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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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 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 1987年铁电务(1987)401号 总则 铁路通信是指挥列车运行,组织铁路运输生产,提高效率,保证安全,传输各种信息及公务联络的重要设施。通信部门各单位要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坚持为用户服务的方针,做到通信联络迅速、正确、保密、稳定。 通信工作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坚持以预防为主,强度与性能并重的原则,全面安排,认真完成大、中、维修计划,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经常保持设备完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铁路通信具有点多线长、布局成网、分散维护、集中使用的特点。维护管理必须树立全程全网观念,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基层建设,搞好以岗位责任制
2、为中心的各项基础工作,应用先进技术,掌握技术业务,密切协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是铁路通信维护工作的准则。各单位必须遵照本规则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铁道部。 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 1987年铁电务(1987)401号 总则 铁路通信是指挥列车运行,组织铁路运输生产,提高效率,保证安全,传输各种信息及公务联络的重要设施。通信部门各单位要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坚持为用户服务的方针,做到通信联络迅速、正确、保密、稳定。 通信工作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坚持以预防为主,强度与性能并重的原则,全面安排,认真完成大、中、维修计划,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经常保持设
3、备完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铁路通信具有点多线长、布局成网、分散维护、集中使用的特点。维护管理必须树立全程全网观念,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基层建设,搞好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基础工作,应用先进技术,掌握技术业务,密切协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是铁路通信维护工作的准则。各单位必须遵照本规则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铁道部。 总1条 凡为铁路运营所设置的通信设备,均由电务部门负责维护。铁路各工厂、院、校、工程部门设置的通信设备,纳入铁路通信网时,均应符合本规则的标准,并实行统一调度管理。 总2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的通信设备,均应按照
4、有关制造、设计、施工的规定和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接管、维修、运用。 总3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移设、封存、启用和报废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调拨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完整,有关附属设备、备件及技术资料应一并调拨。 总4条 铁路通信设备原则上不租给路外单位使用。路外单位需租借时,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当铁路需用时,应予收回。 总5条 铁路通信网的构成、运用和调整,由铁道部统一安排管理。日常分工:干线通信由铁道部管理;局线通信由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分别管理。 总6条 铁路通信网是国家通信网的一部分,铁路通信必须按照国家关于通信保密的规定执行。凡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的,应采取保密措施。 总7条 各种
5、战备通信设备(包括迂回线路和移动通信车)的运用管理由电务部门负责。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总8条 为保证通信不间断运用,应有计划地提高通信设备交流供电的可靠程度。凡设在信号专用电源区段的通信设备,应设分路保险丝共用交流电源。 总9条 铁路通信维护工作实行铁路局、铁路分局、电务段(包括通信段,以下同)三级管理。 铁路局为加强通信的全程全网的管理,在局、分局所在地设置通信段,区间设电务段。 总10条 电务段根据维修工作需要设置有线通信检修所、无线通信检修所、中修队、领工区、通信机械室、电务试验室、工区等专业维修单位。 总11条 铁路局应配备电务试验车;电务段、电务大修
6、队需备轨道车、检修测试车等相应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维修车辆。 总12条 通信设备实行大、中、维修三个修程。维修工作包括:日常检修、定期轮修、重点整修。 日常检修是及时发现问题,消除故障因素,确保通信畅通的经常性生产活动,包括日、旬、月、季、半年检修测试工作。 定期轮修是恢复、改善与提高设备强度和性能的修理测试工作,故修周期可根据设备使用频繁、重要程度而定,一般为一年及其以上,应逐台、逐段、逐电路的进行。 定期轮修中,凡能替换的设备,实行入所轮换修,不能替换的设备,应组织专业班组集中修。 重点整修是工作量较大,无固定周期,一次性的设备整修工作。 在设备维修工作中,各维修单位
