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项目施工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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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规范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 1.0.1 条 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第 1.0.3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第 1.0.4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第 1.0.5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第二章第二章 施工准备施工准备第 2.0.1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第 2.0.2 条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三、气象资料;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第 2.0.3 条 给
3、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第 2.0.4 条 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一、对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二、在寒冷地区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三、在地表水水体内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讯、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四、对沉井和基坑施工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
4、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第 2.0.5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时相互干扰。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工;对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第 2.0.6 条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作出总体布置。对不宜中途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第 2.0.7 条 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二、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及轴线控制桩必须设在稳固地段和便于观测的位置,并采取保护措施。临时水准点
5、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个;三、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四、已建构筑物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及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第 2.0.8 条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0.8 的规定。施工测量允许偏差施工测量允许偏差 表表 2.0.82.0.8 注:注:L 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n 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第三章第三章 围堰围堰/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 3.1.1 条 围堰应编制施工设计,其构造应简单,符合强度、稳定、防冲和抗渗要求,并应便于施工、维修和拆除。第 3.1.2 条 围堰的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
6、内容:一、围堰平面布置图;二、河道缩窄后过水断面的壅水和波浪高度;三、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四、围堰断面施工图;五、板桩加工图;六、围堰施工方法、施工材料和机具;七、围堰拆除方法与要求;八、安全措施。第 3.1.3 条 围堰类型的选择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形、地质及地方材料、施工技术和装备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围堰的选用范围围堰的选用范围 表表 3.1.33.1.3/注:注: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适用于土质透水性较小的河床。第 3.1.4 条 土、草(麻)袋、钢板桩围堰的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0.50.7m;草捆土围堰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
7、期间的最高水位 1.01.5m。第 3.1.5 条 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第二节第二节 土、草捆土、草土、草捆土、草( (麻麻) )袋围堰袋围堰第 3.2.1 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前,应清除堰底处河床上的树根、石块、表面淤泥及杂物等。第 3.2.2 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应采用松散的粘性土,不得含有石块、垃圾、木料等杂物,冬期施工时不应使用冻土。第 3.2.3 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施工过程中,对堰体应随时进行观察、测量,如发生滑坡、渗漏、淘刷等现象时,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第 3.2.4 条 土围堰堰顶宽度当不行驶机动车辆
8、时不应小于 1.5m。堰内边坡坡度不宜陡于 11;堰外边坡坡度不宜陡于 12.当流速较大时,外坡面宜用草皮、柴排(树枝),毛石或装土草袋等加以防护。第 3.2.5 条 草捆上围堰应采用未经碾压的新鲜稻草或麦秸,其长度不应小于50cm。第 3.2.6 条 草捆土围堰堰底宽度宜为水深的 2.53 倍。堰体的草与土应铺筑平整,厚度均匀。第 3.2.7 条 草捆土围堰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个草捆长度宜为 150180cm;直径宜为 4050cm,迎水面和转弯处草捆应用麻绳捆扎,其它/部位宜采用草绳捆扎。二、草捆拉绳应采用麻绳。直径宜为 2cm,长度可按草捆预计下沉位置确定,宜为水深的三倍。三、草
