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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精选6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试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 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需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必需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削减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2、处理试验室的废弃物,随时去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常常检查场地设施,发觉设施损坏,应准时修理,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需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干净卫生。 第七条 学校的校舍修理、改造以及设计必需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协作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 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
3、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需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当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 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惩罚,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款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
4、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以下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答应证"制度。 "卫生答应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学问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答应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
6、生答应证"。"卫生答应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当处理,并准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依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
7、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学问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撤消"卫生答应证"的行政惩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
8、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答应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背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背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撤消"卫生答应证"的行政惩罚不服的,在接处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掌握的确定应马上执行。对惩罚的确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
9、,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需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三) 一、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答应证; 2带着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状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
10、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与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状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干净,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实行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处),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 3、从业人员须经卫生学问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常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干
11、净工作衣帽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纳密闭方式进行。 三、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_)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五、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需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六、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需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卫生清扫、除害卫生制度 一、
12、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外表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二、发觉老鼠、蟑螂及害虫应即时杀灭; 三、发觉鼠洞、蟑螂滋生地窖应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并准时清理或合理投药。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需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学问培训,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一、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常常洗手,常剪指甲,
13、工作场所不得吸烟,违背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金。 二、每天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合要求按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奖金。 三、下班前,要准时清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觉未做好卫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 四、各区域工作人员根据制定的卫生制度,做好本岗位工作。由领班不定时对各区域进行抽查,发觉问题,准时指出,并限期当事人改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款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
14、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以下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答应证"制度。 "卫生答应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
15、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学问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答应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
16、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答应证"。"卫生答应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当处理,并准时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依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
17、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学问的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撤消"
18、;卫生答应证"的行政惩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答应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背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背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撤消"卫生答应证"的行政惩罚不服的,在接处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
19、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掌握的确定应马上执行。对惩罚的确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需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四)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
20、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试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需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必需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削减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试验室的废弃物,随时去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常常检查场地设施,发觉设施损坏,应准时修理,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需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
21、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干净卫生。 第七条学校的校舍修理、改造以及设计必需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协作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需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当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惩罚,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场
22、所卫生管理制度(五) 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实行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
23、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外表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枯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以下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掌握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24、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根据以下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特地
25、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常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别状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掌握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实行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马上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
26、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外表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外表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外表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说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状况。 第十二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爆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以下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纳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
27、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马上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按照卫生学评价报告实行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爆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准时关闭
28、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根据当地疾病预防掌握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方法的状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方法的状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状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状况。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良;经责令仍不改良的
29、,予以公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实行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掌握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爆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对违背本方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惩罚。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本方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3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干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到达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安排的全部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第二十条本方法公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到达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20_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需领取“公共场所卫生答应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答应证必需悬挂在场内惹眼处。并按国家
31、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答应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答应项目必需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答应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需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帮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需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学问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需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需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需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需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需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