7、均应实行检修负责制和质量检验制等科学管理方法。检修周期如须变更,应按通信网管理分工原则,履行审批手续。 总13条 电务段应根据本规则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设备质量状况,编制年(月)维修工作计划及质量提高计划,内容包括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工作项目。 各工区、室、所根据维修工作计划内容、周期,编制通信设备维修工作计划表。计划表是通信部门贯彻检修负责制,进行计划维修的基本制度,必须认真编制,严肃执行。 总14条 电务段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运用质量。 总15条 通信设备的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大修期,如通过维修和中修达不到质量标准时,要安排大修。 通信设备大修必须
8、通过实际调查和技术鉴定,确认需要大修时,由电务段编制“大修任务申请书”,内容包括:大修理由、范围、方案和估算等,报上级审批。 通信设备大修,允许整机、整组更换或更新制式,适当增容。通信线路大修包括电缆和架空明线大修,明线也可更换电缆。 总16条 为及时掌握大、中、维修工作进度及质量状况,电务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日常统计分析工作,并根据本规则统计报告办法的规定,填写报表,按时上报。 总17条 为加强通信技术管理,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电务段应备有完整、正确的通信设备技术履历簿,并妥善保管。在设备变动时,除办理有关设备变动手续外,应及时修订,每年全面核对一次。对各种技术、测试资料应建立技术档案,定
9、期分析,指导维修工作。 总18条 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方法、新技术,有重点、有步骤地采用自动化检测、统计、分析、诊断等现代化手段,改革维修方式,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和运用管理水平,为逐步实现“状态修”创造条件。 总19条 为提高职工科学技术水平和保证设备、人身安全,各级领导必须加强职工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新工人及改职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独立担当工作。多次考试不合格者,应适当调整其工作。 总20条 通信工作人员应认真搞好设备维护工作,预防故障的发生。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按本规则规定处理,缩短故障延长时间。 总21条 通信
10、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保密观念,遵守下列守则: 1、严禁在机上私人通话或通报; 2、严禁窃听电话; 3、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中及与无关人员谈论工作情况; 4、未经批准,通信机房不得拍照,不得带引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5、妥善保管好通信文件和资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1条 通信线路是构成铁路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工作应保证线路强度、性能经常良好,为传递各种信息提供安全畅通、稳定可靠的通路。 第12条 本规则所称的通信线路,包括明线线路和电缆线路。明线线路有长途、地区、站场线路、引入线和线路附属设备等;电缆线路有长途、进局、介入、地区、站场电缆线路,无人、中间、终端增音机、再生中继器,线路附属
11、设备和电缆充气维护设备等。 第13条 通信线路的等级,一般相同于铁路等级规定,按铁路等级划分为级、级、级;如遇有特殊情况,可由铁道部按需要指定该通信线路的等级。 第14条 通信线路维护工作分大修、中修和维修。大、中修为按规定周期进行的定期维护工作,由部、局、分局、段分别掌握;维修为电务段的经常生产活动,其类别应包括日常检修、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 第15条 通信线路已到大修年限,在一个中修修程内,计划新建或改建为地下电缆线路时,不再安排大修,应进行中修和维修。 第16条 为预防自然条件和外界对通信线路的影响,必须重点加强可能发生灾害区段和薄弱环节的维护工作,加强季节性检查,及时排除故障隐患,以增
12、强抗灾和抗干扰能力。 第17条 当发生损坏通信线路,危及通信安全时,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处理。 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1部 第18条 电务大修队、电务工程队、通信中修队应做为灾害抢修的主要力量,并应在完成大、中修任务的基础上,根据情况,补充维修劳力之不足,但大修工作一般不得占用维修劳力。 第19条 在通信线路维护工作中,必须建立与健全安全生产制、试验联系制和质量检查验收制。 第110条 通信线路中严禁设置影响通信传输质量和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非通信回线。在遇有不影响通信质量、不危及安全的条件下接入时,必须经过全面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但在电缆内不得造成两个车站间的死线对。
13、第111条 载波基线上不准搭挂电话机。 第112条 不同方向的长途线路,引入12路载波增音站时,应将全部回线分方向引入,不得跨越增音站架设明线或电缆。 第113条 通信线路在运用中,遇有迁移、改设时,除按本规则标准执行外,还应参照铁道部有关通信施工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管理范围 第114条 通信线路和通信机械设备的维护分界,以引入室内的第一连结处为分界点,并作如下原则规定: 1、保安器、分线箱(盒)、总配线架,以外线端子为分界点,其外线端子属于室内设备; 2、高频分线盒,以内线端子为分界点,其连接塞子属于室内设备; 3、尾巴电缆,以连接机械设备的接插件为分界点,其接插
