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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篇:河北省道路交通平安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平安工作,增加对道路交通平安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平安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平安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进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平安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平安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道路交通平安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嘉奖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催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刚好消退交通平安隐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和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平安技术检验合格标记的核发,以及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运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爱惜、卫生、监察、教化、财政和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平安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平安宣扬教化,刚好发布道
3、路交通平安公益广告、道路交通平安信息和道路交通平安管理措施。 每年的9月1日至7日为本省道路交通平安宣扬周。其次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悬挂法定机动车号牌以外的其他号牌; 二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在车身两侧喷涂统一的标识; 三大型、中型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驾驶室的两侧,喷涂车辆全部人及其居住地的名称以及准乘人数或者核定载质量,车身后部喷涂放大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平安驾驶; 五客运出租车安装出租车标记,并在驾驶室的两侧喷涂经营人名称; 六随车配
4、备灭火器具、故障车警示标记; 七不得安装、运用影响道路交通平安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 第七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机动车全部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机动车全部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状况规定。第九条 警车、消防车、救援车、工程救险车安装、运用警报器和标记灯具,应当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运用证件。 第十条 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
5、相应准驾车型的平安驾驶阅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应当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赐予的行政惩处和道路交通事故具体状况等信息,并向机动车驾驶人及其所在单位、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供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供应网络查询、手机短信查询、电话查询和交通警察关心查询等方式,便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交通平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中办理交通管理业务的场所设立信息查询窗口或者电子查询装置,有条件的可以在互联网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页,便利群众查询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有关规定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
6、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办理车辆牌证时限公开承诺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不符合道路交通平安、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时,交通平安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运用。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设置便利残疾人通行的盲道、缘石坡道。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和交通隔
7、离护栏等交通平安设施,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设置费用纳入道路建设工程预算,维护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单位和个人自建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交通平安设施,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设置和维护。 第十七条 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进出国道、省道和县道交叉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警示标记、让行标记、标线以及减速装置。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状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短暂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复原通行。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8、门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应当书面征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看法,并根据交通流量的转变,对停车泊位的运用时间进行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其次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进展和居民交通需求,优先进展公共交通,便利城乡居民出行。 开拓、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和旅游汽车行驶路途、站点,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沿线居民的看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站点。在设有临时停车站点的城市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9、 一般规定 其次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状况,需要实行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干脆有关确实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其次十二条 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途通行。 其次十三条 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行驶。在道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空驶的出租车和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
10、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辅路行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靠路边行走。 其次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交通状况,对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大型货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进行限制,限制内容经过听证后确定并公布。 其次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其次十五条 机动车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或者变道行驶,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行驶的车辆先行; 二依次按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三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的车辆,在不阻碍快速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
11、允许借道超车,但超车后马上返回原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五快速车道行驶的车辆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刚好变更到慢速车道行驶。其次十六条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允许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行驶;遇有交通管制、交通堵塞等情形时,在交通警察指挥下,其他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 其次十七条 机动车在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未设定限速标记、标线的道路行驶的最高时速,在城市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九十公里;在城市未封闭的机动车道路为六十公里;在公路为八十公里。 其次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门
12、前的道路没有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记。 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时,应当停车让行。其次十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或者靠路边停车,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驶入、驶出道路时,对在道路上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应当让行;驶入、驶出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时,驶入主路的机动车对在主路正常行驶和驶出主路的车辆应当让行。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在积水、泥泞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行驶遇有行人和车辆时,应当减速慢行。第三十二条 货运汽车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和拖拉机挂车车厢内禁止载人。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
13、牵引故障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夜间运用软连接方式牵引时,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 三道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行驶; 四行驶的道路设有辅路的,在辅路行驶; 五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故障机动车。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没有停车场或者交通标记、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在不阻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紧靠道路右侧边缘线,不超过三十厘米; 三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
14、和后位灯; 四公共汽车靠近路边、按序、单排进出停车站点,不得在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第三十五条 驾驶试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途行驶; 三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四不得进行制动测试。 第三十六条 货运机动车载运易遗洒、飘散的载运物,应当运用封闭货厢或者接受其他方式封盖严密。 第三十七条 货运机动车载运超限的不行解体载运物应当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保障交通平安的措施,所需的道路勘验和交通组织疏导费用,由承运人支付。 第三十八条 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道路和设有辅路的国道、省道的主路,禁止拖
15、拉机通行。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在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禁行标记。 拖拉机因转场作业需要通过限制通行的道路时,凭依法取得的驾驶证和通行证件通行。拖拉机在道路上掉头、转弯时,驾驶人应当示意。第三节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和机动车专用道路;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平安距离,车身宽度在一米以上的非机动车不得并行; 四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行驶或者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五不得在交叉路口的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 六设有转向灯的,在转弯、掉头前开启转向灯; 七制动器失效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八自行车
