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职工处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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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职工处分规定 第一篇:职工处分规定 医院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征求看法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肃穆院纪院规,维护医院正常的教学、医疗和管理秩序,创建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其次条 全院职工必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违者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本规定赐予处分。第三条 赐予职工处分,应当以订正违纪、违规行为,促进教化职工自觉遵纪遵守法律为目的,坚持公正、公允和教化与惩办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赐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 第五条
2、职工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职工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第七条 职工处分的期限为: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记大过,18个月; 4、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赐予处分行为的,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赐予的处分种类不同,执行其最重的处分;应当赐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
3、九条 职工2人以上共同违纪,需要赐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担当的纪律责任,分别赐予处分。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者阻挡他人揭发检举、供应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1、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的; 2、主动实行措施,有效避开或者挽回损失的; 3、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行为,状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 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并主动实行措施有效避开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职工违纪行为情节略微,经过指责教化后改正的,可以免
4、予处分。 第十三条 违纪的职工在医院对其做出处分确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撤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应当赐予处分的,由医院根据其违纪事实,赐予处分。第十四条 受到行政处分的职工需要赐予党内纪律处分或者其他组织处理的,应当刚好向有关党组织或机构提出建议。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违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以暴力、威胁、贿赂、欺
5、瞒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5、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6、非法出境,或者违背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7、其他违背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指责教化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有前款第6项规定行为的,赐予开除处分。第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1、领导干部违背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确定重大事项,或者变更集体做出的重大确定, 造成不良后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确实定、叮嘱的; 3、拒不执行医院的支配、调动、沟通确定的; 4
6、、违背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值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7、在干部、职工的考试、聘请、录用、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工作中,违背规定,利用工作之便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的; 8、其他违背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第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认真执行劳动爱惜和平安生产的规定,违背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给国家
7、、医院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 2、对发生重大事故、事务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负有干脆领导责任的; 3、发生重大事故、事务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4、领导干部对本单位职工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姑息迁就,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背国家和医院有关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背医院关于公章运用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以下违背财经纪律,挥霍奢侈国家资财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赐予相应的经济惩处;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医院的收入
8、;将隐瞒、截留收入以各种名义私分的; 2、违背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公款私存的;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5、严峻违背规定乱收费;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各类收入票据; 6、挥霍奢侈国家和医院资财及其它违背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九条 违背医院规定,擅自利用医院的无形资产、器材、仪器、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谋取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经教化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赐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次十条 破坏、偷盗医院财物;非法占用公共财产,不归还的
9、,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次十一条 羞辱、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他人名誉的,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其次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1、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2、压制指责,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状况的; 3、阻碍执行公务或者违背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4、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次十三条 弄
10、虚作假,欺瞒组织和领导,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其次十四条 寻衅滋事、吵架斗殴或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医院工作人员,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或社会秩序的,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其次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1、拒不担当赡养、抚养义务的;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包养情人的; 4、利用职权、教养关系、附属关系或者其它相类似的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5、其他严峻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其次十六
11、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其次十七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活动供应场所及其它便利条件的,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在工作时间赌博的,赐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赐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次十八条 违背规定超支配生育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其次十九条 编造、散播
12、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和医院有害信息的,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 在医疗活动中违背规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处理如下: 1、认定为I级医疗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赐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认定为II级医疗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赐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一年内发生两次III级医疗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赐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的,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13、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处管制的,赐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劳动教养或者管制期间表现不好的,赐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依法被判处刑罚的,赐予开除处分。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列举但危害国家和医院利益,确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本章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医院管理权限内的职工处分,由医院确定。第三十六条 职工涉嫌违纪,不宜接着履行职责的,医院可以确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职工在违纪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沟通、出境、辞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职工的调查、处理: 1、
14、由院支部委员会对需要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提出处理看法报院务会探讨确定; 2、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需在报院务会议探讨前与被调查教职工本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3、院务会议做出的处分确定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职工本人,并在确定范围内公布。第三十八条 职工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 1、职工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2、受处分职工处分期满,应向所在科室书面汇报受处分期间对自己所犯错误的相识及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状况,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其所在科室对其在处分期间的思想、工作等状况进行考核,符合前款第1项的,提
15、出解除处分建议看法,报院办; 3、院办会同职工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提出初步看法报院务会,院务会探讨做出对该职工是否解除处分确实定;由院办将解除处分确实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确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职工在处分期限内无悔改表现的,可以适当延特长分的期限;在处分期限内又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医院规章制度的,加重处分。第四十条 对职工违纪行为的调查,应当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供应状况。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诈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第四十一条 参与教职工违纪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与被调查的职工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单位
16、有权要求其回避: 1、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是近亲属关系的; 2、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与被调查的职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四十二条 赐予职工处分,应当自调查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确定;案情困难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三条 处分确定、解除处分确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四条 受处处分的人员对处分确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受处处分的人员对处分确定不服的,可在接处处分确定的30天内书面对院办申请复核、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受处处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院办受理的
17、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的案件,经复查、复核后,应当维持原处分确定的,由院办向申诉人回复;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确定的,由院办提出建议,报院务会议复议,重新做出确定。 第六章 处分期间的待遇 第四十六条 依据岗位聘用有关规定,受处分人员两年内不得申请高聘专业技术职务含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十七条 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参与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一年内,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的一年内参加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受撤职处分的,应当依据规定降低级别。对其他违犯党纪国法及院规、院纪者,若国家、医院有明确规定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8、第四十八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状况确定其考核等次。第四十九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教职工的工资确定,工资、津补贴发放和停职审查期间的人员工资待遇,按国家及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院内绩效工资等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受处分职工解除处分后,重新起算考核年限,年度工作考核合格的,其晋升和嘉奖不再受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复原原工资档次、原级别、原职务。解除降级处分后,其工资、级别按新的级别执行;解除撤职处分后,其工资、级别、职务应根据实际状况重新确定。第五十一条 职工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确定生效之日起,停发全部待遇,其与医院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十二条 职工
19、处分确定发生变更,需要调整该职工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依据规定予以调整;职工处分确定被撤销的,复原该教职工的级别、工资档次,依据原职务支配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复原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职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按医院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处处分的职工,在医院做出处分确定前已经退休的,一般不再赐予处分;但情节较重或严峻的,依法应当赐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依据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 职工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医院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取得的财物
20、应当退还原全部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全部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全部人或者原持有人的,归公上缴医院。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医院其它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样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若与国家出台的新规定不一样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医院授权院办说明。 其次篇:公司职工处分规定 公司职工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依法规范职工行为,保障管理局、分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管理局、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职工违背法
21、律法规、规章制度应担当责任的,除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外,根据本规定赐予处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政策、制度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依据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制度只对违规和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规定最相类似的条款处分幅度的规定。 第三条 赐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坚持公正、公允的原则。 第四条 职工因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局、分公司各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其次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原则 第六条 处分种类(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
22、四)降职(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辞退。第(四)项、第(五)项只适用于管理、技术人员。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在赐予处分的同时,可根据造成损失的状况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处分期限(一)警告,三个月;(二)记过,六个月;(三)记大过,九个月;(四)降职、撤职,十二个月;(五)留用察看,十二个月。 第八条 职工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享受效益工资。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或提高基薪。职工受辞退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表现优秀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解除降职(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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