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精选文档.pdf
《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精选文档.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精选文档.pdf(5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TTMS16H-TTMS2A-TTMS8Q8-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6-12 项目名称: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编制单位: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证书编号:【建】城规编(141124)院 长:胡厚国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项目主持人:刘复友 总规划师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董 扬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项目负责人:张卫华 所长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丁 峰 副所长 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主创规划师:唐厚明 高级工程师 韩 鹏 高级工程师 注册
2、规划师 谢 松 副主任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项目参加人:徐涛松 正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李 娜 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许跃东 工程师 王 昭 工程师 邬登悦 助理工程师 孙 竹 工程师 薛小敬 工程师 刘旭东 工程师 项目审核人:杨西宁 所长 副总规划师 高级工程师 注册规划师 项目审定人:胡厚国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二条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建筑总平面设计、市政道路设计及各项建设工程与城乡规划管
3、理,除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第三条 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两部分组成。(一)“控规通则”是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与引导,是国有土地使用建设开发的通用性管理规定。(二)“地块图则”是明确地块使用性质、控制指标、配套设施等具体规划建设要求的管理规定。第四条 开发管理过程中,应按经政府审批的“地块图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的“地块图则”区域,则按“控规通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第五条 本通则实施过程中,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可依法进行修订。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土地使用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
4、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和城市建设用地的混合使用按本章第七条、八条执行。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应坚持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其用地适建比例、适建范围,应按表2-1 规定执行,仅需表达单一用地性质。表 2-1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比例及范围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适建比例 适建范围 大类 中类 R R1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85%(计容面积)居住用地包含的内容、小型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社区管理服务设施。R2 二类居住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适建比例
5、 适建范围 大类 中类 R3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80%(计容面积)居住用地包含的内容、小型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社区管理服务设施。A A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90%(计容面积)行政办公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2 文化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70%(计容面积)文化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宿舍、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3 教育科研用地 教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90%(计容面积)教育科研用地包含的内容、宿舍、
6、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4 体育用地 体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80%(计容面积)体育用地包含的内容、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卫生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医疗卫生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6 社会福利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社会福利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7 文物古迹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类别代码 类
7、别名称 适建比例 适建范围 大类 中类 A8 外事用地 外事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9 宗教用地 宗教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B B1 商业用地 商业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50%(计容面积)商业用地包含的内容、各类办公、娱乐、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B2 商务用地 办公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50%(计容面积)商务用地包含的内容、商业(批发市场除外)、办公、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 80%(计
8、容面积)娱乐康体用地包含的内容、商业(批发市场除外)、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B9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M1 一类工业用地 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面积的 6%工业用地包含的内容、办公、宿舍、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适建比例 适建范围 大类 中类 W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物
9、流仓储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S S1 城市道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S3 交通枢纽用地 交通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70%(计容面积)交通枢纽用地包含的内容、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S4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S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U U1
10、供应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U2 环境设施用地 环境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U3 安全设施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U9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适建比例 适建范围 大类 中类 G G1 公园绿地 绿地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的75%。如建设其他设施,容积率不得超过。公园绿地包含的内容、小型商业、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G2 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包含的内容、市政设施、交通设施 G3 广场
11、用地 广场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的90%。如建设其他设施,容积率不得超过。广场用地包含的内容、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第八条 鼓励城市建设用地的混合使用,土地混合使用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要求,但应满足以下规定:(一)按照环境相容、公益保障、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鼓励公共服务设施、巿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用地与其他用地混合使用。(二)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增加用地混合性。(三)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滨水区等区域的土地混合使用,并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四)在城乡规划编制及管理过程中,当土地
12、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宜参照表2-2执行。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混合使用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建设项目与设施的建设用地规模比例。表 2-2 常用土地混合使用指引表 用地类别(主导用途)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大类 中类 居住用地(R)一类居住用地(R1)A4 二类居住用地(R2)A1 A4,B2 三类居住用地(R3)A1 A4,B2,M1,W1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A)行政办公用地(A1)A35,B2 文化设施用地(A2)A4 A1,A3,A4,B2 教育科研用地(A3)A1,A2,A4,B2 体育用地(A4)A2 A1,A3,B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商业用地
13、(B1)B2 B3,R2 商务用地(B2)B1 A1,A35,R2 娱乐康体用地(B3)A4,B1 工业用地(M)一类工业用地(M1)W1 A1,B2,R3 二类工业用地(M2)W1 物流仓储用地(W)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M1 A1,B2,R3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交通枢纽用地(S3)S4 交通场站用地(S4)S3,B41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供应设施用地(U1)G1,A4,S4 环境设施用地(U2)G1,A4,S4 第九条 土地适建及混合使用时,建筑底部的建筑性质控制(一)应控制沿城市交通性主干道商业门面设置数量,不宜在其两侧布置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为住宅、办公的混合型建筑。(二)住