9、捆铺设应与堰体的轴线平行。草捆与草捆之间的横向应靠紧,纵向搭接应呈阶梯状,其搭接长度可按该层草捆所处水深确定。当水深等于或小于 3m 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 1/2;当水深大于 3m 时,其搭接长度应为草捆长度的 2/3。四、草捆层上面宜用散草先将草捆间的凹处填平,再垂直于草捆铺设散草,其厚度宜为 20cm。五、散草层上面的铺土,应将散草全部覆盖,其厚度宜为 3040cm。六、堰体下沉过程中,应随下沉速度放松拉绳,保持草捆下沉位置。沉底后应将拉绳固定在堰体上。第 3.2.8 条 土、草捆土围堰填筑出水面后,或干筑土围堰时,填土应分层压实。第 3.2.9 条 草(麻)袋围堰的施工应符合下列
10、规定:一、堰顶宽宜为 12m,堰外边坡坡度视水深及流速确定,宜为10.511.0;堰内边坡坡度宜为 10.210.5。二、草(麻)袋装土量宜为草(麻)袋容量的 2/3,袋口应缝合,不得漏土。三、土袋堆码时应平整密实,相互错缝。四、草(麻)袋围堰可用粘土填心防渗。在流速较大处,堰外边坡草(麻)袋内可填装粗砂或砾石,以防冲刷。第 3.2.10 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时,应由上游开始至下游合拢。拆除时应由下游开始,由堰顶至堰底,背水面至迎水面,逐步拆除。如采用爆破法拆除时,应采取安全措施。/第三节第三节 钢板桩围堰钢板桩围堰第 3.3.1 条 新钢板桩材质和外型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
11、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当有怀疑时应进行抽检。旧钢板桩经整修或焊接后,应采用 23m 长同类型钢板桩作锁口通过试验。第 3.3.2 条 钢板桩顶端应设吊孔,并用钢板补强加固。钢板桩搬运起吊时,应防止锁口损坏和由于自重导致变形。在堆存期间应防止变形及锁口内积水。第 3.3.3 条 接长的钢板桩应以同规格、等强度的材料焊接。焊接时应用夹具夹紧。先焊钢板桩接头,后焊连接钢板。第 3.3.4 条 当起吊设备允许时,钢板桩可由 23 块拼成组合桩,每隔 36m 用夹具夹紧,夹具应与围堰形式相符。组拼时应在锁口内填充防水混合料。夹具夹紧后,应采用油灰和棉絮捻塞拼接缝。第 3.3.5 条 插打钢板桩应符合下
12、列规定:一、插打前,在锁口内应涂抹防水混合料。二、吊装钢板桩,当起重设备高度不够需要改变吊点位置时,吊点位置不得低于桩顶以下 1/3 桩长。三、钢板桩可采用锤击、震动或辅以射水等方法下沉。但在粘土中,不宜采用射水。锤击时应设桩帽。四、插打时,必须有可靠的导向设备。宜先将全部钢板桩逐根或逐组插打稳定,然后依次打到设计高程; 当能保证钢板桩插打垂直时,可将每根或每组钢板桩一次锤打到设计高程。五、最初插打的钢板桩,应详细检查其平面位置和垂直度。当发现倾斜时,应即予纠正。/六、接长的钢板桩,其相邻两钢板桩的接头位置,应上下错开,不得小于2m。七、在同一围堰内采用不同类型的钢板桩时,应将两种不同类型钢板
13、桩的各一半拼接成异型钢板桩。八、钢板桩因倾斜无法合拢时,应采用特制的楔形钢板桩,楔形的上下宽度之差不得超过桩长 2%。第第 3.3.63.3.6 条条 插打钢板法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插打钢板法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3.63.3.6 的规定。的规定。插打钢板桩允许偏差插打钢板桩允许偏差 表表 3.3.63.3.6注:注:L 为桩长(mm)。第 3.3.7 条 拔出钢板桩前,应向堰内灌水,使堰内外水位相等。拔桩应由下游开始。第四章第四章 基坑基坑第一节第一节 施工排水施工排水()()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 4.1.1 条 施工排水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排水量的计算;二、施工排水的方
14、法选定;三、排水系统的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四、排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五、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第 4.1.2 条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且不得破坏道路、河坡及其它构筑物,不得损害农田和影响交通。第 4.1.3 条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加强检查和维护。当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第 4.1.4 条 施工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立即用砂、石等填实;地下静水位以上部分,可用粘土填实。第 4.1.5 条 冬期施工时,排水系统的管路应采取防冻措施;停
15、止抽水后必须立即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明排水明排水第 4.1.6 条 采取明排水施工时,应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排水井宜布置在构筑物基础范围以外,且不得影响基坑的开挖及构筑物施工。当基坑面积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锥形时,可在基础范围内设置,但应采取使集水井筒与基础紧密连结,并在终止排水时便于封堵的措施。第 4.1.7 条 排水井应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开挖以前建成。第 4.1.8 条 排水井的井壁宜加支护;当土层稳定、井深不大于 1.2m 时,可不加支护。第 4.1.9 条 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或轻亚粘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基坑底,且
16、不宜小于 1.2m。第 4.1.10 条 配合基坑的开挖,排水沟应及时开挖及降低深度。排水沟的深度不宜小于 0.3m。第 4.1.11 条 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排水沟的处理,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渗水量较少时,宜采用盲沟排水;二、渗水量较大、盲沟排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直径150200mm 的排水管、排水管接口处留缝或排水管留滤水孔,管两侧和上部应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第 4.1.12 条 排水管、盲沟及排水井的结构布置及排水情况,应作施工记录。其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附表 3.1 的规定。()()井点降水井点降水第 4.1.13 条 井点降水应使地下水位降至基坑底面以下不小于 0.5
17、m;对软土地基的水位降低深度宜适当加大。第 4.1.14 条 井点孔的直径应为井点管外径加 2 倍管外滤层厚度,滤层厚度宜为1015cm。井点孔应垂直,其深度可略大于井点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可用滤料回填。第 4.1.15 条 井点管的安装应居中,并保持垂直。填滤料时,应对井点管口临时封堵。滤料应沿井点管四周均匀灌入;灌填高度应高出地下静水位。第 4.1.16 条 井点管安装后,可进行单井或分组试抽水、根据试抽水的结果,可对井点设计作必要的调整。第 4.1.17 条 轻型井点的集水总管底面及水泵基座的高程宜尽量降低。滤管的顶部高程,宜为井管处设计动水位以下不小于 0.5m。/第 4.1.18 条
