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管局执法监督科岗位职责(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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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城管局执法监督科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城管局执法监督处目标总结 文章标题:城管局执法监督处2023年目标总结 今年以来,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年初目标任务和局党组中心工作,与各处室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努力工作,狠抓落实,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全处同志的共同努力下,顺利的完成了年度工作目标和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目标完成情况 1、党建和 精神文明建设。我们按照局党组和机关党委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各种专题讲座和组织活动,认真学习了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党章,通过“八荣八耻”等一系列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党性修养和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做到了
2、工作学习两不误。面对城管新情况、新形势,只有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政策,才能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和业务素质,才能提升自身的办事和解决问题的水平和能力,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2、全体人员能够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央、省、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严于律己。 3、今年来狠抓了“城管110”值班制度的落实,不论节假日与平时,上班与下班,坚持24小时值班,做到随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按照局领导的要求,年初,下发了淮城管202313号关于加强“城管110”网络建设的通知,并召开了各区、局直属单位分管领导会议,对进一步加强“城管110”网络建设,畅通信访工
3、作渠道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单位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人员在岗在位,做到随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接收市长公开电话交办事项和局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并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4、今年全年共办理群众投诉和来信来访386件,其中“城管110”直接受理群众举报投诉262件,领导批示交办83件,省长信箱转办1件,省信访局转办1件,省建设厅转办2件,市政府转办5件,市信访局转办1件,协调处理市长公开电话书面交办23件,接待来访群众8次,27人次,办结率、反馈率均达到100,满意率达到95以上。在办理群众投诉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件过程中我们注意抓好受理、转办、交办、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以群众满意为
4、最低标准,努力树立城管窗口的良好形象。 5、按照年初工作计划对各区、直属单位“城管110”快速反应组织了两次考核演练。 6、认真完成了每月市长公开电话的信息报送工作。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办理情况,完成了每月一期的城管信访信息编撰工作,及时向局领导和系统内各责任单位通报群众信访动态,促进了办理群众信访的责任意识。 7、信访工作的相关资料,从受理、转办、交办、反馈等环节的文字记录,做到了及时收集整理,装订成册,保管有序。 二、存在的问题 1、服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城管110”是城管面向社会的窗口,今年我们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 2、对新形势下城管工作的新
5、情况新问题探索研究不够,平时工作被动应付的多,主动提合理化建议和勤于思考的少。 3、争先创优意识不强,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 三、明年工作打算 明年我们将继续围绕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重点还是抓好群众信访和“城管110”的受理、转办、交办、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以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把信访办理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争先创优意识,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圆满完成明年的各项目标任务。 城管局执法监督处2023年目标总结来源于,欢迎阅读城管局执法监督处2023年目标总结。 推荐第2篇: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
6、法责任制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三、执法责任人制度 四、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规定 五、公务活动中严禁饮酒的规定 六、执法服装着装规定 平湖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行政法治要求,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落实到执法人员
7、,并进行监督、考评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目标 第四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2 第五条 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制订行政管理措施,规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检查等行政行为,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加强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 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章 行政
8、执法责任 第七条 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行政首长对行政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有计划地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本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 3 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措施,应在颁布实施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 第十条 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负责
9、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推诿执法。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执行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事项的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及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各类投 4 诉及时组
10、织查处。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政务督查事项,注重办理时效,提高办理质量。 依法处理各类来信来访,认真解答群众咨询,热情为群众办实事。 第十五条 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下属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经费和奖金挂钩。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并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由几个行政执法主体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应明确分工,认真
11、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等制度。 5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执法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等上报备案工作。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法制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和法制监督人员。 第二十二条
12、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岗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五)依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
13、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曾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人员;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行政执法主体自行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四)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并按规定着装或佩戴证章标志。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和法律尊严的言论;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三)隐瞒或伪造证据; (四)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六)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
14、二十九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或拒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平湖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确保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
15、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中的过错是指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的程序和实体的规定,经上级机关、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撤消或纠正的全部或部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过错责任的应从重处罚。 第五条 市城管办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执法中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法制机构为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负 9 责处理日常事务。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由办公室具体执行。 第二章 过错责任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承担过错责任: 经人
16、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消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消或纠正的行政行为; 违反规定管辖,不应管辖而管辖的; 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或者不应受理而立案受理,造成后果的;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慝、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未经批准,超越案件审理时限的; 违法实施检查措施和执行措施,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擅自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的;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或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17、、索贿受贿的; 因其他原因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被确认的执法中的过错案件由法制机构制作过错案件确认通知书,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办理。 第八条 城管办对科、所队行政执法中的过错案件有确认权。 第三章 过错责任划分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论是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行政执法中的过错的,均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由于承办人员隐慝证据、提供虚假证据,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导致行政首长或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失误,造 11 成过错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科、所、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科、所、队长负主要责任,有
18、关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科、所、队提出的处理意见被上级机关改变后造成过错的,改变意见的上级机关领导负主要责任,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十三条 科、所、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机关部分改变而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承担被改变部分的责任。 第十四条 应当经过审批而不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经审批的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员或审批机关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被改变部分的责任。 第四章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七条 对过错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批评教育
19、; 12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限期改正; 扣发奖金; 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构成违法的给予纪律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 项所指情形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扣发三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项所指情形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扣发一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 项所指情形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扣发二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项所指情形的,通报批评,扣发直接责任人六个月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对主管领导扣发一至三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项所指情形的,通
20、报批评,扣发直接责任人全年奖金,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 13 分。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 项所指情形的,通报批评,扣发直接责任人全年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对主管领导扣发一至三个月奖金。 属本办法第六条第 项所指情形的,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扣发直接责任人三至六个月奖金。 第十九条 对于因玩忽职守造成过错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扣发九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因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扣发全年奖金,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业务素质不高造成过错的,可比照第十八条责任追究规定,从轻减轻处罚,年
21、度考核不称职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主观臆断办案造成过错的,可比照第十八条责任追究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各项规定,可单处也可并处。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述情况造成过错的,除对直接责任 14 人进行处理外,还须扣除所在单位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相应分数,造成损失时,由办先行赔偿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过错责任人员在处分决定前已获得本年奖励、奖金的,应按处分决定的处理取消和追回。单位一年内过错案件达到百分之三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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