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合同(汇编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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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担保合同(汇编15篇)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有具体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附属性。担保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固然这种附属性也有例外。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其次百零三条至其次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其次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附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商定的,根据商定“,可
2、见合同担保的附属性是有条件。 (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2担保的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供应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供应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供应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供应反担保“.这条规定强调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供应,无视
3、了债务人托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供应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进展了扩张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固然并非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为反担保方式。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供应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供应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供应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担当 1担保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需合法方才有效。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下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供应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
4、2)董事、高级治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供应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制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行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以下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供应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局部的对外债务供应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供应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
5、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担当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公布关于标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xx120号),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6、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供应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供应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掌握人及其关联方供应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掌握人及其关联方供应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掌握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需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
7、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担当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局部,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担当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担当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担当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 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担当的民
8、事责任仍应担当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另外,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关于担保合同2 合同编号:_ 贷款方:_ 借款方:_ 担保方: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由贷款方供应借款方_贷款_元。借款、还款规划如下: 其次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供应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
9、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顿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归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
10、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商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补充条款:_.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_份,担保方_份,_公证处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公章):_ 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借款方(公章):_ 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担保方(公章):_ 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延长阅读:担保人的设立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意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
11、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宅; (四)有力量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关于担保合同3 托付人(甲方):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受托人(乙方): 担保有限公司 住宅(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应乙方 年 月 日的申请,经审查,甲方同意为乙方贷款(含展期,下同)向 银行(以下称贷款方)供应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 一,乙方拟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借款期限 年 月
12、 日至 年 月 日 . 二,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实际损失的100%,为乙方向贷款方供应担保. 三,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商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其次条 保证方式: 1、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主合同商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贷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商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2、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担当担保责任. 3、甲方的担保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甲方代为归还贷款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状况相应削减或解除.
13、第三条 甲方的保后监视治理权: 担保贷款发放后,甲方有权依据需要,对乙方的生产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状况,担保贷款的使用状况,工程进展状况等,进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乙方供应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甲方的代位求偿权: 甲方根据本合同其次条的商定履行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乙方不能准时归还甲方欠款,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流淌资产,固定资产,对外债权等一切可执行财产.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
14、费). 第五条 甲方的抗辩权: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担保贷款的 %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2、必需担当主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3、借款用途必需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4、根据主合同商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规划并按合同商定准时支付利息. 5、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偿,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15天内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超出15日的,甲方有权托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上代为扣还相关款
15、项. 第七条 甲方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顿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转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供应担保; 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峻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惩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峻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
16、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担当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展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担当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消失其它严峻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供应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供应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供应本次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 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关于担保合同4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全部的债权,将由甲方供应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商
17、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商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_牌_型汽车_辆,车辆牌号为:_,发动机号为:_,车架号为:_。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_全部。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
18、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帮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供应人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供应人合法全部,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患病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供应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及抵押物供应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当保管的责任全部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管其缘由如何,甲方及抵押物供应人应准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缺乏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
19、患病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供应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_省_市_路_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供应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供应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全部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归还,甲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以下情形之一时
20、,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供应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明显削减或显有削减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5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行之。 十一、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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