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开庭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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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开庭程序 第一篇:开庭程序 第一章 庭前准备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记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一、原告(上诉人)XXX,托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二、被告(被上诉人)XXX,托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托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托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清静,如今宣布法庭纪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以下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
2、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需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需保持清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阻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留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答应,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背法庭纪律的,法庭将赐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确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
3、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峻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如今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状况。 其次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日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纠纷一案,如今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第8条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如今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
4、、性别、诞生年月日、籍贯、职业、居处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居处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居处地)。托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托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第9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 第10条 其次节 宣布合议庭组成
5、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11条审判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担当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参加合议,书记员XXX担当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XXX接受本院托付担当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第三节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12条审判长:如今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
6、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供应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见,经审判长答应,可以供应新的证据。 3、经法庭答应,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赐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见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见,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
7、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辩论反对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终看法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终看法。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需自觉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遵守法律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有责任供应证据;、照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供应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担当法律责任。 第13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
8、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被告(或被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由于本案当事人XXX对合议庭成员XXX 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提出回避申请的,如今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确实定后接着开庭。 第14条 作出确定后接着开庭,由审判长宣布确定: 1、
9、(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审判长: XXX申请本案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XXX 申请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另行择期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XXX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担当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确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X
10、XX申请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 第15条 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确实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确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 法庭调查 第19条审判长宣布:如今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见有责任供应证据,反对对方的主见也应当供应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20条 当事人陈述。一由原告(
11、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托付代理人有无补充看法;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辩论,询问托付代理人有无补充看法;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辩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询问托付代理人有无补充看法。第17条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原告(上诉人)提出XXX(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对其原来的诉讼(上诉)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审理,也可
12、以要求在15天辩论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若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上诉人)XXX 增加(或变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XXX要求在辩论期内辩论,本案将延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如今休庭。在其次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审判长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审理。 第18条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如今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需依据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13、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供应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供应原物,原物确实无法供应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供应当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四对对方供应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看法,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见。反对对方的看法应说明理由或供应相关证据。五对对方供应的证据不作确定或否认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看法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
14、无异议。六对一方当事人供应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答应。 第19条 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亦无争议的事实,法庭不作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审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逐项举证和质证。 第20条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见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对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由第三人
15、(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由XXX 质证。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觉察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见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原告(上诉人)或被告(被上诉人)主见XXX,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若当事人对某些主见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原告(上诉人)XXX或被告(被上诉人)所述关于XXX的证据,应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21条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一传证人 XXX出庭;二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证人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
16、务、居处地、与当事人的关系。三向证人宣布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状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照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担当相应的法律 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爱惜,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四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状况。五经审判长答应,当事人分别向证人发问。六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七证人退庭。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供应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22条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一传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二要求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
17、)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鉴定人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居处地、与当事人的关系。三法庭宣读托付鉴定(勘验、翻译)书。四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文本),并作说明。五经审判长答应,当事人分别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六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七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退庭。 第23条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 一法庭宣读书证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庭出示物证;当庭播放视听资料。 二当事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看法。 第24条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第25条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18、。 宣布由合议庭向当事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求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确定或否认的回答。提问应公正、客观、明确,不得带有倾向性。 第26条审判长宣布休庭:如今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接着开庭。(如案件疑难困难,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后再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可以干脆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宣判)。 第27条复原庭审,法庭认证。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查核实状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确认。认证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确认。能当庭确认的,应当庭确认。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告知当事人待合议庭
19、进一步核实后在下次开庭时确认。 第28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要求供应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必需进行鉴定、勘验,因此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五节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看法,提出法律根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XXX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见的辩驳看法。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根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30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
20、定,法庭辩论按以下依次进行:一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四互相辩论。 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其次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看法,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看法的时间。第31条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看法,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第32条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状况宣布中止辩论,复原法庭调查。第33条审判长根据辩论状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看法,宣布辩论结束。 第34条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
21、、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依次要求各方陈述最终看法。 第六节当庭调解 第35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36条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情愿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支配,休庭后再接着调解。第37条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情愿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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