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贷款合同范文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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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抵押贷款合同范文8篇 抵押权人(贷方):_ 联系电话:_ 地址:_ 邮政编码:_ 抵押人(借方):_ 身份证号码:_ 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担保人(进展商):_ 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第一条 总则 合同三方经充分协商,全都同意并于_年_月_日签订本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下称“本合同”)。 抵押人(即借方)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年_月_日签订之“商品房预售契约”(编号为_)之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同意该“商品房预售契约”项下之房产向当地房地产治理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房产抵押给抵押权人,给予抵押权人以优先第一位抵押权,并情愿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 抵押权人
2、(即贷方)同意承受抵押人以上述商品房预售契约之全部权益,作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资料详见附表),并承受担保人担当合同项下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供应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房产之局部楼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为其指定本合同的担保人。 其次条 释义 在本合同内,除合同内另行定义外,以下名词的定义如下: 1.“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2.“供款”指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之贷款本金利息。 3.“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供款、罚息、有前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4.“商品房预售契约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与进展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5.“担保人”指
3、与抵押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的卖方。 第三条 贷款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大写)。 二、期限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起计(借款日以借据日期为准)。 三、贷款年利率为_%。在合同期内,如抵押权人按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时,应书面通知抵押人并按通知的规定进展调整。 四、抵押人在此不行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抵押权人指定抵押人所购楼宇之进展商之账户。 第四条 供款 一、供款按贷款期限以第一个月为一期,采纳定额月金归还方式,共_期; 二、贷款日期在贷款日当月的十四日之前(包括十四日),则起供月为当月;贷款日期在贷款日当月的十四日之后,则起供月为贷款日的下个月;
4、供款日为每月十五日。 三、月供款的计算:月供贷款金额贷款期月利率(1+贷款期月利率)还款期数=_款额 (1十贷款期月利率)-1 依上式计算的每期供款金额按抵押权人签发的按揭供款通知书执行。 四、抵押人必需在抵押权人指定之行所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在每月的十四日之前将当月供款足额存人或汇抵该账户。抵押人并特此不行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从该账户扣收月供款、罚息及其他与该笔贷款有关之费用。如有变更账号,须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五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每月分期供款应缴收之金额,按本合同第四条第四点的规定办理。如逾期未能足额交付当月供款,抵押人必需尽快补足,并同时向抵押权人交付逾期罚息,罚息额按贷款余额每日万分之
5、_复利计算直至付清。 第六条 提前还款之规定 一、抵押人可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任何一个营业日提前缴付剩余贷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清和局部还款,抵押人提前还款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不收取任何无关的费用。 二、抵押人提前还款需首先缴交提前还款日当月份的供款。 三、每次提前局部还款的金额不少于抵押权人之有关规定。 四、局部还款后,抵押人可选择变更月供款金额或变更供款期限,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物案/登记/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手续费等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二、抵押人如不依照本合同之规定付清一切欠款,抵押权人进展追索而引起的
6、一切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三、抵押人需负责缴付当地政府部门对抵押房产所征收的一切费用。抵押人如不缴交而由抵押权人为保障其本身权益而先支付者,抵押权人可将已垫付的费用并人抵押人欠款内,向抵押人进展追索。 抵押贷款合同 篇2 出 质人:杭州 酒店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质权 人: 身份证号码: 为确保债务人全面、准时履行其在主合同(具体参见本合同其次条)项下各项义务,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供应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承受出质人供应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质物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对 的经营权。 其次条 主债权和质
7、押担保 1.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 与债权人 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臵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物有第一挨次的优先受偿权。 4.主合同变更 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债权人赐予债务人任何宽
8、限、任何延期还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展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同意,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三条 质物保管 出质人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土地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副本等证件原件交由质权人保存。 第四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以下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出质人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的; (3)出质人构本钱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或出质人违约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经营权或对经营权进展出租、
9、转让、拍卖等以实现债权。质权人行使质权,出质人应当无条件协作,不得对质权人行使质权设臵任何障碍。 3.质权人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出质人。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全部必要的权利力量,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2)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出质人保证遵纪守法。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
10、、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出质人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担当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出质人保证其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精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 (5)出质人保证完成为本合同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信息披露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6)出质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日及本合同履行期间内未发生且不会发生拖欠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补偿金等现象。 (7)出质人保证不存在对出质人的履约力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状况或大事。 2.出质人进一步保证如下: 本合同项下质物系出质人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出质人保证对
11、该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全部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物上未保存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越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六条 .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承诺,在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之前,其自身不实行以下行为: 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局部。 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承包、租凭、联营、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或兼并)、合资(或合作)、产权转让等。 修改公司章程,转变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为第三方供应
12、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力量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申请重组、破产或解散公司。 签署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力量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担当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2.出质人承诺,当消失下述大事,出质人将于该大事发生之日马上通知质权人,并在该大事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通知原件(非自然人需要加盖公章,自然人需经签署)送达质权人: 发生了有关大事导致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精确的。出质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或其关联人涉及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实行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 治
13、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出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变更住宅地、常常居住地、变更工作单位、长期离开所居住城市、变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发生不利变化的。 出质人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组、破产或被上级主管单位撤销。 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3.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依据质权人的要求协作供应相应的财务资料。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随时依据质权人的要求协作供应相应的收入证明。 4.出质人应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经质权人要求,
14、出质人还应向质权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一般公证手续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出质人自愿承受该强制执行。 5.出质人应积极行使经营权利以维持经营权价值,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不利于所质押权利之行为。 6.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就质物签署或同意签署任何转让、转移或让与文件,或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或其任何局部。 7.除本合同外,出质人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局部上设定或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安排。 8.出质人应担当与质物及与实现质权有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公证、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费用。 9.如质物价值削减或有削减可能,出质人应依据质权人的要求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担
15、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七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由出质人及质权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如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则其仅需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可被撤销;本合同局部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全都,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 违约大事及处理 1.违约大事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即构成出质人对质权人的违约: 出质人在本合同作出的
16、任何陈述、说明、保证或在任何依本合同规定而作出的或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授权、批准、同意、证书及其他文件在作出时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已被证明为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被证明为已失效或被撤销或没有法律效力。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任一商定事项的。 出质人停业、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清算、被接收或托管、解散。营业执照被撤消或被注销或破产的,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的; 出质人财产状况恶化,经营消失严峻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产状况或偿债力量产生不利影响的大事或状况。 出质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实行了具有同样
17、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导致对出质人的偿债力量产生不利影响的。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擅自通过赠与、交换、出售、发出指令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物的;或发生质物价值削减、质物灭失或重大损坏等严峻影响出质人归还债务力量的情形的。 质物被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施以强制措施的;或者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供应有关质物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状况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 出质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阻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为,或者损及质权人正值利益的行为。 2.违约处理 如发生上款
18、所诉任一违约大事,质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并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商定处分质物外,还可要求出质人支付违约金 贰拾万元。违约金缺乏以弥补质权人所受损失的,出质人应赔偿质权人由此患病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其他条款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商定由任一方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应连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2.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可以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壹式 份,其中出质人执 份、质权人执 份。 4.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
19、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约的法律含义有精确无误的理解。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股东会议决议 时间: 地点: 抵押贷款合同 篇3 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连续建筑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归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建工程是指经审批正在建立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抵押的一种特别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资金流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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