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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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篇: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精确地驾驭和评价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养、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状况,增加公务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公务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留意实绩的原则,坚持考核与运用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实施。 其次章 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考核范围是全省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政协各级机
2、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机关。 第四条 考核对象是上述机关中内设机构的全体公务员。 第五条 对领导成员等的考核,由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常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以公务员职位职责和担当的工作任务为基本根据,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表现状况,实行量化打分方法进行考核。 第七条平常考核,在了解和驾驭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阶段工作目标状况,以及出勤、遵纪遵守法律等方面的表现状况,为定期考核供应根据。每季度25分,总分为100分。 第八条 定期
3、考核,以平常考核为基础,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总分为100分 一德,指思想政治素养、个人品德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20分 1、思想政治素养:主要看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包括志向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科学进展理念等;6分 2、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看法、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忠于职守,听从叮嘱,严守国家和工作隐私,坚持依法行政;5分 3、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是否模范遵守社会行为准则,富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同不良现象作斗争;4分 4、个人品德:主要看公务员
4、能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直、恳切、守信、虚心谨慎,襟怀坦荡、光明正大、情趣健康,具有良好的生活作风。5分 二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养和工作、学习实力。20分 1、业务素养:包括公务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学问水平;5分 2、工作实力:指公务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相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力。主要包括:理解推断实力、规划意料实力、组织协调实力、领导管理实力、科学决策实力、调研综合实力、团结协作实力、开拓创新实力等;10分 3、学习实力:指公务员学习看法、方法及成效,包括平常自学、提高实力和参加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的表现状况。5分不同机关、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公
5、务员,应当具备所履行职责的业务素养和工作、学习实力。 三勤,指责任心、工作看法、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15分 1、责任心:看公务员是否敬重和酷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5分 2、工作看法:主要看公务员工作是否主动主动,认真负责,严谨细致,严格遵守工作纪律;5分 3、工作作风:重点看公务员是否深化实际,调查探讨,敬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擅长开动脑筋,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5分) 四绩,指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取得的绩效等。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等。35分 1、思路与措施:指公务员在完成目标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过
6、程中,是否具有正确政绩观,提出的工作思路和实行的措施科学合理;10分 2、数量与质量:主要看公务员在规定时间内是否按质、按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10分 3、效率与效益:重点看公务员办事效率如何,工作是否取得明显的成效,有没有突出的奉献。15分 五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10分 1、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值利益的行为;3分 2、是否严格遵守公共财务管理的规定,有无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3分 3、是否艰苦奋斗,勤俭节省,有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奢侈的行为;2分 4、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其他有关规定2分。 第九条 年度的考核结果分为:
7、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确定的四个等次条件和实行的量化打分百分制度,平常与年度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上的,可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优秀等次人员在称职以上等次人员范围内,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对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优秀等次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考核总分在60至69分确实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考核总分在59分以下确实定为不称职等次。 权重比例,平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的权重比例为4:6。其中,定期年度考核中的主管领导评鉴与量化民主测评的权重比例为3.5:6.5。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总分100分的基础上,
8、扣除31分至40分,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养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实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缺乏; 四能基本完本钱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缺乏,质量和效率不高,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缺乏。第十一条 公务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总分100分的基础上,扣除40分以上,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养较差,如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等;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实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如因个人主观缘由,未完成年度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等; 三工作责任心、工作作
9、风差,如不能依法行政或执法不文明,对服务对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服务看法不好、违背工作程序及工作承诺制,被群众属名投诉3次以上且核查属实等;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因严峻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节较为严峻,如在执行公务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值利益,被群众属名投诉且核查属实等; 六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峻违背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惩处的; 七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惩处的; 八违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等其他不称职情形。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考核实行平常与定期、定性与定量、量化民主测
10、评与主管领导评鉴相结合的方法,依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平常考核实行记实制度。按月记实、季度小结并由主管领导逐级评鉴,半年总结,全年工作总结的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平常考核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记实。公务员每月要填写公务员平常考核记实簿见附件1,主要记载出勤状况、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完成状况等,每季度要进行个人工作小结。 二领导评鉴。主管领导每季度要在公务员平常考核记实簿上逐级进行评鉴量化打分。第十五条 定期考核实行年度考核的方式,一般于当年底起先,次年2月底前结束。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
11、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被考核人对本年度的德、能、勤、绩、廉状况进行全面总结,填写黑龙江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并在确定范围内进行述职。 在被考核人含担当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述职范围内,对其进行量化民主测评见附件3。 对基层行政执法公务员必要时也可听取和征求服务对象看法。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看法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平常表现、个人总结及公务员平常考核记实簿填写状况,对被考核人逐级进行评鉴,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良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要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四根据被考核人平常考
12、核和定期考核的成果汇总状况见附件4,由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对被考核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看法。 第十七条 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看法。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考核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考核结果起三十日内干脆提出申诉。期间不停止考核等次的执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嘉奖、培训、辞退的根据。
13、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可获得奖金,参加学习培训。具体依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赐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二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三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四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到达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其次十条
14、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依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其次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依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依据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假如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在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赐予肃穆指责教化; 二本考核年度不
15、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其次十二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其次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中有关情形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根据; 二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状况,由原机关供应; 三挂职熬炼的公务员,在挂职熬炼期间由挂职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缺乏半年的,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
16、员,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状况,由所在学习、培训机关供应; 五当年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机关参阅转业前部队有关鉴定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赐予处分或者赐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八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九对无正值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化后照旧拒绝参加的,干脆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其次十四条
17、对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对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参照组通字19号中共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心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看法执行。 第六章 考核组织实施与管理 其次十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或考核实施方法; 二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 三协调和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
18、探讨分析平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综合状况,确定考核等次; 五受理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和申诉; 六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肃穆处理。 其次十六条 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检查。要经常对公务员平常考核状况进行检查; 二进行审核备案。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机关要刚好将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备案呈报表见附件5等材料,一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重点审核各机关考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优秀等次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凡未经审核备案的机关,不能兑现公务员年度考核嘉奖工资,不得履
19、行记功、嘉奖等嘉奖审批手续; 三考核结果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其次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其次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说明,在试行中要根据实际状况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对相关内容作适当调整增补。 其次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1994年8月12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的具体看法的通知黑人联字24号、黑龙江省人事厅1996年1月19日转发的国家人事部的通知黑人办字1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2023年
20、2月5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黑人发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务员平常考核记实簿 附件2:黑龙江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件3:黑龙江省公务员年度考核量化(民主)测评表 附件4:黑龙江省公务员年度考核汇总表 附件5:黑龙江省公务员年度考核备案呈报表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 龙 江 省 人 事 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 考核 细则 通知 大庆市人事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80份。 其次篇:关于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方法细 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方法细则 (黑龙江省民政厅 1987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爱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21、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方法,结合本省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应按照婚姻登记方法和本细则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惜。 第三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合法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照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有责任向婚姻登记机关供应状况,关心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 其次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距离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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