三)项至第 (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额申报情况的自查 1有无账面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2有无账面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3有无将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4用货物抵偿债务,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5有无未按规定冲减收入,少报销项税额。 以物易物:税法规定同
4、,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
5、,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收取价外费用的自查 1有无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各种价外费用,未计算缴
6、纳增值税。 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
7、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利用关联企业转移计税价格的自查 1有无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期的销售价格。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五)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的自查 1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税。 还本销售: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
8、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国税发1993154号) 2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实际收取的销售款项计税(金银首饰除外)。 以旧换新销售货物:是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国税发1993154号)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674号) (六)机构间移送货物的自查 1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有无将货物从
9、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用于销售,未作销售处理。 (七)出售、出借包装物的自查 1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有无不计或少计收入。 2有无将包装物押金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包装物押金计税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10、 (八)残次品、废品、边角废料等销售的自查 1有无将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费用等账户,未计提销项税额。 (九)应税固定资产出售的自查 1出售应税固定资产,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170号) 四、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23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
11、过的2023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23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 2(二)小
12、规模纳税人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国税函202390号) (十)以货物对外投资业务的自查 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时,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十一)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自查 1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有无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1)含义: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特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3)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
13、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十二)混合销售行为的自查 1有无将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作为营业税项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2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混合销售行为(1)含义: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1)运
14、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新增: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5、属于其它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行为判定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兼营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依纳税人核算水平1.分别核算:征两税2.未分别核算: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
16、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国税发2023117号) (2)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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