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原告申请鉴定增加工程量的答辩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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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原告申请鉴定增加工程量的答辩意见 第一篇:关于原告申请鉴定增加工程量的辩论看法 关于原告申请鉴定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的辩论看法 辩论人:XXX,居处:台城双亭街XX号 法定代表:XXX 被辩论人:广东省建筑XXX有限公司,居处: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XX号XX房,法定代表:XXX XXX诉XXX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被辩论人对所谓的“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鉴定的申请发表如下看法: 被辩论人申请对所谓的“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鉴定不合理,也没必要。辩论人不同意对所谓的“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鉴定。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2、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供应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依据当事人供应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案中被辩论人在庭审中既不能供应“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也不能供应发包人即本案的辩论人同意其即本案的被辩论人施工的证据。因此,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该条款。 其次、被辩论人从未向辩论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故按合同商定不能主见合同外的工程款。首先,在施工过程中,被辩论人从未通知辩论人要增加工程量。被辩论人在庭审中所主见的
3、“会议纪要中有辩论人同意被辩论人增加工程量的说法不符合事实。“会议纪要中只有少数几点涉及到具体施工的变更,可能是增加工程量,也可能是削减工程量。而在施工过程中,被辩论人从未通知辩论人具体要增加工程量。等到工程结束后,被辩论人突然以增加了工程量为名索要超过原合同价款额的50%的工程款,明显不合约,也不公允。 其次,根据辩论双方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确定变更价款部分第31.1条的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第31.2条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
4、更 ;第31.6条规定:“因承包人自身缘由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被辩论人作为一个具有资质的建筑装饰公司,应当特殊清楚承包方如要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所必需要履行的程序。但是,被辩论人在施工中,从未向辩论人提出要求变更或增加工程量或工程价款的报告,等到辩论人已按约向被辩论人付清工程款时,再向辩论人主见所谓的“增加工程款,被辩论人这种做法明显是“打死狗讲价的强迫交易,依双方的商定,被辩论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综上,被辩论人申请对所谓的“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鉴定不合理,也没必要。辩论人坚决不同意对所谓的“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鉴定。 此致 台山市人民法院 辩论人: 代理人:胡
5、绵班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其次篇:工程量鉴定申请 工程量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范建飞,男,1986年3月5日诞生,汉族,系劳务 承包人,现住大同市天镇县。 被申请人:大同市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居处地:大同市御河东路8号楼号商。 铺,法定代表人:贺建平,申请事项 一、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当中“景阳小区项目工程实际工程量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23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商定原告负责对被告承建的大同市景阳家园建设项目当中的3#主楼、2#楼商铺施工图设计水、电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合同接受固定单价、包工方式,以每平米35元的价格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
6、工程款。2023年4月底,原告按合同商定完成全部工程。现因申请人实际施工工程量的相关证据在被申请人处保管,导致本案无法确定申请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查明本案事实,便于本案的申请审理,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次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托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负责施工的灵丘县“景阳家园 项目工程进行工程量鉴定。 山西省 县人民法院 此 致 年 月 日 申请人: 第三篇:增加工程量 增加工程量,工期顺延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龙祥大酒店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萧二建公司。 1994年6月17日,龙祥大酒店公司与萧二建公司签