18、 井壁管长度偏差不应超过100mm;井点管安装高程的偏差不应超过100mm。第二节第二节 基坑开挖基坑开挖第 4.2.1 条 基坑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坑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二、挖土、运土、采用的机械数量与型号;三、基坑开挖的施工方法;四、采用支撑时,支撑的型式、结构、支拆方法及安全措施;五、坑上堆上位置及数量,多余土方的处置,运输路线以及土方挖运、填的平衡。第 4.2.2 条 基坑底部为倒锥形时,坡度变换处应增设控制桩;沿圆弧方向的控制桩应加密。第 4.2.3 条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且挖方深度在 5m 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
19、坡度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深度在深度在 5m5m 以内的基坑边坡的最陡坡度以内的基坑边坡的最陡坡度 表表 4.2.34.2.3 /注:注:当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在软土基坑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第 4.2.4 条 基坑支撑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支撑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支撑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置、板桩的入土深度、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二、不妨碍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三、支拆方便。第 4.2.5 条 支撑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需要支撑的基坑、在开挖到规定深度时,应立即对基坑上部进行支撑,
20、对下部边挖边支撑;二、设在基坑中下层的支撑梁及上锚杆,应在挖土至该深度后,及时安装;三、支撑的接点必须支紧或拉紧并牢固可靠。第 4.2.6 条 雨期施工时基坑开挖必须采取防止坑外雨水流入基坑措施,坑内雨水应及时排出。/第 4.2.7 条 雨期施工当基坑边坡不稳定时,其坡度应适当放缓;对软土边坡应采取保护措施。第 4.2.8 条 基坑土方应随挖随运,当采用机械挖、运联合作业时,宜将适于回填的土分类堆存备用。第 4.2.9 条 基坑开挖至接近设计高程,发现土质与设计不符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由施工、建设、设计单位会同研究处理措施。第 4.2.10 条 地基不得扰动,也不得超挖。当局部扰动或超挖超过允
21、许偏差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并做施工记录。一、地基因排水不良被扰动时,应将扰动部分全部清除,可回填卵石、碎石或级配砾石;二、地基超挖时,应采用原土回填压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的天然密实度;当地基含水量较大时,可回填卵石、碎石或级配砂石;三、岩石地基局部超挖超过允许偏差时,应将基底碎碴全部清除,回填低强度混凝土或碎石。第 4.2.11 条 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和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基坑验收后应予保护,防止扰动。第 4.2.12 条 基坑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天然地基应不被扰动;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二、基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当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当开挖石方时,应为+2
22、0mm、200mm;三、底部尺寸不得妨碍构筑物的施工,并不小于施工设计规定。四、边坡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4.2.3 条的规定;五、支撑必须牢固安全。/第三节第三节 基坑回填基坑回填第 4.3.1 条 基坑回填必须在构筑物的地下部分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不做满水试验的构筑物,在其墙的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以前进行基坑回填时,其允许填土高度应与设计单位协商确定。第 4.3.2 条 支撑的拆除应自下而上逐层进行,当基坑填土压实高度达到支撑梁或土锚杆的高度时,方可拆除支撑。拔除板桩后的孔洞应用砂填实。第 4.3.3 条 雨期填土应经常检验土的含水量,随填随压,防止松土淋雨。填土时基坑四周被破坏的土堤及排水沟
23、应及时修复。但雨天不宜填土。第 4.3.4 条 冬期填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其他部位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 15%,且冻块尺寸不得大于 15cm。第 4.3.5 条 基坑填土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 90%;地面有散水的,不应低于 95%;道路通过的部位其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填土表面应略高于地面、清理平整,并利于排水。第五章第五章 水池水池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 5.1.1 条 水池底板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施工前应验算施工阶段的抗浮稳定性。/当
24、不能满足抗浮要求时,必须采取抗浮措施。第 5.1.2 条 位于水池底板以下的管道,应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第 5.1.3 条 水池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在满水试验中并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漏水现象。水池渗水量按池壁和池底的浸湿总面积计算,钢筋混凝土水池不得超过2L/?d;砖石砌体水池不得超过 3L/?d;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第 5.1.4 条 水池满水试验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一、池体的混凝土或砖石砌体的砂浆已达到设计强度;二、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的防水层、防腐层施工以及回填土以前;三、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施加预应力以后,保护层喷涂以前;四、砖砌水池防水层施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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