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信访条例版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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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信访条例版年信访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信函、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短信等参与形式,与全国性政党、政府、协会、人大、司法机关、政协、社区、负责信访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联系,反映情况的制度,表达他们的观点并寻求解决方案。相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以一定方式进行处理。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信访条例版2023年的文章7篇 ,欢迎品鉴!第一篇: 信访条例版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2、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质监、房产、环保、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3、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和投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依法落实各自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第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
4、法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同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的同时,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等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工程实施爆破、开挖、切坡等施工,涉及既有建(构)筑物或者地下管线安全
5、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方案。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作业。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安全承担勘察、设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标准、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等相关规定进行
6、施工,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和安全检查工作。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三方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授权委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
7、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具体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单独建立使用台账,专项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和论证。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指定专
8、人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保证设备的性能完好。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理全面负责。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照安全监理岗位责任分工对分管范围或专业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理负责。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监理内容。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
9、备及从业资格情况;(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三)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保护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情况;(四)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以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维修保养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督促其立即整改,并将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保证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在签订的建筑起重
10、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同时应当配合使用单位定期对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维修和保养。第二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等施工安全负责。安装前,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不得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禁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出卖、租借本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附着和拆卸作业,应当由同一家单位负责。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一体化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测
11、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核准的检验检测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第二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等施工设施设备,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验检测报告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相关机构和责任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
12、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应当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施工现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施工现场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检验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纳入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制订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实体防护情况和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检查或者抽查。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有
13、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三)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负责监管该建设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参与。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
14、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等建设工程相关资料的;(二)建设工程存在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三)建设工程被责令停工整改后,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作业的。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标准、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等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二)
15、未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和安全检查工作的;(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相关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和论证的;(四)未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检查、检测、维修和保养的。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未包含专门的安全监理内容的;(二)未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三)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或者未将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的。第四十条建
16、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1日起施行。第二篇: 信访条例版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
18、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19、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
20、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
21、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
22、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
23、使用。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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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关 信访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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