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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三、执法责任人制度 四、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规定 五、公务活动中严禁饮酒的规定 六、执法服装着装规定 平湖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
2、行政法治要求,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落实到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目标 第四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2 第五条 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制订行政管理措施,规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检查等行政行为,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加强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
3、。 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 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行政首长对行政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有计划地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本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 3 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措施,应在颁布实施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 第十条 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负有
4、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推诿执法。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执行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事项的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及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
5、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各类投 4 诉及时组织查处。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政务督查事项,注重办理时效,提高办理质量。 依法处理各类来信来访,认真解答群众咨询,热情为群众办实事。 第十五条 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下属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经费和奖金挂钩。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并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八
6、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由几个行政执法主体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应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等制度。 5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执法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等上报备案工作。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
7、,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法制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和法制监督人员。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岗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五)依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8、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曾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人员;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行政执法主体自行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四)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并按规定着装或佩戴证章标志。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和法律尊严的言论;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三)隐瞒或伪造证据; (四)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9、(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六)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或拒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平湖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确保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0、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中的过错是指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的程序和实体的规定,经上级机关、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撤消或纠正的全部或部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过错责任的应从重处罚。 第五条 市城管办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执法中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法制机构为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负 9 责处理日常事务。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由办公室具
11、体执行。 第二章 过错责任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承担过错责任: 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消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消或纠正的行政行为; 违反规定管辖,不应管辖而管辖的; 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或者不应受理而立案受理,造成后果的;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慝、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未经批准,超越案件审理时限的; 违法实施检查措施和执行措施,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擅自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的;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处理结果显
12、失公正的;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或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因其他原因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被确认的执法中的过错案件由法制机构制作过错案件确认通知书,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办理。 第八条 城管办对科、所队行政执法中的过错案件有确认权。 第三章 过错责任划分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论是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行政执法中的过错的,均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由于承办人员隐慝证据、提供虚假证据,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导致行政首长或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失误,造 11 成过错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13、。 第十一条 科、所、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科、所、队长负主要责任,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科、所、队提出的处理意见被上级机关改变后造成过错的,改变意见的上级机关领导负主要责任,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十三条 科、所、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机关部分改变而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承担被改变部分的责任。 第十四条 应当经过审批而不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经审批的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员或审批机关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被改变部分的责任。 第
14、四章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七条 对过错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批评教育; 12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限期改正; 扣发奖金; 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构成违法的给予纪律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 项所指情形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扣发三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项所指情形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扣发一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 项所指情形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扣发二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项所指情形的,通报批评,扣发直接责任人六个月奖金,
15、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对主管领导扣发一至三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项所指情形的,通报批评,扣发直接责任人全年奖金,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 13 分。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 项所指情形的,通报批评,扣发直接责任人全年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对主管领导扣发一至三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 项所指情形的,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扣发直接责任人三至六个月奖金。 第十九条 对于因玩忽职守造成过错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扣发九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因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扣发全年奖金,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
16、十一条 对于因业务素质不高造成过错的,可比照第十八条责任追究规定,从轻减轻处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主观臆断办案造成过错的,可比照第十八条责任追究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各项规定,可单处也可并处。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述情况造成过错的,除对直接责任 14 人进行处理外,还须扣除所在单位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相应分数,造成损失时,由办先行赔偿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过错责任人员在处分决定前已获得本年奖励、奖金的,应按处分决定的处理取消和追回。单位一年内过错案件达到百分之三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第
17、二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对认定的过错和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分的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十五天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城管办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责任人制度 一、为促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提高综合执法的能力,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平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办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执法责任人指本单位在执法活动中的负责执法人员。 三、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实
18、行地段分片责任制,由执法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审查人员、案件审批人员均为该案件的执法责任人。 四、案件的执法责任人有如下责任: (一)调查人员: 全面详细勘查现场和询问案件有关人员,并如实客观地制作笔录; 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对现场收缴的罚款进行收缴并 16 按规定及时上缴; 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呈报审查和审批; 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 按照规定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与案件当事人 有利害关系时应主
19、动申请回避。 (二)审查人员: 审查案件超越权限范围; 审查案件适用程序和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审查案件证据是否齐全,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必要时应进行复核; 审查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工作是否符合城管办有关规定要求; 提出案件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审批; 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审批人员: 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区域的执法责任人有如下责任: (一)每天坚持对区域内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行为,并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0、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对现场收缴的罚款进行收缴并按规定及时上缴。 (三)对一般程序的案件,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笔录,并将调查情况报所在大队,由所在大队立案调查处理。 (四)按照规定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六、按照城管办考核评比制度对执法责任人的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突出的执法责任人进行通报表彰。 七、对执法责任人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 八、本制度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18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规定 为树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21、公正执法,切实做到: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 必须严格遵守办案原则: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内容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对案件的办理应合法合理,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处罚幅度; 办案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制宣传,做到热情服务,不以言代法,不随意许诺; 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发现案情,主动出击,及时查处; 不得为行政相对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说情为之开脱责任,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并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严格保密; 注意办案过程中的保密性,内部讨论情况不得向外 19 泄露。 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城市管
22、理行政执法人员形象,应做到: 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徇情枉法; 不得利用职权或执行公务之便索取或接受行政相对人钱物、服务,宴请及参加娱乐性活动; 不准截留、短缺、挪用、私分,擅自处理罚没财物; 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或打击报复。 三、城市管理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要热情为社会服务,热情接待群众 来信、来访、投诉,文明礼貌,办事公正,认真负责,不得拖诿,刁难拖拉。 在公务活动中严禁饮酒的规定 为体现城市管理部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规范公务工作行为,经研究,禁止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饮酒,具体规定如下: 一、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在执行公务和值班时饮酒; 三、严
23、禁在公务活动中与管理对象或工作对象饮酒; 四、严禁着制服在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饮酒; 五、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公务的饮酒; 六、严禁与社会上有损城管形象的人员饮酒; 七、严禁在任何情况下酗酒。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实行,希各科室,队、所遵照执行。 21 执法服装着装规定 为体现城市管理的科学、公正、严肃的行政执法形象,促进城管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结合城管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着装必须衣帽整齐清洁,帽徽、肩章、领花、胸徽、臂章应按规定佩带,执法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着装必须做到仪表端正,男同志不准蓄胡子,留长发,女同志不准沈妆艳抹,不准佩戴耳环、项链等外露饰品。 三、执法制服不准自行裁改,以保证执法制服的统一规范。 四、城市管理执法制服不准私自转借,帽徽、肩章、领花、胸徽、臂章,凡退休或调离本局时,必须上交办公室。 五、原则上每年3月至5月穿春装,9月11至11月穿 秋装,12月至2月穿冬装。根据气温如临时调整服装,由办公室统一通知。 22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城管局执法监督处目标总结 市水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04251556385000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审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城管局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为加强城管行政执法监督工1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