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3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3篇.docx(1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3篇系统是一个中文单词,拼音是zhìdù意思: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律法规、礼仪习俗等规范2.制定法律法规3.法规4.指指定等级的服装5.生产6.制造方法7.规模和风格8.监管形式9.指某些规范或法律和习俗。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看,系统一般是指以规则或运行方式规范个体行为的社会结构。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内部控制制度:一、岗位工作责任制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主要包括负责人、采购受理、采购操作
2、、履约验收四个岗位。1、负责人岗位的主要工作是: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岗位培训,业绩考核,签批对外文书,审核报告。2、采购受理岗位主要工作是:接受采购人委托、审核项目资料、根据项目的特点、类别、合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协调采购会议时间安排、采购文件审核、发送中标通知书等。3、采购操作岗位主要工作是:沟通采购人、发布采购信息、制作并发售采购文件、组织评标活动、整理已办结项目档案等。4、履约验收岗位主要工作是:督促、指导和服务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对重大的集中采购项目,与采购人共同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进行验收、制作验收报告。一般项目由采购人验收并填制合同履行情况表作为验收报告。受理质疑和投诉。工作岗位相互分离
3、,各负其责,互相制约与制衡。即采购受理岗位不负责采购操作和档案管理。采购操作岗位不负责履约验收和档案管理,履约验收岗位不经办采购受理和档案管理。二、回避和轮岗制度1、建立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2、建立轮岗制度。采购中心受理业务后,对中心人员工作分配要全面,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都要经手,大、小项目尽量平均,促进全体人员都能掌握采购操作的全流程业务。三、文明办公制度1、实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每周除参加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外,每月还安排
4、两个下午,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业务学习,特别是学习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2、提倡文明用语,对来电来访者,应做到热情、大方、得体,一律使用文明语言,树立良好服务观念。3、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全体人员应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岗位,做到不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请假须按规定办理。工作期间一律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比如上网淘宝、炒股、打游戏、看电视剧等等。4、注意安全和保密。平时注意保管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品,重要文件及时归档,对涉及国家机密、工作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露。5、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杜绝一切不必要的开支,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减低采购成
5、本。四、印章管理制度1、日常工作所需,比如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需启用印章,经办人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文件、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否则,不予盖章。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4、外单位需采购中心出具证明等之类情况,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5、单位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财务印章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凡是出现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盖章
6、的情况,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行承担。七、档案管理制度1、文书档案和专业档案应按照档案资料的内容进行收集整理,编写归档目录,交由档案室登记装订保存。文书档案一般在每年年底全部收集完整,次年三月底前完成全部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专业档案一般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归档。声像档案随时归档。2、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借阅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借阅、复印档案资料,均需填写档案查询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查阅,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档、核实。3、档案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经常检查设施安全保密情况。离开档案室时,必须锁好文件资料柜,关好门窗。4、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能进行,销毁时要有
7、监销人,并履行签字手续。5、档案人员熟悉档案库藏情况,完善档案检索工具,对库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卫生等工作,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六、财务管理制度1、财务报销程序、报销人需把报销的票据整理完整。、报销票据上应由承办人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字,标明经手人。、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票据的合法性,大小金额是否一致,戳记是否清晰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办理,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财务印章及报销金额,据实予以报销。、聘请的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中,如需申请工作用餐、去现场勘察或制定技术参数所发
8、生的费用,必须如实的填报审批单、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经主任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报销。、所有报销票据、财政受权支付票据、报销审批单,均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财务公章及法人私章,方可生效使用。2、收取、退付保证金工作程序、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供应商前来交纳保证金时,要核实缴款人公司名称及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收款、盖章,并将票据交给交款人。不接受以个人名义和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根据申请退款人提交的领款单,核实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签字及退款信息(注意核实退款信息必须与缴款人一致,否则有权拒绝办理),且核实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退款
9、事宜。一律以转账方式退还,不退付现金。七、廉政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廉政八不准:1、不准违反工作程序,违规操作。2、不准滥用权利、谋私、玩忽职守、假公济私。3、不准在工作中扯皮、推诿或无故拖延。4、不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替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评标人员说情、打招呼。5、不准将招标保密事宜透露给他人。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7、不准与采购人或供应商串通进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活动。8、不准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一切活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改革财政支出管理
10、体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的需要,以规范的方式和程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凡本市市直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是指通过国家预算集中和分配的资金,地方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等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收取的资金。第四条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采购政策法规,统一协调指导采购工作。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
11、简称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采购办是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业务归属市财政局领导,履行下列职责: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政府采购目录、预算;批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对政府采购全过程进行统计、分析、管理和监控。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接受采购办的领导,负责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库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以及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等。第二章政府采购原则、程序和方式第五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提高
12、行政工作效率和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果。第六条政府采购应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对适应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低耗能、低污染和新兴产业的产品要优先采购。第七条凡符合和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均应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机构要依据采购计划,通过市场调查,制定标书,公开发标,科学评标和公正决标,实施招标采购。第八条采购货物和工程所需材料时,在产品质量价格和功能基本等同的情况下,优无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本市企业不能生产或产品质量、价格和功能确实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市外选购;工程项目在施工费用和质量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用本市的施工企业,本市的施工企业不能施工的工程项目,可在市外选用施工企业;服务项目在服
13、务费用和质量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用本市的公共服务企业,本市的公共服务企业不能服务的服务项目,可在市外选用服务项目。第九条政府采购按采购方式划分为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和谈判采购。凡属于竞争性的采购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或一次批量采购金额较大的,一律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对单项或整体工程总体招标的应事先报采购办,工程标底由投资工程管理中心会同采购中心共同审定。招标采购由采购中心组织市招投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或由采购中心委托经认定具备招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全过程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属于竞争性的采购项目应通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以及商品和货物的质
