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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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8 12:47:19.3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岗位聘任工作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逐步建立与 完善以竞争、流动为特征的用人制度和与工作能力、学术水平和实际贡献相适应的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在我省高等学校进一步开展直接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2337号)文件精神,从2023年8月起,我校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五个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学校直接聘任制度,不再参加全省统一任职资格评审。
2、为做好我校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直接聘任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工作中的作用,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搞好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加强聘任后的考核、管理,严格聘任标准、条件,完善聘任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是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五个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系列或专业由学校向省有关评委会等额推荐参评人员,经评审、审批获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后再行聘任。考试系列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聘
3、任工作将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逐步按新办法过渡”的政策。学校首先在2023年之前(含2023年)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中开展聘任,然后再根据各部门的空岗情况进行补聘。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未能聘任人员,其原有资格予以承认,可以此参加有关学术、技术活动。 第五条 学校每年度补聘工作,原则上与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同步进行,并一次完成。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本着按需设岗、结构合理、总量控制、精简效能、重点扶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同时,规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岗定编定员的基础上,以市人事局核定的岗位数额为基数,科学、合理地确定
4、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正、副高级职务的比例分别为8%、40%;中、初级职务结构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具体方案见附件1: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七条 按黑人发202384号文件精神,国家批准的暂缓离退休人员;国家级、省级学科带头人不占本单位聘任职数。 第三章 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 本章所规定的是岗位任职条件和履行的职责,各二级学院、图书馆、机关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聘任形式及条件(含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一、同级聘任。同级聘任是指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聘任的
5、专业技术职务一致。申请同级聘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情况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 结协作,严谨治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身心健康,能完成一个聘期的工作。 3、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5、近四年来的年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教学情况 1、对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经验,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积极投身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学成绩显著。 2、四年来的年平均课时量达到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6、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评审标准中晋升本职务所规定的学时,即专业课教师的课时量平均每学年为144学时以上,基础课教师的课时量平均每学年为180学时以上,公共课教师的课时量平均每学年为216学时以上,从事行政党务工作的兼职教师每年需完成68学时以上;主讲的课程门数为两门以上。 3、四年来没有发生过严重的教学事故(参见哈尔滨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4、四年来学校督导课堂教学评价没有出现1次D级或两次C级。 (三)科研情况 1、聘任正高职人员,近四年来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刊物或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
7、刊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3篇。 (2)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国家统编教材1部;或主编(主审)、副主编(前三名有效)正式出版的其他教材1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著作1部。 (3)作为课题负责人立项并完成1项省市级以上课题,或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并立项另一项省、市级及以上课题;或连续主持1项省、市级及以上课题。 (4)作为主要负责人获省、市级二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 (5)获得专利1项。 (6)每年作一次全校性的学术讲座,或每年在非索引源期刊(省级以上刊物)或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学术文章一篇。 2、聘任副高职的人员,近四年来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
8、在国家级刊物或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2篇。 (2)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国家统编教材1部;或主编(主审)、副主编(前三名有效)正式出版的其他教材1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著作1部。 (3)作为课题负责人立项并完成1项校级及以上课题,或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并立项另一项校级及以上课题;或连续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课题。 (4)作为主要负责人获校级二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 (5)获得专利1项。 (四)近四年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给予优先聘任: 1、国家级、省级名师; 2、国家、省模范教师,优秀教师; 3、国家、省精品课程负责人
9、; 4、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5、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 近四年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任: 1、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获得者; 2、省精品课程主要成员; 3、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主要获得者(排名第一); 4、校教学优质奖一等奖获得者; 5、校精品课程负责人。 二、高职低聘。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况者可实行高职低聘: 1、达不到同级聘任所规定的基本情况和教学、科研情况的人员。 2、因本二级学院岗位数额有限,在申请同级聘任时落聘的人员。 3、近四年来年终考核有一次“不合格”,或发生严重的教学事故,或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
10、的人员;不接受学校、二级学院安排的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不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4、四年来学校督导课堂教学评价有一次D级或两次C级。 三、低职高聘。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取得的任职资格。申请低职高聘 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一条为必备项): (一)教授 1、基本情况和教学、科研情况都达到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 破格晋升教授所规定的相应条件。 2、学院内本专业、本学科的重要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3、具有博士学位,且聘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二)副教授 1、基本情况和教学、科研情况都达到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 破格晋升副教授所规
11、定的相应条件。 2、学校从海外引进的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科研能力强,曾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 3、专业能力特别强,教学效果突出,业绩显著,教学岗位亟需的优秀讲师。 (三)低职高聘人员由二级学院在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下根据岗位需要申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的聘任形式及条件 一、范围:图书馆,各二级学院具有工程、实验和图书资料系列职务的人员。 二、聘任形式及条件 (一)同级聘任 1、基本情况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12、 (3)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善于调查研究,能独立处理和解决工作中的技术疑难问题。 (4)身心健康,能完成一个聘期的工作。 (5)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近四年来每年的年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2、科研情况 聘任正高职人员,近四年来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 在国家级刊物或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国家统编教材1部;或主编(主审)、副主编(前三名有效)正式出版的其他教材1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著作1部。 (3)作为课题负责人立项并完成1项省、市级及以上课
13、题,或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并立项另一项省、市级及以上课题;或连续主持1项省、市级及以上课题。 (4)作为成果主要负责人获省、市级二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 (5)获得专利1项。 聘任副高职人员,近四年来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刊物或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2篇。 (2)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国家统编教材1部;或主编(主审)、副主编(前三名有效)正式出版的其他教材1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著作1部。 (3)作为课题负责人立项并完成1项校级及以上课题,或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1项并立项另一
14、项校级及以上课题;或连续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课题。 (4)作为主要负责人获校级二等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 (5)获得专利1项。 (二)高职低聘 1、达不到同级聘任所规定的基本情况和科研情况条件的人员。 2、因部门岗位数额有限,在申请同级聘任时落聘的人员。 3、近四年来年终考核有一次“不合格”,或近四年来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近四年来发生严重的责任事故的人员。 同级聘任时落聘人员,原则上实行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条 党政部门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形式及条件 1、范围:学校的机关、党群和教管各部门,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的人员。 2、聘任形式及条件参照“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的聘任条件”执行。
15、 第十一条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 (一)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形式分同级聘任和不予聘任两种形式。学校对符合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有关规定的人员予以聘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不予聘任或予以解聘: 1、不接受本部门安排的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或不参加本部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2、任现职以来年终考核有“不合格”的人员。 3、任现职以来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责任事故的人员。 4、任现职以来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 5、四年来学校督导课堂教学评价有一次D级或两次C级的人员。 (二)被解聘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从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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