7、订中外合资龙祥大酒店土建及预埋管线预埋件工程承包合同商定,将中外合资龙祥大酒店土建及预埋管线预埋件工程承包给萧二建公事。承包范围包括:L群楼的全部土建及预埋管线预埋件工程,商住楼地面19层,局部22层,地下1层,宾馆地面9层,地下1层,商场3层,地下局部1层以及室外储水池。承包方式接受总价一次包干方式承包,全部取费标准一次确定,其根据为龙祥大酒店公司供应标单内的工程。工程造价一次包死,全部造价为2000万元人民币,任何文件均不作调整根据。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经双方核准后按2000万元标底报价单的组价计算方法进行增减工程量的补充调整。因龙祥大酒店公司要求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较大转变,人力不行
8、抗拒的自然灾难,以及龙祥大酒店公司同意顺延的其他状况,工期可相应延长。1994年7月9日开工,工程总工期为550日历天。如总工期延期,每天按合同总造价2000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五即30 000元罚款。双方还对其他有关事项作了商定。 1995年11月28日,龙祥大酒店公司与萧二建公司安装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商定,承包施工整个建筑结构群中除商场已完成部非常的电气照明、动力限制;其中灯具龙祥大酒店公司供应,不包括设备配套限制箱以及弱电安装。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128万元,该工程造价一次包死,任何文件不作调整根据,如施工中龙祥大酒店公司需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9、,则按实调整,其增减工程量单价需经双方协商后确定价格作为调整根据。该工程于1995年11月28日开工,1996年8月25日竣工。双方还商定,除本合同特别要求外,其余均以萧二建公司与龙祥大酒店公司1994年6月17日签订的主合同为准。 上述合同签订后,萧二建公司于1994年7月9日起先施工,1995年9月11日将商场交付运用,1996年9月25日将宾馆交付运用,1997年5月29日将全部工程交付运用,比中外合资龙祥大酒店土建及预埋管线预埋件工程承包合同商定交付期间逾期494天。施工期间,龙祥大酒店公司于1995年5月29日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将商场13层的管线和通风安装工程交给萧二建水电安装公司
10、施工,工程量按实结算,经双方共同协商,报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后结算。经一审庭审质证双方对该项变更认定增加工程量847 157元无异议。一审比照双方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商定的每天完成工程量为4740元,需要工期179天。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全部工程竣工日期1996年1月20日,而双方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商定竣工日期为1996年8月25日,两个合同竣工日期相差工期215天。施工期间,萧二建公司于1994年9月8日出具施工联系单,双方原定1994年8月19日前调换变压器,但直到同年9月12日才起先调换,影响工期23天。1994年10月15日,龙祥大酒店公司对三层商场半地下室内部
11、分设备未选型,要求萧二建公司对土建在半地下室内砖砌体暂缓施工,影响工期15天。1995年8月26日,龙祥大酒店公司另行发包的隔墙未联系好生产厂家,影响工期7天。1996年10月28日,龙祥大酒店公司另行发包的轻钢龙骨TK板吊顶改用铝合金T型兴塔板安装龙骨质量不合格,1996年11月29日龙祥大酒店公司才通知马桥轻型建材厂12月1日前来返工,影响工期33天。1997年5月20日,龙祥大酒店公司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变更主楼四五层部分运用性质,涉及标单内土建工程停止施工,需要工期9天。该工程全部交付运用后,双方为工程款结算产生异议。一审法院根据萧二建公司申请于1999年3月19日托付中国建设银行浙江
12、省分行,对讼争的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结论为,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1 979 430元其中建设工程造价为18 684 741元,安装工程造价为3 294 716元。一审庭审中,除萧二建公司对工程造价有多扣、漏算361 888元外,双方对其他事项无异议。1998年12月16日,萧二建公司以请求判令龙祥大酒店公司偿付工程欠款8 594 692元、利息及违约金2 975 005元以及担当本案诉讼费用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1月29日,龙祥大酒店公司以要求萧二建公司担当工期延期494天的14 820 000元违约金为由,提出反诉。 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龙祥大
13、酒店公司与萧二建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龙祥大酒店公司与其次建公司海宁工区龙祥工地负责人平锦林签订的补充协议,平锦林的签字系代理萧二建公司的,属表见代理,协议应确认有效。双方当事人讼争的工程总造价,应以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鉴定的工程总价款21 979 430元为准。萧二建公司认为该报告多扣或漏算361 888元,但未能供应有效证据,故该理由不能成立。萧二建公司称,龙祥大酒店公司未按上报工程量拨付工程款应支付未付款的违约金的请求,经质证龙祥大酒店按核准的工程量按时支付进度款,故萧二建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龙祥大酒店公
14、司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萧二建公司支付延期总工期494天共计14 820 000元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经庭审质证,萧二建公司供应了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联系单、施工联系单、电气安装承包工程合同等证据证明,延期总工期中有481天应为顺延工期,实际延期总工期为13天。反诉被告萧二建公司应支付给反诉原告龙祥大酒店公司的违约金390 000元,反诉请求部分成立。对于龙祥大酒店公司未付部分工程款,从工程房屋全部交付运用的1997年5月2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保修金2000年5月29日起先计算。据此判决: 一龙祥大酒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萧二建公司工程款2 837 17362元,自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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