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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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 20号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 2023年 12月 30日由环 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年 8月 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 境保护总局 2023年 11月 8日公布的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 维护环境污 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 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 化有偿服务活动, 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 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 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3、,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 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 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 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 其他环境污 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五条 【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
4、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 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 (以 下简称持证单位及其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运营培训】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 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专门的培训与考核。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 和现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规范。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境污染治理 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条件】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 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5、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 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三 具有 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 且能够保证设 施正常运行; (四 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条 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所列条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具体条件,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制 定。 第八条 【提交材料】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 应当向本单 位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填写资质证
6、书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材 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 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 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 监测报告;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
7、营临时资质的, 可以不提交前款第 (七 项规定的 材料。 第九条 【甲级资质审批程序】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 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申请材 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签署意见,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 署的意见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省级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 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8、部门应当按 照严格控制的原则,从严审批。 第十条 【乙级、临时资质审批程序】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 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的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或者临 时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 予以批准, 颁发资质证书, 并予以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批准, 并说明理由。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或者临 时资质证书之日 起 30日内, 将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经费纳 入财政
9、预算。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资质申请签署意见或者审批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过程中, 可 以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内容】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 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地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五审批部门的名称、印章。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十三条 【资质效力
10、】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 资质全国通用。 各地不得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之外, 以任何名 义设置资质审批前置条件,也不得在审批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 集团公司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分别申请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及其非独立 法人的分公司重复申领运营资质证书或者申请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不得转让。 禁止伪造、变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 营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资质有效期及其延续】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和乙级 资质有效期为 5年,临时资质有效期
11、为 2年。 持证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有效期内的各年 度管理考核中, 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可以在资质有效 期满前 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资质延续,换发证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不予延续。 具备相应 条件的, 临时资质持证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申请乙级资 质或者甲级资质。 第十五条 【资质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 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一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升级为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的; (三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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