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教育联合体工作汇报(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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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教育联合体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联合体 联合体成员: (1)xxxxxx(xx市) (2)xxxxxx(xx市) (3)xxxxxx(xx市) 联合体成员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参与xxxxxx设总承包(xxx-xxx)工程(以后简称“包件装置”)的投标竞争,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1)联合体成员一致认为:对参与包件装置建设的重要意义有共同的理解,决定共同参与建设项目投标。 (2)为确保出色、圆满完成建设包件装置,联合体各成员将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建精品工程。 (3)联合体成立后,各成员不得擅自退出。 (4)联合体成员各方承诺不得再参与其他联合体或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
2、商针对本包件装置的投标。 (5)联合体成员经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共同推举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代表,即联合体主办方,在包件装置的招标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负责主办、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各项工作。各方成员共同提交一份由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以证明其代表和主办资格。各成员承诺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及联合体协议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证各项工作所需资源供给。 (6)xxxx公司作为联合体代表,有权代表联合体与其他业务合作方签订相关业务协议、合同。联合体代表旅行义务和责任时,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代表在投标活动过程中以及在以后的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3、均视为是我们联合体各成员公司的行为,与各联合体成员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们联合体各成员和我们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将承担联合体代表行为的一切及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7)全部联合体成员承诺同时共同地和个别地承担责任; (8)联合体中各成员承诺同时共同地和个别地为某联合体成员撤出后合同事实承担法律责任。 (9)如果我们联合体中标,我们联合体各成员承诺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共同签订有关书面合同和履行义务。 (10)我们联合体投标时,将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代表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无论以哪种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对我们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11)我们联合体各成
4、员在包件装置的招标投标以及随后的合同实施阶段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如下: xxxxxxx:主要负责xx工程的设计、优化;负责设备的招标采购组织工作;xx工程的单机试车;全厂调试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xxxxxxx:主要负责xx工程的相关土建工程设计。 xxxxxxx:主要负责xx工程的相关土建工程及相关安装工程。 (12)联合体组织机构 联合体组建xxxx工程建设总承包(XXXX2023-XXX)工程领导小组由各方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对联合体内的重大问题进行商讨和决策; 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调各成员之间的工作,对工作小组人员进行任务分工 和管理; (13)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将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
5、文件的规定,组建xxxx工程建设总承包(XXXX-XXX)工程项目部。 (14)未尽事宜,各方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商榷,有关事项记入备忘录或补充协议。 本协议书签署于xxxx年x月x日。 联合体成员: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合体牵头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推荐第2篇:联合体投标 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临时的工程建设 联合体组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 联合体投标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联 合体的法律性质,投标联合体主体单位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投标联合体的内外部关系和 责任,
6、招标人是否有权对联合体各方间的内部关系作出要求,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联合 体投标等等。 目前建设市场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数家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越来越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虽然实践中联合体投标的应用已非常广泛,但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理论研究尚不多见,法律法规也很不完善,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须解决的问题。1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性质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
7、身份共同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第1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8条第1款作了相同的规定。建筑法第27条则从承包的角度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在具体项目操作过程中,如果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联合投标就转化成联合承包。 关于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性质,我国相关法律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联合共同承包”或者“联合体共同投标”型的工程建设联合体不属于民法通则第51条规定的“法人型联营”,因为“法人型联营”必须在“联营”后成立新的法人,并应以新法人自身的资质条件承担工程。根据现行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各
8、方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53条的规定,可知“联合共同承包”或者“联合体共同投标”也不是松散的“合同型联营”。因此,“联合共同承包”或者“联合体共同投标”应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工程建设联合体符合合伙的各项法律特征:(1)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而成立;联合各方为共同投标需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即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职责。(2)合伙是一种将出资、经营、收益、风险融为一体的共同体;联合体中标后,为完成中标项目,各方将按照约定共同
9、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3)合伙人之间负无限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之间也要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对工程建设联合体成员间承担连带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对工程建设联合体成立方式、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的分析来看,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性质属于民法上的合伙,联合体各方就是合伙人,联合体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合伙的规定来界定。 2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特征 工程建设投标联合体主要有如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有条件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
10、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法律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具备的资格、实力、专长,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成立投标联合体,争取投标成功,联合体的成立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2)组成的自主性。联合体应根据自主的原则组成,其行为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法律行为,法律也没有赋予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权利,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4款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共同投标”。 3)组织的临时性。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在开标评标定标之后,如果联合体