14、量、性能等进行比较后采购。对一些小而散的项目、应急项目等可采取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择优采购。第十条政府采购按管理方式划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对采购数量及金额超过一定额度、采购品种相对比较集中的,实行集中采购方式,由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实施采购。对采购数量及金额低于一定额度、采购品种又较多的或因某种原因不宜实行集中采购的,实行分散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实施采购。分散采购的具体范围包括:单项金额小且采购项目散;虽具备一定数额但采购项目十分零散(如维修工程和在单项金额大的项目中需零散采购的项目);特殊原因和应急事件;政府对企业投入的资金,包括技
15、术改造、环保补助、科技三项费用等。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方式和管理方式由采购办决定。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充分体现市场价格与采购商品质量最佳结合和降低采购成本等要求;必须依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用其它方面资金的,必须在落实资金来源、分清资金性质、确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编制。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资金来源:市财力(含预算内、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采购单位自有资金和通过贷款、融资、入股、借支、垫支、担保、租赁、赊账等方式获取的用于政府采购事项,并需以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资金。第十四条财政局、采购办将政府采购预算和计
16、划下达到采购单位。采购单位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其中建筑工程(含维修)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须先报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审查后,报采购办。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方法:(一)财政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应资金来源以及政府有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单位、项目名称、资金来源、主要用途、预算额度等;(二)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通讯采购单位自筹及配套资金,在搞好可研、论证和设计基础上,按有关定额和市场价格准确、及时、规范编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三)采购办依据有关资料汇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批复项目计划和概算;(四)国家机关
17、、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财政局对其下达的预算要分清政府采购预算和非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的按年度编报;有工程项目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概算按年度分项目编报;(五)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计划在市人代会批准后,即下达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一般应在接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通知后一个月内,上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如因某种原因未完或年度过程中新增政府采购事宜,可自然顺延);(六)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或过程中,对应审查的工程采购项目、资金和工程中的二类费用要按采购单位上报有关资料,及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采购办。第四章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第十六
18、条政府采购管理实行使用者、管理者、付款者、采购者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在划清资金渠道、规范拨款程序的前提下,拨款坚持按采购预算、按采购进度、按资金可能、按手续制度办理的原则。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办法,凡属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预算内、外用于政府采购资金和采购单位自筹配套资金,要按有关规定直接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第十八条属采购单位全部自筹资金、归还以前年度欠账或通过其它方式吸收的用于政府采购资金以及通过赊账、入股、租赁等方式构成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单位必须提供项目计划及有关依据,经财政局、采购办审核批准后,可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或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采购办或采购单位根据
19、采购合同或协议、有关规定将资金或定金拨付给采购供应商、待采购验收后,将其余待拨款项拨付给供应商。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其来源和环节不同,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属全额财政拨款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调剂安排使用;(二)属部分财政拨款和采购单位配套资金,按采购单位配套资金比例返还给采购单位;(三)属采购单位全部自筹资金,由采购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第五章政府采购的监督第二十一条采购机构应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库和档案,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和制约机制、规章制度和原始记录。规范、及时和公开确定采购方式,科学准确评定政府采购效益,严格政府采购考核、管理和监督。对按规定应委托采购单位的,采购办要认真审
20、核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采购单位要按本办法有关要求,严格实施采购和管理。第二十二条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验收;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单位进行验收。采购单位应严格采购资产管理,建立采购验收、安装及使用情况等方面记录。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和采购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被检查的单位须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工作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
21、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及时核实处理,并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采购办随时受理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理。采购办对所受理的投诉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必要时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六条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政府采购活动并有可能给国家、社会及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可能导致采购无效的,采购办应责令采购机构中止采购。第二十七条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通过招标形式进行
22、政府采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投标人、采购单位、招标机构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非招标机构或未经采购中心批准,擅自组织招标的;(二)开标前泄露标底或采购预算的;(三)与招标机构、采购单位、投标人串通而进行虚假投标的;(四)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并事先商定投标价格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五)向采购单位、招标机构或投标人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舞弊、索贿贿赂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由政府采购管理委员
23、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协调处理。第三十一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对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与付款业务,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四条建立采购与
24、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一)成立财政局采购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局办公室主任和局纪检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采购需求科室的负责人、采购需求科室的其他人员1人为组员,财监人员为监督人员。采购小组负责制订采购文件、拟定供应商备选名单、会审(签)采购合同条款。(二)请购与审批:由采购需求科室根据批准的预算和实际需要及时提出采购申请和计划采购的标的物清单,报分管领导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大宗商品须依照合同法签定供货合同,并由业务部门审查质量技术指标,财务部门审查结算金额和付款方式
25、,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才能订立。(四)采购与验收:购入的商品须由采购人员之外的专人负责验收,并登记相关验收入库记录,再由申请人办理领用手续。(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包括合同)由办公室保管,验收记录由验收部门保管。(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采购及验收过程完成后,由业务部门提出付款申请,财务部门对所有的凭证、票据审核无误,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办理付款。第五条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核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第六条单
26、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集体决策,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第三章请购与审批控制第七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商品采购,由业务部门牵头、财务部门配合,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请购与审批后,由采购小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进行办理。第八条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每年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采购。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第四章采购与验收控制第九条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
27、收证明。对验收过程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五章付款控制第十条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要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第十三条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三)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审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第十四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