14、件属于室内设备。 对于引入室内的成端电缆、配线的日常清扫、整理和其裸露端子配线焊接、根据强度的检查等工作,均由所在室负责。 第115条 在通信线路中的非通信部门回线及其引入设备的维护分工规定如下: 1、通信线路上的非通信部门回线由通信部门负责; 2、在通信线路上单独分歧或引入的非通信回线,由有关部门负责。明线线路以分歧、引入与明线的接头处分界;电缆线路以分线箱(盒)进线端子分界;其接头与端子均由有关部门负责; 3、与通信回线集中引入的非通信部门回线的引入设备,凡保安器安装在通信设备中,由通信部门负责,以保安器出线端子分界。 第116条 各维护单位应根据线路维护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工具、仪表、
15、便携式无线电台,并建立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常保持良好。 主要仪表名称有:振荡器、电平表、频率计、串音衰减测量仪、交、直流电桥、可变衰减器、杂音测试器、兆欧表、线障脉冲测试器、同轴脉冲测试器、击穿装置、接地电阻测量仪、导纳电桥、气压表、查漏仪、电缆障碍探测器,以及相应的数字、光纤通信仪表等。 第117条 备用通信线路应加强维护管理,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118条 各电务段应根据铁路分局批准的应急储备定额,储备好通信线路抢修备用器材,抢修动用后,应立即补齐,并经常保持完好。 第二节 设备变更的批准权限 第119条 变更通信线路下列主要技术条件及运用方式时,属于级线路的由铁道部批准,属于、级
16、线路的由铁路局批准。 1、变更杆面型式,交叉制式,交叉区的划分; 2、变更引入方式、介入电缆; 3、装设防止高压输电线路危险影响的保护装置; 4、变更电缆的制式、及无人段距离; 5、变更长途电缆高频芯线运用; 6、增开载波设备; 7、改变载波基线或在载波基线上增减进局设备、滤波器及分歧引入等; 8、增设非通信部门用的回线; 9、增设或撤除明线线对; 10、其它重大变更。 第三节 技术资料 第120条 工区应备有完整、正确的技术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遇有变动时应及时修改,每年核对一次。应备有的主要技术资料如下: 1、明线线路平面图,架空电缆平面图、地下电缆径路图,平衡接续图,机房平面图; 2
17、、明线线路架设位置图、交叉图、电缆芯线运用台帐; 3、高频分线盒、分线箱(盒)运用台帐; 4、电缆充气系统径路示意图、电缆充气设备技术资料; 5、无人增音机电路图、配线图、说明书; 6、无人增音机设备台帐及履历卡片; 7、仪表电路图、说明书; 8、定期测试记录,设备检查、验收记录。 第三章 设备维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121条 通信线路维修人员,在维修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各点: 巡回检修:经常进行护线宣传,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因素,确保通信畅通; 定期轮修:保证线路及设备完整良好,预防故障发生; 重点整修:增强线路抗灾抗干扰能力,并巩固提高电特性指标,确保线路传输质量。 第122条 通信线路
18、定期测试的起止点及测试负责单位规定如下: 1、测试起止点 (1)长途明线载波基线以增音段,明线实回线以音频段为起止点; (2)长途电缆载波通道以有人段,电缆低频线以音频段为起止点; (3)地区线路,用户线由总配线架至用户话机、局间中继线以出入中继器为起止点。 2、测试负责单位 (1)长途线路由载波室负责; (2)地区线路由自动室负责; (3)站场线路由各有关工区负责; (4)无人增音机由有关工区负责; (5)电缆充气设备及线路附属设备的测试由有关工区负责。 第123条 通信线路定期测试中,当明线12路(包括3路)增音段合格时,线路附属设备可不测;电缆有人段合格时,无人段和无人增音机可不测;地区
19、用户电路合格时,地区线路可不测。对不合格回线,应由测试负责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分清地点,查明原因,克服解决。各有关单位应服从负责单位的统一指挥。 第124条 通信线路维修单位在进行维修工作时,应事前与有关机械室、电话所取得联系,告知工作地点及内容;作业中如有可能影响线路正常使用时,应随时保持联系;工作完毕,应通知有关机械室进行回线试验,确认良好,方能离开工作现场。 线路发生故障,工区人员,应服从电务调度和有关机械室的统一指挥。 第125条 通信线路的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尽量采取集中劳力现场修;能替换的线路附属设备和无人增音机等,应集中入所修。 第二节 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 第126条 长途明线线
20、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 1、表12所列(表略)。 第127条 长途电缆线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 3、表14所列(表略)。 第128条 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可参照长途明线线路和长途电缆线路的有关规定;个别项目如架空电缆等由局、分局自行规定。 第129条 地线、保安器、引入线及杆上配线、附属设备的定期轮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5所列(表略)。 第130条 无人增音机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6所列(表略)。 第131条 长途电缆线路高频通道的测试项目与周期如表1 7、表18所列(表略)。 第四章 大修、中修与抢修 第一节 通信线路大修 第132条 通信线路大修是
21、按线路耗损程度和铁路通信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全面整修和技术改造,以恢复改善线路的强度和电特性。 第133条 大修后的线路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大修设计技术文件。 第134条 大修周期:长途明线线路木材杆路一般为1520年,钢筋混凝土杆路一般为3040年;导线大修,铜线一般为3040年,铁线一般为1520年。长途电缆线路可根据质量情况酌情安排。地区及站场线路一般为20年。 第135条 大修计划的安排,应保证全程全网质量。长途线路应按增音段连续进行,涉及与邻局有关时,事先共同协商,尽量同时进行;地区及站场线路应按一个地区或站安排,也可分片、分段、分期连续进行。 第136条 大修主要工作项目及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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