11、未中标,则联合体即解散;如果联合体中标,则联合体依照联合体协议确定的各方在招标项目中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在完成招标项目并经有关方面验收后解散,所以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3工程建设联合体主体单位及各成员方的权利、义务 工程建设联合体应当选择联合体一方为主体单位(或牵头单位),主体单位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内容因为招标工程项目以及联合体各方的千差万别而不可能由法律统一规定。但在通常情况下,主体单位可能享有以下几种权利:1.主要的组织与管理权。此种权利的行使可能通过几种方式,如主体单位就招标的工程项目对其他各方直接行使组织与管理权,或者通过成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而行使。2.沟通与协
12、调权。既包括与招标人的沟通与协调,也包括与联合体内部各方的沟通与协调。3.收益权。这是指主体单位因其承担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等工作而较其他各方有更多的支出和成本而应得到的相应收益。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对应,主体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1.承担投标联合体内部的组织管理工作和沟通协调工作的义务。2.负担管理工作中的开支的主要部分或全部。3.就招标的工程项目对招标人承担主要责任。 无论是联合体的主体单位,还是其他各方都应当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工。各方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过程中均应享有的权利包括:项目监督权、知情权、有关招标项目的信息共享权、收益权、项目分工中的协调权、损失追偿权、参与项目管理权等等。
13、各方应承担的义务有:按期合格地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并交付相应成果的义务、及、有关招标项目的信息共享权、收益权、项目分工中的协调权、损失追偿权、参与项目管理权等等。各方应承担的义务有:按期合格地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并交付相应成果的义务、及时向主体单位及其他各方通报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进展和实施情况并送达必要文书的义务、支持和配合投标联合体各方顺利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义务、服从主体单位或组织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和合理调配的义务、保密义务等。 4工程建设联合体与招标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和责任 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招标人有权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14、,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工程建设联合体的合伙性决定了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就招标项目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利于联合体各方增强责任感,既要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又要互相监督协调,保证整体工程项目的合格。对于招标人而言,一旦招标的工程项目出现应由联合体承担责任问题,他可以选择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5工程建设联合体各方间的内部关系和责任 联合体各方是由联合体协议联结在一起的合伙合同关系,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需要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协议为依据,按照协议的约定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中标之前,联合体各成员间有
15、一个标前的共同投标协议,该协议作为投标文件附件一并提交给投标人。中标以后,联合体成员之间还可能制订更详细的联合体协议书,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原则一并写明。联合体内部事务均以依据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加以解决,如果联合体一方对从招标人处取得的利益超过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他方应得的利益,则该方有义务向联合体他方返还;如果联合体一方对招标人履行的义务超过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他方应负的义务,则该方有权向联合体他方追偿。此时,外部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消失,内部按份债权债务关系随之产生。 6招标人是否有权对工程建设联合体各方间内部关系提出要求 工程建设联合体就其法律性质来说是联合体各方组成的合伙组织,而合伙组织成
16、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合伙组织的内部事务,由合伙协议来确定,一般来说,第三方无权对合伙组织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要求。但工程建设投标联合体有其特殊性,其成立的有条件性和组织的临时性特点,本身就要求其自身的组成应当满足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同时也决定了该联合体是专为招标人招标的某项工程而设立,其内部的组成关系与其是否能正确完成工程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实践中,招标人是否有权对联合体成员间的内部关系提出要求不能一概而论。法律规定,由相同资质类别的单位组成的工程建设联合体应当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或范围承揽工作,也就是说中标各单位都具备独立承担中标工程建设任务的能力,因而在这种情况下
17、,招标人没有必要对联合体成员间的任务分担做出要求;由资质类别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从招标人的角度讲一般会对各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作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及等级,要求在其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下来。 7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 对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联合体投标,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部分招标公告明确规定“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笔者认为,招标人拒绝联合体投标的做法不太妥当。首先,强强联合可以使参与投标各方降低风险和成本,增加竞争力,而拒绝联合体投标则会使一些潜在投标人的竞争力下降,降低其中标的机会;其次,从法律法规的措词来看,使用“可以组
18、成一个联合体”“可以联合共同承包”的表述,说明是否组成联合体是联合各参加方的权利;第三,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联合只会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不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推荐第3篇:联合体投标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在国际招标投标中,是经常被采用的投标形式对于联合体投标可作如下理解: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
19、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20、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 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
21、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 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申请资格预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参加联合的所有成员都应分别填写完整的资格预审表格,且不允许任何单位提交或参加一个以上的投标 资格预审申请书中须指明为首的主办人,招标人与联合体之间的任何联系将通过为首的主办人进行 申请书必须确认,如果资格预审合格后联合体参加投标,投标文件及今后可能被授予的合同都将由所有合伙人签署,以便使法律对全体合伙人共同并分别具有约束力申请书必须说明拟议中每个合伙人的参与情况及其责任 除以上特殊条件外,其他方面与前述单独申请资格预审的要求基本一致 推荐第4篇:医疗联合体 沈阳召开区域 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启动会议 随着医
22、改进入“深水区”,沈阳市卫计委摸索出一套属于自己的独特模式,一套会做到真正打破沈城医疗人才梯队、技术设备不均衡局面,又能让市民从中真正受益的机制。 2023年8月7日,在中国医大附属一院大东医院召开的沈阳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启动仪式上可以获悉,这套独特的模式,可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能力,促进优质资源下沉,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架设在省属、部队属、市属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被取名“沈阳区域医疗联合体”,简称医联体。 根据沈阳市卫计委、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社局联合下发的2023-2023年沈阳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通知要求,从2023年探索试点开始,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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