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襄阳市市区菜市场管理办法_农贸市场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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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襄阳市市区菜市场管理办法_农贸市场管理办法1 襄阳市市区菜市场管理办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农贸市场管理办法1”。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襄阳市市区菜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3日起施行。 市 长 别必雄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襄阳市市区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市场流通,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城乡规划法、商务部和财政部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2329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2、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襄州区,下同)菜市场的规划、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和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办的,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经营的固定交易场所(不含批发市场)。 第四条 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设、市场投资运作、规范经营管理、政府扶持发展的原则。 1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菜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市商务部门是
3、菜市场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菜市场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负责菜市场建设和行业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对菜市场实施执法检查监督,推进菜市场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农业、卫生、食药监、质监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菜市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菜市场规划 第六条 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是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房管
4、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七条 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区域性人口状况、地域范围相适应,合理布局,方便居民生活; (二)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相适应,逐步向净菜化、菜市场超市化及生鲜超市、连锁经营发展; (三)与周边市容环境要求相协调; (四)符合标准化菜市场设置规范; 2 (五)符合交通、消防、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居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35
5、万人的新建居住区规划新建或改建中小型连锁生鲜食品超市,用地规模15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500800米; 居住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13万人的居住小区设置以经营净菜为主的便民店,用地规模50010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300500米。 根据实际需要,还应规划建设农副产品收购、批发和净菜加工专业市场。 第三章 菜市场建设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要求投资建设菜市场。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菜市场建设制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 城投公司收储的老城区不宜整合的小地块,可按照菜市场建设规划单独投资新建菜市场。 已经
6、出让的小地块,可由投资者按照菜市场建设规划新建菜市场;尚未出让的小地块,可采取划拨方式向投资者供地。 对市区内现有符合城市规划的老旧菜市场,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对菜市场实施改、扩建,提档升级。 第十一条 新建和改扩建的菜市场,菜市场的产权人或开办者均应当与菜市场所在地城区、开发区商务部门签订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保证菜市场功能的正常运行;产权人转让菜市场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应当与菜市场所在城区、开发区商务部门续签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 3 各城区、各开发区商务部门应及时将签订的菜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上报市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市区菜市场专项规划配套建设菜市场。
7、 市规划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的菜市场项目及相关规划指标列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公开出让时,应当将有关菜市场项目的规划条件列为招、拍、挂的条件,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条件配建菜市场项目、建成后由政府以成本价回购等内容,成本价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时,规划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按规划条件建设菜市场的,相关部门不得对整体工程进行验收,不得办理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菜市场经验收合格,由市政府以成本价回购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产权移交给菜市场所在地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
8、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当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房管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中,应当按规划条件要求,对菜市场用房和其他用房予以区分,对菜市场用房部分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在“附记”栏中注明规划部门审批的房屋用途。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菜市场用途。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除申请并拟定还建方案,与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报市规划、商务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菜市场土地性质及其用途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菜市场建设补贴资金,对各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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