14、宅建筑的底部不宜设置大型的商业建筑,严格限制农贸市场和具有环境污染的餐饮及娱乐场所。第十条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独立建设。(1)建筑高度10米的住宅建筑 1000平方米;(2)10米建筑高度24米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2000平方米;(3)建筑高度24米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3000平方米。(二)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15、;(3)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4)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调压站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5)受地籍产权、道路等限制的旧城更新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章 开发强度 第十一条 开发强度分区 城市建设用地原则上分为四类区,按表3-1执行,用于指导城市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确定。表 3-1 城市开发强度分区等级表 等级 主要区位特征 开发建设特征 容积率适宜值 一类区 城市中心区、片区级商业中心区及部分重要地段 高强度开发 数值 二类区 城市一般地区 中强度区 数值 三类区 城市边缘地区和一些景观控制区 低强度区 数值 四类区
16、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或风景旅游区 超低强度区 数值 第十二条 地块容积率确定,需综合考虑历史文化、地质条件、生态安全、各类设施服务能力和各项规范要求。第十三条 一般地块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规划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按表3-2 执行。表 3-2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 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居住用地 H24m 26%H50m 22%H50m 2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H24m 40%H50m 35%H50m 30%商住混合用地 H24m 32%H50m 28%H50m 25%表4-1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表 类别 方式 控制 高层(含中高层)(被遮挡)多层(
17、被遮挡)低层(被遮挡)高层(含中高层)(遮挡)平行 L45米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间距 40 40 40 L45米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间距 30 30 30 垂直 南北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间距 18 18 18 东西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间距 18 18 13 山墙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3 13 13 多层(遮挡)平行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旧城改造项目)(旧 城 改 造 项目)(旧 城 改造项目)最小间距-垂直 南北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间距 9 9 9 东西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8 9 9 山墙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3 8 8 低层(遮挡)平行 遮
18、挡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3 10 10 垂直 南北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3 8 6 东西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3 9 6 山墙 遮挡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3 8 6 注:1.“L”为建筑面宽。2.计算垂直间距时,遮挡建筑山墙宽度12米时,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3.东西向垂直互不遮挡时,按上表控制。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4-2 执行:表4-2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表 类别 方式 控制 高层(含中高层)多层 低层 高 层(含 中 高层)平行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间距 18 13 9 垂直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5 13 9 山墙
19、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3 9 9 多层 平行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3 10 6 垂直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13 10 6 山墙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9 6 6 低层 平行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9 6 6 垂直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9 6 6 山墙 较高建筑高度倍数-最小间距 9 6 6 注:独立布置的单层门卫室、配电房等辅助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公共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第二十三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或位于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其间距按住宅间
20、距执行。(二)低层、多层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住宅东、西侧的,在满足消防和日照的同时,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高层(含中高层)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住宅东、西侧的,在满足消防和日照的同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且住宅建筑为低层、多层时,最小值不得低于住宅建筑高度的倍。第二十四条 组合建筑间距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工业、仓储、市政设施等建筑间距控制,按相关规范要求控制。第二十六条 宿舍、公寓类建筑(办公式公寓、酒店式公寓等)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5%,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公寓类建筑日照标准参
21、照宿舍执行。第二十七条 被遮挡居住建筑底部含非居住功能的,计算建筑间距中的高度倍数时可扣除底部非居住的高度。第二十八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住宅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且与住宅建筑贴建的墙面离住宅建筑窗户 8米范围内应不开窗。第五章 建筑退线 第二十九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同时满足消防、环保、防汛、抗震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 5-1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
22、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表5-1 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表 住宅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建筑 建 筑 类 别 距 离 朝 向 离 界 建 筑 建筑物高 度的倍数 最小距 离(m)建筑物高 度的倍数 最小距 离(m)建筑物高 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m)主朝向 H10米 5 5 10米H24米 8 8 H24米 15 17 15 次朝向 H10米 4 4 消防间距 10米H24米 4 消防间距 H24米 9 9 9 注:1.“H”为建筑高度;10米、10米H24米、H24米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后退,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3.独立布置的单层门卫室、配电房等辅助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公共安全等要求
23、的前提下,其退线距离可酌情减少。(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已经完成建设或已按批准规划正在实施的,各类建筑离界距离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界外为公园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表5-1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等组合的退距控制。但界外为城市道路两侧绿地的,建筑可不后退绿地,但需满足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各项规定。界外为防护绿地的,各类建筑后退绿地不小于4米。(四)工业项目24米以下建筑后退用地边界一般按4米控制,24米以上建筑后退用地边界一般按6米控制。因生产需要或安全、环保等特殊要求增大后退的,在规划条件中另行约定。第三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
24、各类建筑,其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控制线后退城市道路不小于表 5-2中规定:表5-2 建筑控制线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表 道路宽度 后退距离(米)建筑物高度 支路 D24 米 次干道 24 米D40 米 主干道 D40 米 快速路 H60 米 8 10 15 30 60米H100米 10 15 20 30 H100米 15 20 25 30 注:1.“H”为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退线同一街区、同一地块的相邻建筑宜统一退线。3.对有贴线率要求的城市建成区新建、改扩建地块的建筑控制线应根据保留建筑后退距离以及风貌保护的要求合理确定,可小于8米。(二
25、)旧城改造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支路除外)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表5-2规定的下一级的后退要求。(三)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按交叉口相交道路等级高的后退距离基础上,高度24米建筑增加3米,高度24米建筑增加5米(以两条道路红线交接处折线段进行后退)。(四)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且不小于表5-2中的规定。(五)影剧院、学校、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单层建筑面积在 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宣城市 城市 控制性 详细规划 通则 精选 文档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