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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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三) 第一篇:2023经济法基础学问点(三) 2023经济法基础学问点 三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 2.回避制度(1)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包括证人)。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2)适用情形: 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背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3.公开审判制度 “经济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隐私的除外。 4.两审终审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2、: 适用“特别程序、催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假如觉察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订正。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管辖 第三单元 民事诉讼 诉讼管辖(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1)“原告就被告原则 即由被告居处地法院管辖; 被告居处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 对下落
3、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在地球);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不在中国);对被实行强制性教化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在“外面)。上述情形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处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居处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处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3
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被告居处地的人民法院。(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被告居处地的人民法院。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居处地。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供应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5)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支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5、、航空器最先着陆地人民法院;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运输目的地人民法院;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的含义 (1)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爱惜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丢失的是胜诉权,即丢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歼灭。 (3)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6、。2.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其他障碍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丢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丢失民事行为实力;(2)继承起先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缘由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其次篇:2023经济法基础学问点(八) 2023经济法基础学问点 八特殊的劳动合同 第三单元 特殊的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包括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
7、区域性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的通过程序 (1)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 (2)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2/3+1/2)(3)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2.集体合同的生效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3.集体合同的法律救济 用人单位违背集体合同,侵扰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担当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8、,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1.基本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 2.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帮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帮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供应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缘由无法工
9、作的确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状况。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酬劳;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酬劳。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
10、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酬劳。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4.用工单位的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用工单位运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派遣用工的人数)的10%。 (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用工单位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5.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
11、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单元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商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未依据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规定刚好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酬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3)劳
12、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背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指责、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状况,原劳动合同接着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接着履行。 (6)劳动规章制度 合法 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法律约束力。 告知 用人单位应当将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确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假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
13、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2.劳动合同的变更 (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3)变更劳动合同,应当接受书面形式。 (4)变更劳动合同未接受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接受书面形式为由主见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10月,张某到甲公司工作。2023年11月,甲公司与张某口头商定将其月工资由原来的4500元提高至5400元。双方实际履行3个月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
14、变更。新任法定代表人认为该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未接受书面形式,变更无效,确定仍按原每月4500元的标准向张某支付工资;张某表示异议,并最终提起诉讼。关于双方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效力的以下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双方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且实际履行已超过1个月,该劳动合同变更有效 B.劳动合同变更在实际履行3个月期间有效,此后无效 C.因双方未实行书面形式,该劳动合同变更无效 D.双方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但实际履行未超过6个月,该劳动合同变更无效 A 变更劳动合同未接受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接受书
15、面形式为由主见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第三篇:2023经济法基础学问点(十二) 2023经济法基础学问点 十二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一单元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其次单元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必备条款与商定条款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确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2023.1.1)的工作年限。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起先计算。 连续订
16、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运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
17、人员供应的赐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行政复议确定 行政复议确定 1.行政复议的方法 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状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看法。 2.行政复议确定的期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确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状况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确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
18、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行政复议确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根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确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确定其在确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确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 适用根据错误的;违背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行政复议确定书的生效 行政复议确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诉
19、讼范围 行政诉讼范围 1.可以受理的情形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以下行政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撤消答应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惩处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答应,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答应的其他确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疆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确实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确定及其补偿确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惜人身权、
20、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扰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解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依据商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扰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21、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进行审查。 2.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以下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确实定、叮嘱;(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确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确定不服,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第四篇:经济法基础学问点概述 学问点概述: 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补订的状况: (1)假如是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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