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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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湖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景观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绿地和其它地方进行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理等绿化活动。 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
2、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绿化设计、施工、育苗、管理、养护等先进技术,进行大力推广,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交通、水利、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技术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
3、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城市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 (二)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河道)等绿地率指标: 1、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 2、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3、新建港区、车站等公共交通设施、仓储的绿地率不低于20%; 4、沿河流与铁路两侧须设立符合规划要求的防护林带或公共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标: 1、学校、机关、团体、部队、科研院(所)等绿地率不低于35%; 2、医院、休(疗)养院(所)
4、、公共文化与旅游接待设施、自来水厂等绿地率不低于40%; 3、新建工业企业绿地率不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和其它污染的工业企业的绿地率不低于35%; 4、新建的商业网点绿地率不低于20%; 5、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行业标准高于30%的按行业标准)。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和湖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建设单位因特定条件限制,绿地率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标准,而又必须建设的,在绿化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50%后,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下同)审核 ,报市人民政府批
5、准,其不足绿化面积应按地段等级交纳绿化补偿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成区,统一安排易地绿化。 第九条 对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初步设计阶段的会审时,参与审查;在办理建设许可手续时,对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应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并将有关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等,按规定交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建设要坚持以乔灌木为主,做到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推广垂直绿化
6、、屋顶绿化等。 城市苗圃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少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行业管理部门,按各自分管区域对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河道)的绿地进行管理和养护;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居住区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管理和养护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管理和养护水平,保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四条 经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现有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性质,确需改变或占用的,须
7、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实行就近易地绿化。 第十五条 禁止占用城市绿地,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期恢复原状,还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因建设施工活动,而影响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制定保护实施方案,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立广告牌、从事商业服务活动和其它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捆绑树身、乱刻乱画、悬挂物品; (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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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湖州市 城市绿化 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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