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协议书汇编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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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担保协议书汇编五篇 保证人一旦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就意味着其有代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可能,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根据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按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以下条件下保证人可以免责: (一)因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免责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供应保证的,保证人不担当责任,实践中应把握:一是必需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要有有意,假如仅仅是债务人一方有有意骗取保证人供应保证,或者保证人碍于主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面,或者保证人受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命令而供应保证的,均不能免除责任。二是必需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行为,足以使保证人受骗上
2、当。假如是双方当事人各怀不同的目的,未经串通,由于保证人的过失而供应保证的,仍应担当责任。三是由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恶意串通哄骗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的事实,且保证人无过错。 2、主合同债权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供应保证的,保证人不担当民事责任。实践中应留意:一是欺诈、胁迫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人,而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人,由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签订的,主合同的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如保证人因受主合同债务人的欺诈、胁迫而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不能免除责任,否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供应保证)完全是违反真实意志的,也就
3、是说保证人对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根底和内容完全不知或有重大误会的状况下供应的保证。但不包括半明半暗,“盛情”难却的状况。三是因第三人(包括债务人、保证人的上级主管部)的行政命令,甚至威逼而迫使保证人供应保证的,不能免除责任。那末债权人的上级所实施的指令行为迫使保证人供应担保的,能否免除保证人的责任。笔者认为依据担保法第30条第2项之规定,债权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实行的欺诈、胁迫行为可视为是债权人的行为,保证人可以免责,由于他们的利益是全都的,造成的后果也是一样的。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4、,保证人不再担当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根据商定”。这里法条明确规定:一是敬重保证人的意思自治。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供应保证是基于对双方的信任和主合同原有内容确实认。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展变更,实质上是一项新的缔约行为,未经保证人同意固然不担当责任。二是强调形式要件。保证人对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是否认可必需有书面形式,仅有口头同意,即使有第三人证明也无效,保证人否认的仍可免除责任。三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有商定,有授权或放弃自己的监视权的,保证人不能免除责任。 (三)因主债务转移而免责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5、,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实践中应留意: 1、债务转移必需合法有效,即符合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局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无效,保证人仍要担当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了局部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已转移局部债务可不担当责任。但对未转移的局部债务仍应担当责任。 3、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需采纳书面形式,从肯定意义上这种同意的书面形式是一份新的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限应从新计算。 (四)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保证期限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关系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
6、履行。依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可分为二种,一是定期保证,即在保证合同中有商定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期限;二是无期保证,即在保证合同中双方并未商定保证期限。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均既可定期保证,也可不定期保证,但二者在保证期限上的免责条件是不同的。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定期保证,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行使诉讼权,即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但这里应留意二点,一是债权人必需在保证期限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才担当责任,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仅仅向债务人主见权利,而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即可免责。二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不向债务人主见权利,并提起诉讼,而直接向
7、保证人主见权利,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限也不因此而中断,超过6个月,保证人免除责任。 一般保证的无期保证,根据担保法第25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这6个月内债权人未行使诉讼权,即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2、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的定期保证,在商定的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行使恳求权,即未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里担保法第26条其次款的规定,债权人必需直接向保证人主见权利,假如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见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见权利的,超过期限保证人仍可免责。 连带保证的无期保证。依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债权人必需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8、个月内行使恳求权,即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五)因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而免责 担保法第28条其次款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同一债权,假如既有保证,又有物权担保的,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主债权未受清偿时,物权担保优先于债权担保而实现。假如债权人放弃物权担保,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但这里应留意:一是物权担保与保证必需是针对同一债权。假如当事人商定担保的是不同的债权,或同一债权不同局部的,不能适用。如物权担保是主债,而保证担保的是孳息或违约金,就不能适用此规定。二是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必需有书
9、面证据。三是保证人只就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责任,对主债的其余局部仍应担当责任。 担保协议书 篇2 致: 本人XXX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市分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贷款主体为福建XX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物为武夷山XXX房产,抵押金额:XXX万元人民币),因贷款必需涉及到公司法人XXX与爱人XXX文件签署问题,本人承诺,公司法人XXX与爱人XXX如因签署本贷款合同所引起的全部债权债务、法律责任均与公司法人XXX及爱人XXX无关,均由本人担当全部责任与风险。本承诺函有效期限: 1、本贷款合同到期自然终结。 2、公司法人变更,由新法人担当责任,原法人责任转移到新法人,本承诺终结。 特此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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