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李仁杰等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青县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_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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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青县支行。 负责人:万瑞海,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玉倩,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恩刚。 原审被告:尚书莹。系杨恩刚之妻。 原审被告:邵珠光。 原审被告:孙红。系邵珠光之妻。 上诉人李仁杰、王莎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23)高商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仁杰,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青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胡玉倩,原审被告邵珠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杨恩刚、尚书莹、孙红、王莎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1
3、月初,被告邵珠光、杨恩刚协商为刘恒军(邹平县长山镇郭家村人)顶名贷款的事宜,11月13日被告邵珠光、杨恩刚、李仁杰(以下简称三被告)组成三户联保小组,向原告邮政银行递交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分别申请借款80000.00元。2023年11月16日三被告与原告邮政银行分别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同日原告邮政银行根据个人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个人贷款放款单,向三被告的存折账户(其中被告李仁杰名下的存折账号为7740)分别存入借款800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13.5%,借款期限至2023年1
4、1月16日,如果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保证期间到借款到期后两年。上述借款手续办结后,三被告手持借款合同合影。 2023年11月17日三被告与案外人刘恒军签订了“三被告分别为刘恒军顶名贷款80000.00元”的协议书一份。(协议书原件保存于2023高民初字771号卷宗第89页)被告邵珠光名下80000.00元于2023年11月16日被提取3000.00元;三被告名下的其它借款于2023年11月18日被分别一次性提取,但三被告均否认是本人取款。2023年3月28日庭审休庭后,案外人刘恒军向原审法院邮寄了证明一份。证明内容是:“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后,刘恒军与三被
5、告有顶名贷款协议;存折是案外人李仁卫从原告邮政银行取出交给了刘恒军”。原审法院书面通知李仁卫于2023年4月13日出席法庭,但李仁卫表示由于其外出躲债,不能公开出席法庭,只能在法庭做笔录。李仁卫证明:“三被告与刘恒军有顶名 法律侠客在线lawbingo 贷款协议;存折不是李仁卫从原告邮政银行取出的;由于刘恒军无力偿还借款,三被告赖银行”。 另查:经庭审对中国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质证,三被告均对该申请书的“客户签名”提出异议,原告邮政银行也不能确认就是三被告本人的签名。被告邵珠光名下的借款80000.00元,案外人刘恒军归还了本金39328.83元,到起诉日尚欠本金40671.17元。
6、 原审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有两点: 1、在三被告办理完结借款手续后,原告邮政银行是否将三被告的存折和身份证留下后交给他人。 2、2023年11月18日原告邮政银行办理的三笔大额取款业务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是否应当对三被告承担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告邮政银行在2023年3月28日庭审中出示的照片清楚地看出被告邵珠光手持存折,被告李仁杰、杨恩刚也认可曾经得到存折,三被告辩称的存折和身份证被原告邮政银行的工作人员留下的理由,没有证据证实,原审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按照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公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金融
7、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审核所要做的基本工作,一是审核存款事实是否存在,即对照提款人提交的取款凭证和密码是否真实,与银行记载的存款记录是否相符;二是审核提款人身份,即提款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是否与存款人本人相一致,这两项内容均应包含在审核范围之内。但是,本案中,原告邮政银行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只审查了取款凭证和密码的真实性,遗漏了对提款人身份的核实,未完全尽到审核之责,因此,原告邮政银行存在违规操作、疏于审查的情况。虽然三被告拒绝说出取款人的身份,但是无论是案外人刘恒军与三被告于2023年11月17日签订的顶名贷款协议书
8、还是于2023年3月28日庭审休庭后向原审邮寄的证明,均表明在在借款之前和借款之后,三被告与他人有口头和书面的顶名贷款协议,三被告将存折交给了取款人并把密码告知了取款人,应当视为是三被告的本人取款;三被告对取款人的身份是明知的,该笔存款被提取不是由于原告邮政银行工作失误被他人冒领,而是三被告自愿将借款转给他人使用。三被告与他人形成借贷关系,不是本案审理的范畴。而原告邮政银行的业务过失,是金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的金融法规对原告邮政银行进行处理的情况,不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主管的范畴。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等书面资料填写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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