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柳某芳诉南方日报社案(2023)龙民一初字144号民事判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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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柳某芳诉南方日报社案(2023)龙民一初字144号民事判决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龙民一初字144号 原告柳某芳。 委托代理人马俊强,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方日报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 法定代表人范以锦。 委托代理人粱香禄,该报社法务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尹鹏,该报社法务专员。 原告柳某芳诉被告南方日报社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俊强、被告委托代理人粱香禄、尹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
2、国居民户口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企业登记资料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中国邮政报刊订阅凭证二份,用以证明原告订阅南方都市报情况; 被告辩称:一、原告所述有悖于事实真相。南方都市报始终按照法律法规核定的版数依法发行办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核定南方都市报每日发行版数为24 版。南方都市报自发行以来,不但不存在区别消费者待遇的发行方式,而且在充分考虑到消费者利益情况下,采用一种超过核定版数的方式发行,这种发行方式是企业自主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二、原告的起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首先,被告在每期发行的南方都市报显著位置标明了南方都市报在各地发行的不同版数,被告没有隐瞒任何事实的故
3、意,不存在侵权的过错。其次,南方都市报的发行方式完全合法,被告没有侵权违法行为。从公平交易而言,被告在销售南方都市报时,已经作出了明确表示,消费者完全具有购买的自由决定权,如果消费者认为被告的发行方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完全有权选择不购买,原告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购买了南方都市报,被告没有侵害其公平交易权。三、南方都市报的发行方式是企业自主管理权的体现。针对不同地域消费者发行不同版数报纸的方式,完全是企业自主管理的体现,也是各大报业集团的做法。被告作为一家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享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被告可以针对市场实际情况,采用灵活机动的发行方式。南方都市报的
4、发行方式并无任何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任何道理,更无任何法律依据。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一 份,用以证明南方都市报常规版数、法定版数为24 版; 2.2023年6月25日、26日广州日报; 4.2023年6月26日羊城晚报; 5.2023年6月24日信息时报; 6.2023年6月16日、18日青岛早报。 被告提供的证据2、3、4、5、6 用以证明国内绝大多数报社均在不同地区发行不同的版数的报纸。 本院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侵犯财产权与侵犯名誉权均系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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