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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9级伤残鉴定标准 第一篇:9级伤残鉴定标准 9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实力鉴定 劳动实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23 工伤职业病 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四周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外表积5%; 11)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瘢痕; 12)
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良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靠;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
3、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23)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9级伤残鉴定标准。 4.9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实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限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
4、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峻失读或严峻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复原;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峻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
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变更)面积30cm2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丢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颈部损伤致: a.严峻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损伤致:、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峻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 4.9.6腹部损伤致:
6、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峻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丢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丢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丢失功能)50%
7、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丢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外表积12%以上。 三、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23) 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鉴定9级伤残鉴定标准。 (三)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靠,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以下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
8、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别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丢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
9、中一关节功能丢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丢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丢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丢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外表积20%以上。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
10、残等级评定。 (九)具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样,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侧
11、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双眼矫正视力0.6; 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期; 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音不清;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2.支气管成形术后; 33.阴-茎部分切除术后
12、; 34.肾部分切除术后; 35.脾部分切除术后; 36.子宫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其次篇: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略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23年7
13、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23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损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23国家技术监督局2023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动实力程度鉴定标准(2023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23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
14、残疾人好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23)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根据: a.日常活动实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实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实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实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限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变更;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复原;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15、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别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
16、)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变更)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第三篇: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GB/T161802023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八级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4。 误工损失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
17、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依据实际削减的收入计算。 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侵害他人身体而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丢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 上诉人的住院天数为:翁牛特旗人民医院5天,赤峰市医院42天,翁旗中蒙医院22天,朝聚眼科医院住院15天。 上诉人
18、受伤时是两个工地的施工员,公司确定的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在一审时提交了赤峰中诚建筑有限公司的工资证明7、8、9月份和2023年5月份及施工员资格证书。上诉人在住院期间,单位停发了上诉人的工资。因此上诉人的误工费应为:20000元每月30天83天住院天数=55333元。 二、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家属之间达成的协议:上诉人的家属代理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仅就上诉人受伤后的治疗费用进行的商定,双方并未就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项目达成赔偿看法,协议的其次、四项特别商定了“后续治疗费用不在此次调解范围内,其余事项包括行为、民事部分按正常法律程序办理,因此,上诉人依据法律程序向被上诉人
19、主见一审时的诉求,是符合协议及法律商定的。 三上诉人的伤情经赤峰市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临床司法看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上诉人的左右眼损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构成8级。这一鉴定结论是完全符合上诉人所受到损害的实际状况,上诉人在受到打击后,即对上诉人右眼部位带来了损害,造成了上诉人右眼视力降至0.4,同时也对上诉人的左眼进行过打击,在法医鉴定时,因涉及到的是被上诉人的损害行为的认定,留意的是上诉人外在所形成的伤情,也限于法医鉴定时的相识程度及鉴定器械的局限性,所以没有从实质上对上诉人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进一步确认。在朝聚眼科医院就诊后,通过仪器的检测,已经确认上诉人左眼视网膜脱落,系外力
20、所致被上诉人在殴打上诉人时,上诉人戴着眼镜,眼镜的鼻骨支架部位受力,是造成上诉人视网膜脱落的干脆缘由,现仍需手续才能对视网膜进行扶正。赤峰市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看法是正确的。虽鉴定机关此后又出具了说明,明确上诉人的右眼不构成伤残,上诉人认为这是不负责任的做法,鉴定看法书才是鉴定机关出具的法律性文件,具有证明作用。特别是鉴定看法书附有鉴定机关的答应证及参与鉴定的三位鉴定人员的执业证,说明白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但此说明仅加盖了鉴定机关印章,并不能证明是参与鉴定人员的整体看法,因此,不能仅凭一纸说明,就自行否认了鉴定结论的效力,如此反复及自相冲突的做法,鉴定机关的公信力如何表达,上诉人的权益如何
21、爱惜,所以,一审法院借此推翻鉴定看法的做法,是有悖于法律和客观事实的。 三上诉人一审时的主见是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 上诉人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于被上诉人的殴打行为干脆造成的,虽然此前上诉人的左眼曾做过角膜移植手术,但假如不是被上诉人的行为,上诉人不会进行二次手术,更换眼角膜及做视网膜扶正手术,上诉人住院治疗所花费的费用,也同样是被上诉人殴打行为所导致的,因此,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及根据鉴定机关出具的说明,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认定事实和适用上的错误。 因此,上诉人要求你院依法撤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3翁民初字23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挥重审或改判。 代理人: 20
22、23年1月9日 第四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需等你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要看你的钢板材了以后的情形埃但一般来说,这样的至少九级,也很可能八级,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针对肢体) 一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丢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丢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其次肢完全丢失功能,第三肢 丢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
23、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丢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丢失功能。 二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丢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丢失功能。 三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丢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丢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丢失功能,另一丢失功能50%以上。 四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丢失功能.五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
24、(或丢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丢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丢失功能,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六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丢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七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丢失功能)50%以上;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丢失功能75%以上。 八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
25、失(或丢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丢失功能;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丢失功能50%以上; 九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丢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丢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丢失功能)50%以上;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丢失功能25%以上。 十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丢失功能)5%以上; b.双
26、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丢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丢失功能)20%以上;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丢失功能10%以上。 第五篇: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目前,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伤残鉴定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好用的五种鉴定标准,余伟安律师归纳起来供大家参阅。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状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在具体的案件中假如当事人有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持有异议可以和人身损害赔偿
27、法律专家余伟安律师询问沟通。 一、工伤职业病劳动实力鉴定 劳动实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23 工伤职业病 八级 1)人格变更; 2)单肢体瘫肌力4级,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冷静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峻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削减1
28、/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丢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
29、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限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 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裂开
30、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31、;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II期; 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伤残鉴定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23)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4.8级伤残 4.8.l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实力部分受限; b.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 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变更)25%以上; i.头皮无毛发50%以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