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面积测量国家规范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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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热面积测量国家规范作者: 来源: 点击量:674 2011-10-26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房 产 测 量 规 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 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2、政区划代码 GB696219861:500、1:1000、1:2000 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1798622000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 CH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311 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 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 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 以 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313 房屋的使
3、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 影计算。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 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 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 001。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
4、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 总和计算。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20M 以上部 位计算建筑面积。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 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 算面积。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 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 2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
5、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 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f)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 2.20m 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h
6、)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3.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 半计算。b)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 面积的一半计算。c)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e)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2.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a) 层高小于 2.20m 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 2.20m 的地下室和半 地下室。b) 突出房屋墙面的
7、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 无柱雨篷等。c)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f)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g)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h)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i)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j)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3.3 用地面积测算3.3.1 用地面积测算的范围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积、 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3.3.2 下列
8、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a) 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b) 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c) 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d) 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 设的用地。e) 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3.3.3 用地面积测算的方法用地面积测算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计算 和图解计算等方法。3.4 面积测算的方法与精度要求3.4.1 坐标解析法A)根据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上数据,按下式计算面积。1nS=Xi(Yi+1-Yi-1)(18)2i=1 或 1nS=Yi(Xi-1-Xi+1)(19)2i=1式中:S面积,;Xi界址点的纵坐标,m
9、;Yi界址点的横坐标,m;n界址点个数 i界址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顺编。B)面积中误差按下式计算。1nms=mj8D2i-1,i+1i=1(20)式中:ms面积中误差,;mj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m;Di-1,i+1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m。342 实地量距法A)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丈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不规则图形,将其分割成 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面积。B)面积误差按 326 规定计算,其精度等级的使用范围,由各城市的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343 图解法图上量算面积,可选用求积仪法、几何图形法等方法。图上面 积测算均应独立进行两面次。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不得
10、超过下式规定:S=00003MS.(21)式中:S两次量面积较差,;S所量算面积,;M图的比例尺分母。使用图解法量算面积时,图形面积不应小于 5cm2。图上量距应量至 02mm。4、变更测量41 一般规定411 变更测量的分类变更测量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量。412 现状变更测量内容A)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B)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C)围墙、栅栏、篱笆、铁丝网等围护物以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变化;D)道路、广场、河流的拓宽、改造,河、湖、沟渠、水塘等边界的变化;E)地名、门牌号的更改;F)房屋及其用地分类面积增减变化。附录 B(提
11、示的附录)成套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B1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B1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B1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 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a)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 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b)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c)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d)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B13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
12、体或其 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 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 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B1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 82 的规定计算。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 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 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B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B21 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 屋用地面积。B2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a)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
13、定执行。b)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B23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 积分摊,按下式计算:Si=KSiSiK=Si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B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B3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 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 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 面积
14、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 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 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B32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 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 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 面积。B3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a)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 B2 的方法和计算 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 面积。b) 商住楼
15、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 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 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 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 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 B2 的方法和公式,按 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 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 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 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
16、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 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c)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 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关于供热面积计算的知识关于供热面积计算的知识119.183.53.* 1 楼 房屋面积的分类1、实用面积(净面积):它是建筑面积扣除公摊面积、及墙体柱体所占用的面积后的净使用面积,俗称地砖面积。2、建筑面积(套内面积、轴线面积):包含了房屋居住可用的实用面积、墙体柱体占地面积、楼梯走道面积、其它公摊面积等。3、公摊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楼梯、外墙、首层大堂及小区内其它一些配套设施的分摊面积。4、居住面积:指住宅中供
17、日常生活起居用的卧室、起居室等净面积的总和。5、使用面积:指住宅中分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壁橱、阳台和室内走道、室内楼梯等。6、套内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内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你家供热交费面积多大? 我市集中供热领域大普查,有异议可请第三方检测面积 时报 8 月 26 日讯(记者张娜)全市集中供热领域大普查已全面展开,供热企业正以房产证为基础对居民供热面积进行公示和确认。居民如对公示供热面积有异议,需抓紧时间反映,也可请第三方进行测算,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各供热企业将房产证上的套内面积
18、,结合阳台封闭与否和安装供暖设施与否进行调整,确定为市民集中供热交费面积并进行了公示。张贴公示的区域主要为社区公示栏、单元门口等。按照最新的供热费计价办法,封闭式阳台安装供热设施的,按阳台全面积计价收费;封闭式阳台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按 50%计价收费;未封闭的阳台不收费。阁楼和假层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面积计算收取,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收费。值得一提的是,在上个供热季收费时,由于缺乏相应数据,供热企业按居民阳台占套内建筑面积的 5%在总热价中给予了核减,今冬供热季将是首次按核实后的面积据实收费。记者采访获悉,不少市民对公示的供热面积表示了异议,主要是同样的户型却出现了不同的测算面积。对此,市供热办建
19、议,如果市民对测算数据存有异议,可请房管局、质监局等第三方机构前来测算,费用由当事双方中的错误一方承担。据悉,供热企业在公示供热面积时,同时公示了联系电话。如果市民还有疑问,可咨询济南热电温暖热线 67812319,也可以咨询济南热力客服热线 86911206。市供热办有关人士表示,因煤、电、油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我市去年对城市居民供热价格进行了调整,预计今冬供热价格不会调整,仍为 26.7 元/平方米。今年冬季,我市还将在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部分小区内试点热计量收费,着重考察超声波热计量表和悬仪热计量表的性能。本帖于 2009 年 08 月 27 日 08 时 19 分被水木清吟修改举报
20、 | 2009-10-19 21:05 回复119.183.53.* 3 楼 标 题】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所属类别】 全国人大法律库 【颁布日期】 2007-10-31 【实施日期】 2007-10-31 【有 效 性】 有效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99 号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已经 2007 年 10 月 29 日省政府第 10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 长(代) 姜大明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21、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22、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第二
23、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举报 | 2009-10-19 21:45 回复119.183.53.* 4 楼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
24、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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