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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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 总承包合同是怎样的呢?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一般又被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任务的总承包,主要是由该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向发包人负责,直至工程竣工,向发包人交付阅历收合格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方式。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_总承包合同,希望对你有用! 书目 总承包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工程总承包的界定 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 总承包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在我国,由政府颁发的企业资质充当了“工程总承包”的第三方认证,它是对企业实力的认证书,建设市场的准入证,同时又是规范建设市场的重要制度。我国工程总承包和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在全国推
2、行至今已经20多年了,为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期间经验了多次变革。加入WTO和日益融合的国内外建设市场对我国工程承包商的“承包”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要求我国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制度适应新时期的变革。 返回书目 工程总承包的界定 工程总承包是项目业主为实现项目目标而实行的一种承发包方式,详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受业主托付,根据合同约定对从决策、设计到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发展周期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在国际上,并不是任何一种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两个以上的阶段交给一个组织担当的方式都是工程总承包,如,美国的设计建立协会(DBIA)对总承包的定义为: 设计-建立(Design-Build
3、, 以下简称为DB) 模式, 也称为设计-施工(Design-Construct) 模式或单一责任主体( Single Responsibility) 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集设计与施工方式于一体, 由一个实体根据一份总承包合同担当全部的设计和施工任务。这里的DB 模式包含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总承包模式。 由此可见,只有所承包的任务中同时包含设计和施工,才能被称之为工程总承包,设计阶段可以从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起先,单独的施工总承包或选购+施工总承包、选购+设计总承包都不在总承包范围之列。 1、由于总承包合同中已经包
4、含专项工程,因此,专业工程承包人只能从总承包人处再承包专业工程,也就是说专业工程承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存在一个分包合同,因此建设方不是该分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当建设方将专业工程收回时,总承包合同也就随之发生变更,建设方再次与第三方就该工程签订建设合同是一次重新发包。 2、关于是否须要重新报建的问题,从你给定的条件以及我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理解,工程的报建与合同的签订似乎是没有必定的联系,假如该工程属于招投标工程,那么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每一次变动都应到相关部门备案,但这种合同的备案与工程的报建不是一个概念。 返回书目 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分以下几个部分: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
5、条件 对合同中常用的或简单引起歧义的词语进行说明,给予它们明确的含义。 对合同文件的组成、依次、合同使运用的标准,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总承包的内容。 合同对总承包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包括从工程立项到交付运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详细应包括:可行性探讨、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等内容。详细的承包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约定设计-施工的总承包、投资-设计-施工的总承包等。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应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合同的主要内容,规定应当具体、精确。发包方一般应当担当以下义务:1 根据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2 向承包方供应现场3 帮助承包方申请有关
6、许可、执照和批准4 假如发包方单方要求终止合同后,没有承包人的同意,在肯定时期内不得重新起先实施该工程。 承包人一般应当担当以下义务:1,完成满意发包人要求的工程以及相关的工作;2,供应履约保证3,/考试大/负责工程的协调与恰当实施4,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终止合同。 四、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交工的时间,同时也应对个阶段的工作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五、合同价款。这一部分的内容应规定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结算方式,以及价款的支付期限等。 六、工程质量与验收。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对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验收时间及确认方式。工程质量检验的重点应当是竣工检验,通过竣工检验后发包人可以接受工
7、程。合同也可以约定竣工后的检验。 七、合同的变更。工程建设的特点确定了合同在履行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事先没有估计到的状况。一般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发包人代表可以通过发布或者要求承包人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假如承包人认为这种变更是有价值的,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此类建议书。批准权在发包人。 八、风险、责任和保险。承包人应当保障和爱护发包人、发包人代表以及雇员免遭由工程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和开支。应由发包人担当的风险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对保险的办理、保险事故的护理等都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九、工程保修。合同按国家的规定写明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十、对设计
8、、分包方的规定。承包人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设计应当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承包人还应当编制足够具体的施工文件,编制和提交竣工图纸、操作和修理手册。承包人应对全部分包方遵守合同的全部规定负/考试大/责,任何分包方、分包方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行为或者违约,完全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或者违约,并负全部责任。 十一、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合同应明确索赔的程序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对争议的处理,一般应以仲裁作为解决的最终方式。 十二、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合同款的责任、超越合同规定干预承包人工作的责任等;也包括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完成工作的责任等。 返回书目 建筑施工总
9、承包合同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须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样看法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实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
10、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托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托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
11、工程并担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须要增加合同价款的状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担当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起先施工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供应或由承包人供应并经发包人批准,满意承包人施工须要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
12、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供应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详细指定的供施工运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担当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担当责任的状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务有效起先时计算(不扣
13、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起先当天不计入,从次日起先计算。时限的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终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说明依次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说明,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说明依次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14、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样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状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说明。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说明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运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说明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运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说明、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须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
15、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运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供应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供应图纸。承包人
16、须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担当。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担当,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须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运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
17、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托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须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
18、利或义务的事务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
19、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订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赐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刚好赐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
20、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接着执行原指令的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状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马上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确定仍接着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担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刚好向承包人供应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
21、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担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接着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实行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实行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
22、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担当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须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接着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接着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须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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