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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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树立全面风险管理意识,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中国银监会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应意见:一、通过电子。二、通过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5 号中国银监会审慎规制局 :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全面风险管理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应截止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6 日。1 中国银监会 2016 年 7 月 6 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1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2、立法依据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体系平安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第三条总体要求-管理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当的各类风险。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
3、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跨境、跨业风险。第四条总体要求-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根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予以调整。二全覆盖原则。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项业务条线,本外币、表外、境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视全部管理环节。三独立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
4、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四有效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当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第五条全面风险管理要素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一风险治理架构;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五部控制和审计体系。第六条风险文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行层面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行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视机制,推动全行人员理
5、解和执行。第七条责任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承当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制度执行,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自我评估,健全自我约束机制。第八条监视管理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监管。第九条披露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公众披露全面风险管理情况。第二章风险治理架构 第十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第十一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当全面风险管理的最
6、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风险文化;二制定风险管理策略;三设定的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四审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五监视高级管理层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六审议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七审批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的信息披露;八聘任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全面风险管理;九其他与风险管理有关的职责。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局部职责。第十二条委员会间的沟通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与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充分共享并能够支持风险管理相关决策。第十三条监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承当全面风
7、险管理的监视责任,负责监视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催促整改。相关监视检查情况应当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第十四条高级管理层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承当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适应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二制定清晰的执行和问责机制,确保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限额得到充分传达和有效实施;三对董事会设定的风险限额进展细化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区域、客户、产品等维度;四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必要
8、时调整;五评估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六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七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展监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展处理;八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风险总监或独立高管规模较大或业务复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应当将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纳入高级管理人员。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或其他牵头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不得分管业务经营条线,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调整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的,应当事先得到董事会批准,并公开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报告
9、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的调整原因。第十六条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业务条线承当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风险管理条线承当制定政策和流程,日常监测和管理风险的责任;审部门承当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履责情况的审计责任。第十七条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牵头履行全面风险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一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牵头协调各类具体风险管理部门;二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控制或缓释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及时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三持续监控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策略、风险限额及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
10、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四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持续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第十八条分支机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全面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在基层分支机构得到理解与执行,建立与基层分支机构风险状况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架构。在境外设有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境外风险管理框架、政策和流程。.第十九条资源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赋予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各类风险管理部门充足的资源、独立性、授权,保证其能够及时获得风险管理所需的数据和信息,满足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需要。第三章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策略
1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清晰的风险管理策略,至少每年评估其有效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反映风险偏好、风险状况以及市场和宏观经济变化,并在银行部得到充分传导。第二十一条风险偏好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风险偏好,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风险偏好的设定应当与战略目标、经营方案、资本规划、绩效考评和薪酬机制衔接,在全行传达并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对风险偏好至少进展一次评估。第二十二条风险偏好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风险偏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一战略目标和经营方案的制定依据,风险偏好与战略目标、经营方案的关联性;二为实现战略目标和经营方案愿意承当的风险总量;三愿意承当的各类风险的最大水平
12、;四风险偏好的定量指标,包括利润、风险、资本、流动性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的目标值或目标区间。上述定量指标通过风险限额、经营方案、绩效考评等方式传导至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安排;五对不能定量的风险偏好的定性描述,包括承当此类风险的原因、采取的管理措施;六资本、流动性抵御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的水平;七可能导致风险偏好目标的情形和处置方法。风险偏好应当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首席风险官、业务条线、风险部门和审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风险偏好过程中的职责。第二十三条风险偏好执行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监测分析各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执行风险偏好的机制。当风险偏好目标被突破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制定
13、解决方案并实施。第二十四条风险偏好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偏好的调整制度。根据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的变化,对风险偏好进展调整。第二十五条风险限额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风险限额设定、限额调整、超限额报告和处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偏好,按照客户、行业、区域、产品等维度设定风险限额。风险限额应当综合考虑资本、风险集中度、流动性、交易目的等。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风险限额进展监控,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送风险限额使用情况。第四章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
14、一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包括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风险加总的方法和程序;二风险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的方法;三风险管理报告;四压力测试安排;五新产品、重大业务和机构变更的风险评估;六资本和流动性充足情况评估;七应急方案和恢复方案。第二十七条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或缓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集团和法人层面对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业务条线,对表和表外、境和境外、本币和外币业务涉及的各类风险,进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每项业务对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未制定的,不得开展该项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风险
15、。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应当通过风险计量技术,加强对相关风险的计量、控制、缓释;对难以量化的风险,应当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第二十八条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统一集中管理的制度,确保全面风险管理对各类风险管理的统领性,各类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第二十九条风险加总的方法和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加总的政策、程序,选取合理可行的加总方法,充分考虑集中度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传染,确保在不同层次上和总体上及时识别风险。第三十条部模型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部模型计量风险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
16、客观性和准确性。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理解模型结果的局限性、不确定性和模型使用的固有风险。第三十一条风险管理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容、频率、路线。报告容至少包括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的整体状况;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风险在行业、地区、客户、产品等维度的分布;资本和流动性抵御风险的水平。第三十二条压力测试安排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压力测试体系,明确压力测试的治理构造、政策文档、方法流程、情景设计、保障支持、验证评估以及压力测试结果运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的开展应当覆盖各类风险和表外主要业务领域,并考虑各类风险之间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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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 金融机构 全面 风险 管理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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