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集合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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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集合6篇管理方法是一种管理规则,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和特殊活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篇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商品住宅价
2、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5管理费:以本款1到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
3、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 以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1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三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第八条物价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价格分级管理权限,除
4、国家物价局另有规定者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制定商品住宅价格,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按商品住宅的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申报价格,报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在已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项目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工程后期确因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前款程序重新报批。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价格销售商品住宅。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 第十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严禁向商品住宅摊
5、派、收费。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住宅定价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除第(五)项和其它违反财政、审计法规的行为,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
6、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出售商品住宅的价格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会同建设、财政、建行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和财政部、建行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1992年8月10日起施行。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商品化,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批准经营商品房的公司,在上海市范围内建设和出售的
7、商品房价格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业务工作。第四条商品房价格管理应遵循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原则,必须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商品房的发展和推进住房商品化。有利于促进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五条必须在加强商品房价格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建立竞争型的价格模式。商品住宅价格按规定价格构成因素,确定最高限价,除对一般收入的住房困难户职工,个人购买商品房的价格由有关部门定价外允许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在最高限价下按质论价,按市场供需自行浮动。非住宅商品房价格放开、随行就市,以搞活房产经
8、营,促进商品房销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第二章价格构成第六条商品房价格构成一、商品房开发成本(1)基地开发费:指商品房基地开发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的征地费、青苗补偿费、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费、菜田建设费、劳动力安置费、养老社员生活补助费、私房补偿费、动迁房屋建设费、临时过渡房屋搭建费、自行过渡补贴费、搬迁障碍费、临时接水、接电、接煤气费、平整场地费等。(2)勘察设计费:指按规定支付的居住区规划费、建筑设计费、地质勘察费及施工执照费等。(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按本市规定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定额及各项费用取费标准,支付的房屋建筑安装及附属设备工程费以及室外围墙化粪池等费用。(4)街坊内的市政
9、公用设施费:指按本市规定的住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的费用标准支付的街坊内的供水、供电、通讯、排污、排水、供气、道路、绿化等工程费用。二、商品房利润:出售给个人的一般商品住宅应给予优惠。特殊商品住宅如侨汇房利润,可高于一般商品住宅。非住宅商品房售价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三、贷款利息:指商品房开发建设资金,向银行贷款并按银行利率规定支付的利息,多层建筑按一年利率计算;高层建筑按二年利率计算;凡预收购买单位(个人)商品房价款的一律不允许计算贷款利息。四、管理费用:指商品房开发中所支付的各项管理费用。包括开发公司职工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车辆使用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
10、劳动保护费、职工教育费、广告费、合同签证费、公证费、保险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股息等。管理费总额控制在开发成本的百分之二以内。五、税金:指工商营业税,城市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六、商品房的附加费:出售给个人的商品住宅免征人防工程费。出售给单位的商品住宅按规定征收人防工程费、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住宅配套费按沪府发(87)71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征收人防工程费办法办理。附加费不作为公司的经营收入。凡收取购房单位建筑材料并以国家计划价结算的商品房价格中不允许计议价材料差价。第七条商品房开发成本中各项费用,必须按规定标准计算。凡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实际成本
11、高于规定计费标准的,其差额只能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得按实际成本计价。第八条商品住宅按销售对象,采取不同的价格构成。1.出售给本市一般收入的职工中住房困难户个人的商品房原则按成本计价。2.出售给单位或收入较高(或有特殊收入)的个人,如个体商业者,侨汇户等,价格构成包含六条规定的全部因素。第九条商品房建筑税代征收办法按沪税政一(1987)429号文执行,出售给个人的商品住宅免征建筑税。第三章价格管理权限及监督、检查第十条非住宅商品房价格在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实行。随行就市,房屋出售后由商品房经营开发公司,按季度填表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附表1)。第十一条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行宏观控制,在调查测定的基
12、础上,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地段因素(目前暂按市府(84)27号文规定计算,待土地使用费开征后,按土地使用费级差计算)。建筑结构类型和设计标准等,定期规定各类住宅的最高限价,在限价内自由浮动并通过报纸公布,实行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最高限价内的价格浮动可由开发经营公司根据房屋质量、朝向、层次、销售对象及供需状况,自行综合确定。各开发经营公司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标准等,填表报送市房产管理局备案(附表2)。第十二条商品房最高限价和出售给一般收入职工的个人商品房价格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报市建设委员会和市物价局审批后执行。第十三条凡开发经营商品房的公司,每年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商品
13、住宅直接出售给本市一般收入的职工缺房户个人。第十四条市、区、县住宅建设部门有偿转让的地方财政投资建设的住宅以及集资、统建、联建等多余的动迁房源出售价格应纳入商品房价格管理范围。每年由市、区、县住宅建设部门编列项目计划和数量。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批,经市建委审批后抄送市房产管理局。市、区、县住宅建设部门办理委托房产开发经营公司代售手续,并由受托公司编制当年度商品房出售计划,报市房产管理局,其价格的确定和审批应符合本暂行办法。市、区、县住宅建设部门委托有开发经营商品房资格的公司出售。公司收取百分之零点六(不负责二年包修)至一点一(负责二年包修)的管理费。第十五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对违反本暂行管理办法的单
14、位有权责令其修正。对弄虚作假、违法经营、损害购房者利益、扰乱商品房供应市场和价格政策的各种行为,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第十六条各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暂行管理办法,对违反本暂行管理办法的单位,可按情节分别处以罚款、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屡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的注销商品房开发经营执照。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暂行管理办法不包括各系统单位补贴出售给本系统单位职工的商品住宅,也不包括旧房出售。上述二类房屋,其价格另行规定。第十八条凡在本暂行管理办法颁布前,已与购房单位或个人签订售(购)房合同(或协议),其价格可仍按原合同(或协议)执行。第十九条本暂行管理办法由上海市房
15、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市建委批准之日起施行。与本暂行管理办法相悖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即行废止。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篇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件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是房地产价格的主管部门,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对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针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采取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房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3%,普通住宅商品房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物价局核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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