16、不得搭载已满十二周岁的人员,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九驾驶人力三轮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能附载一名陪护人员。 第四十条 行人在道路上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出售、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索要财物; 二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三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和机动车专用道路上赶放牲畜。 行人在人行道行走遇有障碍无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邻车行道通行,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四十一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车下车; 二不得扒车、从车窗上车下车或者在禁止机动车停车的地点拦乘机动车; 三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饮酒,不得乘坐
17、机动车; 四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在驾驶人的后座正向骑坐。第四节 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遇自然灾难、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峻影响交通平安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限制车速、调换车道、短暂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实行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刚好向有关部门通报状况,并设置交通标记、发布公告。 第四十三条 除执行高速公路交通平安管理或者交通事故处理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工程救险车外,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遇有前方交通堵塞、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行驶。不得在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行驶、停车。 第四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
18、车发生故障或者遇有载运物遗洒、飘散和驾驶人、乘车人突发疾病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停车处理时,应当在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停车。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难、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平安的突发事务的应急预案。公安、交通、建设、卫生、环境爱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落实单位内部的道路交通平安防范责任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一建立对所属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平安教化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 二建立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运用、保养、修理、检查制度,保持车
19、辆符合国家平安技术标准; 三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配备交通平安专职人员。 机动车驾驶人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教化。 第四十七条 交通困难的中小学校门前的道路上,在上下学时段,应当有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中小学生的交通平安。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状况,要求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经营管理单位实行整改措施,消退平安隐患,防范和削减交通事故。 第四十九条 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或
20、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加强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教化。 第五十条 对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品运输车和校车等涉及公共平安、简洁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车辆驾驶人,驾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其进行为期两日的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和相关学问的学习。第五十一条 对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当组织其进行为期两日的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和相关学问的学习。 第五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驾驶人伤亡的,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行人应当主动抢救受伤人员,并快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
21、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马上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尽快复原交通。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启动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启动,并实行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五十三条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后,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清理现场。当事人拒不听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状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清理现场,并将清理的车辆、物品移至指定的不阻碍交通
22、的地点,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刚好告知当事人接收、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清理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逾期不予接收、处理的,造成的损失由其担当。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堵塞道路交通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车辆以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并妥当保管,检验、鉴定后应当马上发还。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机动车修理企业、道路收费站、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关心,并无偿供应。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
23、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峻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省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资金来源、运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担当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依据各自过错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状况,由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
24、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担当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背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实行必要处置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
25、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担当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依据各自过错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状况,由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赔偿请求、理由,并供应相应凭证。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业务培训和考核;离岗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二十天;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违法
26、查车、罚款、收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第六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监督,觉察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并刚好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第六十五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
27、诉讼;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的道路交通平安协管员,关心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宣扬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但不得实施行政惩处和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平安协管员的教化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订正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惩处时,应当坚持惩处与教化相结合,加强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宣扬、教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情节略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赐予口头警告
28、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告知违法行为的事实、惩处的理由和根据,以及缴纳罚款的期限、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罚款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违背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赐予行政惩处外,应当严格执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全部人或者管理人、驾驶人依法予以惩处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邮寄等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六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交
29、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惩处确定的,按照本方法规定的具体标准惩处;本方法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惩处。 第六十九条 行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罚款: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三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四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第七十条 行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一违背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三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或者出售、发送物品、广告的。第七十一条 行人、乘车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穿越、跨越或者倚坐道
