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易懂版)(共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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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与债权是民法中相对应的反应财产关系的民事权利,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作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但是,二者也有显著地区别,表现如下:(1) 概念 物权: 债权:(2) 反应的财产关系不同 物权反应静态的财产关系; 债权反应动态的财产关系。(3) 主客体不同 主体 物权为绝对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负有不作为义务。 债权为相对权,反应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相对的。义务有作为义务,也有不作为义务。 客体 物权为对物权,其客体原则上只能是特定的物质资料,而不能是他人作为的行为; 债
2、权是对人权,其客体只能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即使是以财产的给付为客体的债,债权也只能针对债务人的财产给付行为而不能直接针对其财产。(4) 内容不同物权无需他人介入,仅凭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对物的支配,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人的给付,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说,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5) 效力所谓“一物一权”,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其的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于债权 2.同一物上的多项物权并存,成立在先的优先于成立在后的 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沦落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标的物行使物权,但为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3、不动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的限制。而债权因为平等性、相对性而不具有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债的平等性:对同一义务人的数个债权,只要到了清偿期,对债务人的财产都有平等的受偿权。 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要求给付,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给付,债务人纵使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请第三人承担责任。(6) 期限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7) 变动 变动:发生、变更、消灭。 1,.物权的变动采取法定主义,其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民事主体只能在规定下变动物权。 债权的变动采取任意,只要当事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即可在自己的意思下创设合同债权。 2.物权的变动采取公示主义,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债权的变动只需双方达成合意。 民法作业 法学3班 梁慧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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