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土资源部司局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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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国土资源部司局文件 第一篇:国土资源部司局文件 国土资源部司局文件 国土资勘发11号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和国土资发20号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章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矿权 审批 规定 通知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印制 附件
2、: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转让申请的受理 1.转让审批机关在受理转让申请之前,应核点申请材料的数量、来源、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转让申请材料除包括转让申请书及要求附具的证明材料、证件、文件的复印件、转让合同文本外,还应附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的原由,以使审批机关对转让项目有个总体的了解。 2.转让一个探矿权的部分勘查区域或采矿权的部分开采区域时,须先征得原登记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变更分立登记后,再向转让审批机关提交转让申请。 3.申请转让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有效期已缺乏以完成转让申请审批或缺乏以开展相应勘查、开采工作的,转让申请人可同时或提前向原勘查或采矿登记
3、机关申请办理持续登记。 4.转让申请人在提交转让申请材料的同时,应提交受让人申请的全部材料。在审查转让申请时,也同时审查受让人的登记申请。 5.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二、关于审查与签批 审批程序包括审查、审核和签批三个程序。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转让条件、探矿权人或采矿人义务的履行状况、转让合同书的关键条款及受让人的资质条件等。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有一方不符合全部规定条件的,均不能获准转让。 一探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 1.转让探矿权必需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 2.“在勘查作业区内觉察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须由转
4、让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经批准的储量报告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行文核实。 3.“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原登记机关或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4.“探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5.“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运用费、探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加盖收款登记机关印章作为证明。1998年2月12日前获得探矿权的除外。 6.转让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
5、属非国家出资的探矿权,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勘查出资证明。 7.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8.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标的,即探矿权名称; 3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勘查答应证证号、发证机关、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数据、勘查答应证的有效期限及工作程度等; 4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支配比例;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 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 6受让人对将接着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7违约责任; 8必要的说明。 9按勘查登记的规定
6、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二采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 1.转让采矿权必需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 第六条规定的4个条件。 2.“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报告和投产以来各年包括当年的销售纳税单。 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的下一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运用费、采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 5.“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对于资源补偿费,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对于资源税,由转让申请人出具完税证明。 6.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
7、转让申请人须提交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7.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8.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标的,即采矿权名称; 3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采矿答应证证号、发证机关、矿区范围的座标、采矿答应证的有效期限及开发利用状况等; 4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支配比例;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 6受让人对将接着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7受让
8、人对接着按经审批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的承诺; 8违约责任; 9必要的说明。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在转让之前,应就各有关方面做好交接工作。采矿权一经转让,受让人将行使由此权产生的一切权利和履行全部义务,包括转让之前原采矿权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和担当法律责任。此项应明确写入双方合同之中。 9.按采矿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三、关于通知与变更发证 1.转让审批机关完成转让审查后,向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发出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并抄送原发证机关。 2.获得批准转让的,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根据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发证。探矿权采矿权
9、转让审批表是转让审批过程中的内部工作用表,必需按要求填写,并归档保存。 转让审批机关对每一项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审批的有关资料,均应妥当存档备查。省级转让审批机关应于每年1月份将上年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审批状况向部专报。 其次篇: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 307号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配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实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23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省集约利
10、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运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需执行的最低限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需接受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需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需依法申请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
11、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运用者自行完成的工 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运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运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实行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依据确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需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
12、8508-2023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夫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进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刚好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根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刚好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赐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
13、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进展状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状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土地等别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三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厅发129号 关于组织2023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适应土地估价行业进展的需要,经国土资源部批准,自2023起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实行一次,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考试合格成果在连续3个考试内
14、滚动有效,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获得国土资源部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现将2023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23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领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考试委员会确定事宜和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担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各考区设立考区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和准考证发放;
15、考点考场支配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平安措施落实;关心完本钱考区监考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区办公室的设立和领导工作,具体工作可以托付所属辖区内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担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在地方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的协作下,指定考区办公室的负责人,集中力气组织协调完成考试期间的各项工作,确保本考试工作顺当完成。各考区办公室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请于2023年10月30日前函告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报名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遵守法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2、
16、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其次学士学位,探讨生班毕业; 4、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报名: 1、受过刑事惩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5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5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4、因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惩处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惩处、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不满年的; 5、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三、报名程序 一各考区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告本考区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二报考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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