30、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机动车行驶中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三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四乘坐两轮摩托车未在驾驶人的后座正向骑坐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乘车人未按规定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第七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违背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的; 三违背规定载人或者载物的。 第七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醉酒后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 二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三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
31、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七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在行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机动车专用道路行驶的;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记、保险标记,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未按指定的路途、时间进行的; 三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记
32、的; 四在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平安距离的; 五变道行驶时影响相关车道车辆正常行驶的; 六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或者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七未按规定运用平安带的; 八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阻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十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的; 十一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十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三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四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并取得通行证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途通行的; 十五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平安
33、头盔,违背规定载人,或者手离车把、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六将拖拉机用于载人或者驾驶拖拉机在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行驶的。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三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平安驾驶的;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法律、法规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五未在规定的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六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规定通行的; 七在道路上违背规定倒车或者在行驶时未按规定运用灯光的; 八通过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的; 九载物的长、宽、高违背装载要求的; 十违背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
34、驶人不在现场,阻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一机动车在非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缺乏百分之五十的; 十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缺乏百分之二十的。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未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有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三驾驶平安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平安隐患的机动车的; 四运用非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 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阻碍平安驾驶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六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交通平安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到达总分后驾驶机动车的; 七在道
35、路上逆向行驶的; 八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违背规定进入路口的; 九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车辆,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在车道削减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一违背规定运载超限的不行解体的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 十二在道路上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三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四警车、消防车、救援车、工程救险车违背规定运用警报器、标记灯具的; 十五违背规定牵引挂车、故障机动车的;十六在道路上未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的; 十七机动车在道
36、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阻碍交通并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运用灯光、设置警告标记的; 十八违背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拒绝马上驶离,阻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九公路客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额定乘员的;二十公路客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违背规定载货的。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违背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行驶高速公路的; 二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百分之二十缺乏百分之五十的; 四驶入、驶离高速公路时未按规定运用灯光或者阻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五在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平安距离的;
37、 六穿越中心分隔带掉头的; 七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八骑、轧车道分界线或者在右侧路肩上、应急车道内行驶的; 九违背规定停车的; 十试车或者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 十一驾驶货运机动车在车厢载人或者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人的。第七十九条 以下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方法的规定惩处: 一违背本方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饮酒乘坐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二违背本方法其次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违背本方法第六条第七项,安装、运用影响道路交通平安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并
38、可以强制撤除、收缴其装置。 四违背本方法第十九条,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八十条 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除依法惩处外,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运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除依法惩处外,有关部门应当追缴逃漏的税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造成严峻后果的;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按规定刚好启动紧急预案,致使事故后果扩大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
39、依法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负有干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惩处的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不予惩处或者滥用职权违法惩处的; 二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隐瞒不报或者不刚好处置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擅离职守,不履行执勤职责的; 四对依法应当告知、公示、听证的事项,不告知、公示、听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和实施行政惩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其次篇:道路交通平安法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明天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平安法将正式
40、施行,司机醉驾将受刑罚。 昨天,北京市交管局对实施新法的相关准备进行了通报,市交管部门将组织专业民警进行相关处理,检查醉驾的一线交警都将配备具有录像功能的设备上勤,检查点装配阻车器、手铐等警用设备。假如检查点跟随救援车,涉嫌醉驾人员必需现场接受血液酒精含量检查。 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昨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
41、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惩处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惩处较重的规定定罪惩处。 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平安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酒驾醉驾修改后的法律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惩处,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撤消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撤消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
42、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撤消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撤消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消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查醉驾由专业交警处理 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将醉酒驾驶纳入其中。在刑法133条中增设了新的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惩处金。 根据北京市交管发
43、布的消息显示,查酒驾仍由交警主体执行。北京市公安交管局法制处处长赵继强说,在执法中,交警、巡警等将保持多警种联动的形式。 北京市交管局介绍,目前交管部门已对全体民警进行了办理刑事、行政案件流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学问的培训。赵继强说,交管部门从全市七千名交警中抽调娴熟业务的专业人员,特地负责醉酒驾驶、飙车案件的查处办理工作。 执法现场有救援车验血 “醉驾入刑后,要求民警的执法、取证环节必需更加严谨,赵继强介绍,依据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需进行抽血取证。“假如执法现场有救援车,必需现场抽血,假如现场没有救援车,要将嫌疑人送到医院进行抽血取证;对于醉酒状态严峻不协作民警的,要进行约束后强制抽血取证。 对于涉嫌醉酒驾车司机的血样,北京交管部门将通过特地的负责部门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并出具鉴定结论;同时为确保案件办理流程的严谨合法,交管部门还将加强对醉酒驾驶、飙车等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导和案卷审核。 交警携录像设备上岗 对醉驾、“飙车、涉牌违法加强惩处后,可能会导致暴力抗法、闯卡行为的增多。昨天,市交管局表示,目前北京一线执勤交警均已经配发了带有录像功能、可以记录执法全过程的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现场的警车上也装备了电视监控设备。 假如有涉嫌违法的车辆逃跑,交管部门将利用遍布全市的电视监控系统追踪,一旦发生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