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矿水害详细说明与煤矿防治水规定变化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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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 防治煤矿水害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变化对照表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防治煤矿水害细则目 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二节 基础资料第三章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三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四节 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防治煤矿水害细则第五节 地面水
2、文地质补充勘探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第三节 排水系统第四节 水闸门与水闸墙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第六节 注浆堵水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第四章 井下探放水第五章 矿井防治水技术第一节 地表水防治第二节 顶板水防治第三节 底板水防治第四节 老空水防治第五节 水体下采煤第六节 防隔水煤(岩)柱留设第七节 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第八节 注浆堵水第九节 井下排水系统第六章 露天煤矿水害防治第七章 水害应急处置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防治煤矿水害细则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第二节 排水恢复
3、被淹井巷第九章 罚则第十章 附则附录一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附录二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附录三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附录四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附录五 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附录六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第八章 附则附录一 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附录二 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附录三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附录四 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附录五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附录六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
4、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 矿山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防治煤矿水害细则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 、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
5、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防治煤矿水害细则防治水工作体系。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
6、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7、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防治煤矿水害细则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
8、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第八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防治煤矿水害细则发现
9、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右侧新增第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第十条 煤炭企业、煤
10、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 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防治煤矿水害细则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
11、型划分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 4 种(表 2-1) 。表 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类 别分类依据 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第十二条 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及周边老空(火烧区,下同)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突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 4 种类型(表 2-1) 。表 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类别分类依据 简单
12、中等复杂极复杂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防治煤矿水害细则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单位涌水量q/(Ls-1m-1)q0.10.1q1.01.0q5.0q5.0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无老空积水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存在少量老空积水
13、,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矿井涌水量/(m3h-1)正常Q1最大Q2Q1180(西北地区Q190)Q2300(西北地区Q2210)180Q1600(西北地区90Q1180)300Q21200(西北地区210Q2600)600Q12100(西北地区180Q11200)1200Q23000(西北地区600Q22100)Q12100(西北地区Q11200)Q23000(西北地区Q22100)含水层(水体)性质及补给条件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者极少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为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
14、、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为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单位涌水量q/(Ls-1m-1)q0.10.1q1.01.0q5.0q5.0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无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位置、范围或者积水量不清楚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正常 Q1Q1180180Q1600600Q12100Q12100矿井涌水量/(m3h-1)最大 Q2Q2300300Q212001200Q23000Q23000突水量 Q3/(m3h-1)Q36060Q3600600Q31800Q3180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
15、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或者易于进行防治水工作难度较高,工程量较大防治水工作难度高,工程量大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防治煤矿水害细则突水量Q3/(m3h-1)无Q3600600Q31800Q3180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
16、或易于进行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注:1.单位涌水量 q 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最大值为分类依据;2.矿井涌水量 Q1、Q2和突水量 Q3以近 3 年最大值并结合地质报告中预测涌水量作为分类依据。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见附录一;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
17、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水系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防治煤矿水害细则(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
18、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统等情况;(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六)矿井未来 3 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七)
19、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及防治水工作建议。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 3 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 1 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第十四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 3 年修订 1 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防治煤矿水害细则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 300 m3/h 以上或者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突水事故。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第二节 基础资料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
20、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 1 次。(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
21、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防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防治煤矿水害细则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 1 次。(十五)物探成果验证台账;(十六)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
22、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六条 建设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设计及建井地质报告等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建设
23、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成果及图件:(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二)突水点台账,防治水的技术总结,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如井筒检查孔等) ;(五)建井地质报告,应当包含防治水的相关内容。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第十七条 生产矿井应当编制包括防治水内容的生产地质报告,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防治煤矿水害细则(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
24、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并按照规定编制下列水文地质图件:(一)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二)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三)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四)矿井充水性图;(五)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二,并至少每半年修订 1 次。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第十八条 矿井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防治水相关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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