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讲_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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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2020)考试辅导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二节 计税依据本节要掌握的知识点:【知识点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要达到的目的:计税依据“因物而异”:大部分消费品采用从价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采用从量计征;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采用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和增值税相同,均为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啤酒的包装物押金需要计入出厂价格,会影响适用税率的档次,但不会影响税额的计算。【知识点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要达到的目的:设立门市部的,要以门市部的对外销售价为计税依据,不能以移送价,防止逃税。用于换抵投的,要注意增值税与消费税计税依据的区别。白酒计算消费税时有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增值税没有此规定。
2、计征方式计税依据一般规定1.从价计征销售额(和增值税相同)2.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销售数量(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收回的数量(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核定的进口数量3.复合计征(白酒、卷烟)销售额+销售数量【提示】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逾期、未超过12个月的,此项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和已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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