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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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已经2023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17日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 (2023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1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
2、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类指导、市场调节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农业、财政、科技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3、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 2 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节约用水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节水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和不履行节约用水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4、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 用水管理 3 第九条 用水应当坚持节水优先。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城镇规模、产业结构应当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编制本行业节约用水
5、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节约降耗的要求,制订行业用水定额,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制订,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修订并公布。 4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制订严于省规定的用水定额。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和用水定
6、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量较少并对周围生态与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但应当依法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并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年度提出用水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权限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部门应当对年用水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建立用水档案,根据用水定额安排用水量。 5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7、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申请不予审批: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的; (二)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四)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出控制指标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申请;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以及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应当限制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申请。 第十七条 用水应当计量,实行计量收费。 用水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8、。 用水单位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计价的,应当根据用水性质类别分别 6 安装计量设施。未按照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计算收费。 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十八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单位产品的用水定额核定取水量,并按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超过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取水的,对其超出部分的水资源费实行累进加价。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和定价权限制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应当向有取水许可权的水
9、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取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临时取水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临时取水单位应当装表计量,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责 7 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年用地表水达到五十万立方米或者地下水二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在产品结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者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进行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的用水监控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并对其进行在线监控,实时
10、采集用水数据。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录用水单位节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年度行业用水、节水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约用水产业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和高耗水产业投资项目限制目录,结合本省水资源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并公布本省补充目录。 8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耗水量高的用水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淘汰名录和实施办法。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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