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财务报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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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操作规范等财政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完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工作行为,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开支,堵塞漏洞,节约挖潜,使财务工作切实达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我局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报销的标准、规定、审批程序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章报销发票的标准及要求 第三条所有发生业务需要报销的票据,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章或财政统一监制章,否则不予报销。有以下情况者不予报销: 1、过期发票,跨年度及以前年度开具的发票。 2、
2、开具发票单位与印章不符的发票。 3、借用发票。 4、涂改发票。 5、单位名称不全的发票。 - 1 - 6、填写内容不全、不清的发票。 7、发票种类与发生业务不符的发票。 8、非一次性填写的发票。 9、所盖公章不规范的发票(必须是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用于财务结算的公章)。 10、其他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 第四条凡购买办公用品、耗材、劳保用品、印刷品、修理修配以及付出劳务费用等,在原始发票凭证上应显示项目明细,不能显示的应附清单,并加盖和原始发票凭证相同印章,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同以下几个行业发生的各种业务,应开具各行业的专用发票。如: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
3、讯、文化体育、娱乐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汽车维修、石油等。 第六条对不合格发票的处理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予以扣留,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由经办人员到原开具单位更换或更正、补充(更正、补充处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涉及金额的不能更正)。 3、对更换确实有困难的,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且不损害我局经济利益的情况下,由经办人写出书面材料,经局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章报销审批及签批程序 第七条凡经财务审核符合规定报销的票据,由经办人按财务要求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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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财务 报销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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