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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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附件1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答应管理方法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 其次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申请和受理审查和确定运用和变更特别规定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书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进展,保障产品平安、环保、节能、防盗性能,规范和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2、定行政答应确实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车辆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运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准入答应的申请、受理、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车辆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GB 7258所定义的汽车、摩托车和挂车,不包括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利用轨道行驶的车辆,以及农业、林业、工程等非道路用各种机动机械和拖拉机。 本方法所称车辆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前款规定的车辆产品的企业。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
3、答应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答应审查相关工作。 其次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答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依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已经完成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等; 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实力、生产实力、生产一样性保证明力、售后服务保障实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车辆产品准入答应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答应; 二所生产的车辆产品能够满意平安、环保、节能、防盗等国家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
4、部规定的平安技术条件,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分类准入答应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种类别。车辆生产企业依据生产方式可以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各类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审查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八条 申请办理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答应,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答应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车辆生产企业的类别、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相关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加盖企业
5、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状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资产、主要生产设备、研发设备等; 五企业章程、股权架构及股东的有关状况; 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开展车辆产品生产的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办理车辆产品准入答应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托付人签署的车辆产品准入答应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车辆产品的类别、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仅在首次申请车辆产品准入答应时以及企业相关信息变更时供应; 二车辆产品简介,包括:产品特点、技术功能、生 产条件及产品生产一样性保证明力的说明材料; 三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备案参数,包括
6、:表征车辆基本特征的参数及与车辆平安、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相关的参数和图片等; 四车辆产品技术资料,包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状况说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书目的车辆产品零部件,其检验报告可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 五其他资料,包括:产品商标注册证明材料仅在首次申请包含该商标的产品准入答应时供应等。 第十条 申请人自行选择取得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具备所检车辆产品类别检测实力的检测机构对申请准入答应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开展整车检验的,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申请人送检的产品应当由申请人制造,该产品相关技术参数和配置应当与申请准入答应的产品一样。
7、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好性负责。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申请后,应当根据以下状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和确定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托付技术服务机构,对受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事项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根据需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作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事项符
8、合相关答应条件的状况进行审查。 经审查,觉察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符合相关答应条件的,将审查看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觉察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不符合相关答应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再次提请审查。技术服务机构对整改后的状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看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技术审查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托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复核,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复核后,将复核看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准入答应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应或者不予答应
9、确实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确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复核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但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技术审查结果和公示复核结果对受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确实定。予以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形式发布,同时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准入答应后,车辆生产企业方可以生产、销售相应的车辆产品。 第四章 运用和变更 第十九条 车辆生产企业应当依据
10、获得批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所载明的内容进行生产,保持生产一样性,担当车辆产品一样性主体责任,保证明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与申请准入答应的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一样。 其次十条 车辆生产企业觉察产品存在平安、环保、节能、防盗等严峻问题的,应当马上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实行措施进行整改,并刚好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其次十一条 已经取得答应的车辆生产企业,出现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商标发生变更,或者控 股股东发生变更情形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变更情形的说明、变更前后加盖企业
11、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涉及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其次十二条 已经取得答应的车辆产品需要增加、替换或者削减技术参数,增加或者变更实际生产地址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本方法第三章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有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变更扩展产品的,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车辆型号命名技术规范要求。 其次十三条 因疏忽等缘由造成的车辆生产企业或者产品答应信息填报错误,企业可以提出勘误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核实后予以更正。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二条所规定的已经取得答应的车辆生产企业变更已经公告的车辆产品的技术
12、参数、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注册及生产地址等的,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在变更公揭发布后12个月内销售依据原答应中的技术参数等生产的库存车辆产品。 国家政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已经取得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 入答应。 第五章 特别规定 其次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激励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时,对因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接受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缘由,导致出现与本方法相关答应条件不完全符合的情形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该情形是否影响了车辆产品的平安、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进行评估。 工业和信息化
13、部根据评估结果和管理需要,作出是否准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确实定。对根据前款规定取得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设置答应有效期、实施区域等规定。 车辆生产企业应当供应相关材料证明其符合第一款所述情形。涉及产品平安、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的,还应当说明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现行标准相关要求的等效性。 其次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激励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对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其内部成员之间可以共享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答应时,对准入答应审查要求予以简化;其某一成员取得答应的车辆
14、产品,可以托付取得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的其他成员生产。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产品自我检验。 其次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逐步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激励车辆生产企业对同一系族车型产品依据系族进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申请。 其次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化一般运输类专用车生产管理。 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接受本企业底盘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一般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担当一般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准入答应申请工作,负责产品质量。 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完成一般运输类专用车上装生产作业,也可以托付特地的上装生产企业生产。 第三十条 特别规定事项的具体方法由工业
15、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持续符合准入答应条件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在生产现场和或销售端抽查产品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觉察本行政区域内车辆生产企业存在不能保持准入答应条件、生产一样性发生重大转变、生产过程存在重大平安隐患或者企业生产经营中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当刚好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监督检查中,觉察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答应的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准入答应条件要求的,或者未按本方法其次十二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复原至符合
16、准入答应条件要求。 第三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监督检查中,觉察已经取得答应的车辆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等隐患的,应当责令车辆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撤销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准入答应确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准入答应确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准入答应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办理准入答应的注销手续: 一车
17、辆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依据本方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设置了有效期,但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有效期届满未持续的;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依法被撤销、撤消的; 四车辆生产企业被有关机关依法惩处或者因不行抗力,导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 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产量乘用车少于2000辆、货车含一般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5000辆
18、、挂车少于100辆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产业进展状况调整有关产量数值。 经特别公示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新申报产品不予列入公告,不予办理企业答应变更。车辆生产企 业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保持企业准入答应条件的状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移出特别公示。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担当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的相关检测机构信息予以公开,检测机构检验实力发生转变时,应当刚好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状况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涉及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包括留样复查、检测机构间互查、相关检验人员及检验设备现场实力核实、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
19、报告专家评估等。检测机构在产品完成检验后三个月内保证检验样品的可追溯性。 第三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实施信誉信息管理。 对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违背本方法规定以及受到行政惩处等状况列入信誉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时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答应,并对申请人赐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答应。 第四十条 申请人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该车 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赐予警告,申请
20、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答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答应擅自生产、销售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四十二条 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的企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状况、供应虚假资料,或者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警告。 第四十三条 对检测机构超越范围开展车辆产品检验工作、检验结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不协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违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向检测机构认可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2
21、023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方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其次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关于公开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附件: 第一章 其次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准入管理规定看法的公告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 征求看法稿 目 录 总则 准入管理 监督管理 罚则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汽车产业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答应确实定和汽车产业进展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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