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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民事行政风险告知书 第一篇:民事行政风险告知书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民事、行政诉讼风险告知书 各位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说明的规定,现将民事、行政案件在诉讼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及其责任担当原则,告知如下: 一、关于超过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爱惜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因身体受到损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起诉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
2、法院可予延长诉讼时效之状况的,人民法院将判决原告丢失胜诉权俗称败诉。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债务人不作时效抗辩,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支持的后果。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值理由,将导致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 三、不能充分供应证据的风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或反对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供应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缺乏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担当不利甚至败诉的后
3、果。 四、超过举证期限供应证据的风险 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本院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间向法院举证,超过举证期限供应证据的,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44规定的“新证据外,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应担当不被法院认定的风险,甚至担当败诉的后果。 五、不能供应原始证据的风险 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向法院供应证据应当供应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证明手续,否则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供应证人证言的证人必需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法院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后果。 六、申请评估、鉴定的
4、风险 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予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供应相关材料的,将担当不予托付评估、鉴定的后果。 七、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十、无足够财产供应执行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当供应被执行人的 精确下落或者被执行财产的精确线路,假如不能供应,执行申请人胜诉后裁判结果无法兑现的风险和后果由申请人担当。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缺乏以抵偿全部债务,会导致法院对剩余债务终止执行,待被觉察执行人有财产时,法院才复
5、原执行。 十一、未按法定日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持生效的 裁判文书申请执行,必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将丢失申请执行权,担当法院不予执行的风险。 十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接触婚姻关系的判决除外,当事人在二年内未提出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将不予受理。 请托付人认真阅读,犹如意请签字: 年月日 其次篇:风险告知书 风险告知书 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谨慎的选择诉讼手段,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现将诉讼的风险告知如下: 1、律师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学问向当事人供应
6、法律服务的执业者,律师应尽全力按照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能保证案件都能胜诉。 2、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可能导致案件败诉。 3、当事人自认诉讼时效为超期或中断,可能因时效问题败诉。 4、当事人超过举证时限供应证据的,可能导致所主见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诉。 5、当事人若无法供应足以支持其主见的证据,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当事人供应的证据线索取得充分证据可能导致案件败诉。 6、当事人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可能导致案件败诉。 7、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可能导致审理时间长、不能尽快结案,还可能导致因无法当庭质证难以查清事实,以致原告知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债务人下落不明,可能导致没有
7、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还要支付诉讼费用。 8、对方当事人没有财产,可能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用不予退还,还可能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9、法院对主体资格认定、证据的采信等,在困难的状况下可能存在与律师主观上的差异,导致风险的出现。 10、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已经收取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全部费用,并主动努力为当事人服务,使当事人提前获释的,不再退还其他阶段费用。 以上内容,当事人认真阅读,如无异议,请签字确认。 托付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篇:风险告知书范文模版 律师事务所托付代理风险告知书 1.感谢托付人托付我所律师担当诉讼或仲裁代理人,在双方签订正式律师聘用托付书之前,律师事务所特向托
8、付人递交本告知书。 2.托付人须知: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风险,这取决于双方对诉讼或仲裁的运用或把握,双方围绕事实进行的举证、法庭或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和由此查明的事实,法律的规定、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等等。 律师在接受托付前虽然已经听取了托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但无法意料对方当事人所主见的事实与托付人主见的事实之间不一样的程度,同时由于律师并没有核实过也不行能核实过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即使核实全部证据律师也无法完全意料法庭或仲裁庭对全部证据的采信程度,继而无法意料法庭或仲裁庭最终认定的事实。同样,律师不行能在裁决或裁判以前即完全意料到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理解和适用状况。
9、 律师有义务对法律和仲裁可能认定的事实和适用进行推想并告知托付人,但上述推想只是根据律师阅历和专业学问作出,并不具有权威性,也不能代表律师对诉讼或仲裁结果的承诺,托付人还应当意识到客观存在的、不行预知的风险。 鉴于此,代理人慎重声明: 1代理人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取得该项法律事务的胜利。 2代理人不承诺该项法律事务在代理人的办理下必定取得胜利。 3代理人不同意托付人实行非正值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的胜利。 4代理人不向托付人供应任何实行非正值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胜利的建议。 5托付人实行的非正值方式,由托付人担当全部后果。 3.同一案件的不同法律阶段如:一审、二审、执行等双方均应单独签订聘用律
10、师合同并另行收费,但聘请同一律师连续担当两个以上阶段代理人的,从其次个阶段起参照第一阶段收费标准实惠收费,但不得少于第一阶段收费标准的50%。 4.目前固镇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为便利当事人、削减再到外地托付律师的负担,经当事人在签字时确认同意,同所不同律师可以分别代理双方当事人。 甲方:乙方: 家庭住址:签约日期: 联系电话:律师电话: 第四篇:执行风险告知书 执行风险告知书 申请执行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有可能短暂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因此你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本院有必要提示你留意:申请执行也存在风险,应当增加执行风险意识。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说明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作如下告知: 1、不能供应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 你应当向人民法院供应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供应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不能供应,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有可能短暂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供应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包括以下内容:被执行人居处地、电话、邮编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基本状况;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有价证券、设备、产品、原材料、车辆等具体状况;被执行人的债权、股权、学问产权、投资或合资状况。你必需依法照实供应上述相关
12、资料,否则因供应资料不实造成的后果,由你担当。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你应当供应被执行人的下落,如具体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如不能供应,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3、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短暂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4、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责任 对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你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13、申请并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等费用,或者不供应相关材料,致使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未能审计、评估、鉴定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你担当。 5、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情形 被执行人居处地在本辖区范围以外,除在审理过程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的案件以外,本院一般托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6、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中止执行;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担当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
14、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7、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终结执行: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担当人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实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无收入来源,又丢失劳动实力的;4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5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第五篇: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 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 敬重的托付人 : 特殊感谢您对本律师事务所的信任! 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案件法律服务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实力及合理预
15、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托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恳切信誉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1、您在签定托付代理协议时认真阅读本风险告知并签字确认。 2、律师执业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托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方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 4、承办律师会代您提出权利主见,该主见均是根据您所供应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建议做出的,故您必需保证您所供应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牢靠的。本所不会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假的资料和事实。 5、托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托付人的主见及律师的法律看法部分或全部有不被接受的可能,托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的可能。 6、律师办案的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7、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签订书面托付代理协议,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 8、托付人所向本所缴纳的律师费,均是依据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是与本所协商确定的。托付人应当依据托付协议的商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本所是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律师费的;而且您所缴纳的律师费也不能转嫁给对方当事人。 9、本须知一式二份,事务所和当事人各留一份。 托付人确认: 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托付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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