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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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规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2020.连 云 港 虹 洋 热 电 有 限 公 司 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批准:审定:审核:编写:2015-01-15 发布 2015-01-15 实施 目 录 1、总则.2 2、各类事故(障碍、异常、未遂)的定义及级别标准.3 3、事故责任划分.6 4、各类事故调查及报告程序.6 5、统计报告与安全周期.12 6、附 则.12 7、附 件.14 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方针,规范对发电生产过程中人身、设备事故的调
2、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依据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发电企业特点制定。3.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4.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标准、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直接反映。5.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安质环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组织调查和协调处理工作。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暂行规定进行。6.引用文件:电力生产事故
3、调查与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安全生产法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电监办20047 号)关于做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电监办20051号)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二、各类事故(障碍、异常、未遂)的定义及级别标准(本标准中所有数字均包含本数)1.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1.1.员工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1.2.员工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公司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1.3.在发电生产
4、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及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发生本公司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1.4.本公司聘用人员、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培人员、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它人员,在发电生产有关过程中发生本公司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2.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1.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 30 人以上,或 100 人以上重伤的事故;2.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2.3.较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
5、,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2.4.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 3 人以下,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3.发生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3.1.特大设备事故:3.2.重大设备事故: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停汽的。3.3.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50 万元以上,不满 500 万元的;24h。对外供汽部分中断;5%以上;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倍以上;损坏;及以上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V 及以上电气设备发生
6、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3.4.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障碍(根据事故原因分为人为责任和设备原因两类):3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110kV 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强迫停运,停运时间超过 8 小时;110kV 及以上输变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168 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运时间超过 72 小时;没有按电网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kV 及以下电压等级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但未造成少送电;110kV 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
7、成功;4.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组织调查,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公通字199682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办法(GA1851998)。5.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设备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标准,详见公司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认定标准。三、事故责任划分 1.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2.电网发电事故,由于公司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本公司定为一次事故。3.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 2 条及以上线路停电时,定为一次事故;4.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
8、 8h 内,发生 2 次灭火停炉、机组解列,定为一次一类障碍;发生 3 次及以上灭火停炉、机组解列,定为一次事故。四、各类事故调查及报告程序 1.向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主管部门即时报告制度:1.1.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重大火灾及以上事故者(包括可能构成事故的不安全情况,不论责任是谁),责任部门必须立即用电话向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和安质环部报告,并在 24h 内以事故快报(见附表 2)的形式报告事故简况。1.2.发生人身重伤、电力生产设备事故(包括可能构成事故的不安全情况)、火灾者,责任部门必须在 6h 内用电话和 24h 内以事故快报形式向公司分管领导和安质环部报告事故简况。1.3
9、.发生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及机组非计划停运,责任部门应及时电话通知公司分管领导和安质环部,并在 3 日内以事故快报形式上报。1.4.发电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至企业所在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1.5.发生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严禁隐瞒不报,严禁降级报告。对于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追究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1.6.发生重大及以上的设备事故和火灾、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后,事故企业应在 45 天内向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的上级直管集团和部门报送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 3)、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 4)、
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5)。遇特殊情况,应向上级直管集团和部门申述理由,经同意后,可延长至 60 天。由政府部门或能监会组织进行的事故调查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书之日起一周内报送上级直管集团和部门。2.本公司内部即时报告制度:报告有关事项按盛虹石化(连云港)有限公司汇报制度执行。.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总经理。.发生人员轻伤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 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在 2h 内报告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 经理和安质环部负责人。.外包单位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报告本公司用工部门
11、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司总 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和安质环部负责人。.发生设备事故(包括设备一类障碍)、火灾事故后,值长、运行值 班人员和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 应当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和安质环部负责人。3.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 损坏和对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4.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发生人身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按国家 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调查
12、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一般人身伤亡事故、3 人以上重伤事故由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 参与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成立的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汇报,并同时报 告公司分管领导、所在部门领导和安质环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组 织调查分析及提交事故报告,安质环部应在交通管理部门结案 后 3 日内将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报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备案。.3 人以下重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安 质环部、生产部、经营策划部、总经理工作部和相关部门人员一 起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书)由安 质环部负责填写和上报。.轻
13、伤由安质环部组织调查,公司分管领导、生产部、经营策划部、总经理工作部和相关部门人员一起参加调查。轻伤分析报 告由安质环部负责填写。.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由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组织调查或委托其 他项目公司调查,安质环部根据情况派人参加。当连云港虹洋热电 有限公司自己组织调查时,由安质环部牵头,公司领导主持调查和 分析,安质环部、生产部和其他有关部门领导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参 加。设备事故报告(书)由安质环部负责填写。.设备一类障碍由安质环部牵头,安质环部和生产部联合组织调查,公司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由安质 环部负责填写。.设备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由发生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并报至
14、安质 环部。必要时,安质环部人员和生产部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性 质严重者或涉及到二个及以上部门时,由安质环部牵头,组织生产 部和相关部门人员联合调查,公司分管领导参加。设备二类障碍、异常、未隧分析报告由责任部门负责填写后报至安质环部,安质 环部确认分析报告无误后,上报公司领导签发、通报。5.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5.1.保护事故现场 5.1.1 事故发生时若有人员伤亡,必须迅速抢救,事故部门(单位)应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5.1.2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外委单位)必须立即汇报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安质环部、生产部和总经理工作部部
15、门领导,公司按程序迅速进行事故调查,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情况应进行拍照、绘制草图、录像等,收集资料,不得拖延和贻误。5.1.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质环部门同意,责任部门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5.2.收集原始资料 5.2.1 事故发生后,安质环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召开事故分析会,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质环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5.2.2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
16、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5.2.3 发生事故的部门(外委单位)应当及时向安质环部或事故调查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安质环部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部门(外委单位)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外委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5.3.调查事故情况时,必须查明以下各点:5.3.1 设备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主要运行状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象、事故经过及处理情况。5.3.2 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部门(外委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安全教育记录、健康水平、过
17、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以及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和安全防护设施情况。5.3.3 查明仪表、自动装置、开关、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通讯、遥控、录音和微机监测等记录和动作情况。5.3.4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5.3.5 了解现场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本身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及是否存在违章指挥。5.3.6 检查公司(部门)管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本公司(部门)是否负有责任。5.3.7 调查规划、设计、制造、施工、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5.4.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与事故有关的部门(外委单位)和人员,发生事
18、故、扩大事故的原因,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扩大事故责任者,应明确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5.5.应提出人员处理意见,由本公司或安质环部按本厂相关考核制度进行处理。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阻挠或拒绝事故调查的情况应予以从严处理。5.6.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贯彻落实。6.事故(轻伤、障碍、异常、未遂)分析报告提交时间要求:6.1.事故(轻伤、设备一、二类障碍、异常、未遂)原始分析报告,发生班组应在 24h 内同时向安质环部和生产部提交。6.2
19、.一般设备事故发生后,发生班组应在 18h 内同时向安质环部和生产部提交原始分析报告。安质环部于 24h 内以事故快报形式向公司领导报告。生产部于 5 日内向安质环部提交设备事故报告。安质环部在 5 日内核实后将设备事故报告报送公司领导或上级直管集团。6.3.轻伤、设备一类障碍发生后,生产部于 3 日内向安质环部提交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安质环部在 5 日内核实后将设备一类障碍报告报送公司领导。6.4.设备二类障碍、异常、未遂发生后,设备二类障碍、异常、未遂分析报告由责任班组于 3 日内同时向安质环部和生产部提交。6.5.事故(障碍、异常、未遂)报告中,涉及两个及以上的部门,应分别写出分析报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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