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物业管理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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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物业管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校舍与设施设备管理、秩序维护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住宿管理与服务、环境保洁、绿化服务、特约服务、应急管理、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物业管理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DB31/329.6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2、求 第 6 部分:学校、幼儿园 DB31/T 361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DB31/547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 DB31/T 637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规范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4 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 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9 号公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64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学校 school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包括:大学、中
3、学、小学及其它教育机构。3.2 校舍 building 学校的房屋,包括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及辅助用房。4 基本要求 4.1 企业资质 4.1.1 物业服务企业应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4.1.2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应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4.2 物业服务合同 4.2.1 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学校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4.2.2 物业服务合同应包含服务内容、管理要求、收费约定、评价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4.2.3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4.3 服务人员 4.3.1 物业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4.3.2 物
4、业服务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4.3.3 物业服务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并定期考评。4.3.4 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服务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4.4 服务公示 4.4.1 物业服务企业应公示服务信息,包括:服务范围、内容、要求等。4.4.2 物业服务企业应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投诉,接受监督。5 校舍、场地及设施设备管理 5.1 承接查验 5.1.1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学校物业时,应对承接的校舍、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承接查验应由交接双方签署记录文件,长期保存备查。5.1.2 物业服务机构更迭时,新进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移交的物业资料、管理资料及物业共用部位、
5、共用设施设备及管理现状等进行承接查验,并就财务、物资财产等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方签署记录文件,长期保存备查。5.2 建立档案 5.2.1 建立校舍、场地及设施设备台账,内容应包含:建筑物名称、建筑面积、层高、场地面积及场地材料、竣工时间、设施设备配置及相关检测报告、维修记录等。5.2.2 定期核对、更新台账,账实相符。5.2.3 按约定建立其他物业档案。5.3 校舍管理 5.3.1 校舍使用管理 5.3.1.1 根据学校课程表或楼宇、场馆使用通知开放和关闭教室及其他楼宇、场馆。5.3.1.2 根据教学、科研活动需要开启和关闭教室及其他楼宇、场馆的灯光照明。5.3.1.3 开放教室及其他楼宇、场馆
6、之前,应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5.3.1.4 配合校方办理房屋使用情况登记、钥匙管理、房屋临时借用,并做好记录。5.3.1.5 校舍使用管理服务应适应教学、科研、办公及生活需要,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质量记录。5.3.1.6 食堂、商业用房等按约定管理。5.3.2 校舍维修管理 5.3.2.1 校舍日常养护 5.3.2.1.1 对校舍地面、屋面、墙面、门窗、给排水管等进行日常检修、保养。5.3.2.1.2 提供日常零星维修。5.3.2.1.3 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及防护措施。5.3.2.1.4 校舍日常养护服务应建立房屋维修质量等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5.3.2.2
7、校舍计划养护 5.3.2.2.1 根据房屋构件、部件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同结构的养护要求等,制定大、中型维修及预防性维修等维修养护计划。5.3.2.2.2 大、中型维修经校方批准后,按约定实施。5.3.2.2.3 实施校舍计划维修养护,宜在假期或休息日进行,应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5.3.2.2.4 协助学校建立服务区域历史建筑物台账,配合开展历史建筑物保护工作。5.3.3 校舍装修管理 5.3.3.1 对外来施工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施工人员进入楼内施工,应进行登记、验证。5.3.3.2 配合校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施工材料堆放、清运建筑垃圾等进行监督管理。5.3.3.3 告知施工单位应避免施
8、工噪音、扬尘、异味等对教学、生活环境造成影响。5.4 场地管理 5.4.1 提供道路、停车场地、户外场地等零星维修与计划养护服务。5.4.2 定期巡检道路、场地。5.4.3 按约定维修养护体育场地。5.5 设施设备运行管理与养护 5.5.1 建立日常运行记录。5.5.2 设施设备运行管理与养护应符合 DB31/T 361 的要求。5.5.3 电梯、中央空调、安防系统、消防系统、智能化系统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宜委托给专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约定对维修保养专业单位的服务过程、服务质量进行监管。5.5.4 实验室通用设施设备管理 5.5.4.1 检查供水设施设备,保持管道、阀门等无锈蚀、无渗漏,总
9、水阀可以随时关启。5.5.4.2 检查、巡视供电设施设备,保持可靠、安全运行。5.5.4.3 检查、巡视通风排气装置,保持功能良好。5.5.4.4 检查污水排放管道系统,保持畅通。5.5.4.5 配合校方识别实验室危险因素,对重大危险因素进行预防和有效控制。5.6 节能管理 5.6.1 根据校方节能管理要求,制定节能管理方案,开展节能宣传。5.6.2 做好能耗、水耗的计量记录工作,配合校方实时监控用水、用电情况。5.6.3 定期分析能源消费、用能效率、节能效益等,并拟订节能措施。5.6.4 定期检查能源系统、杜绝跑冒滴漏等,减少资源浪费。5.6.5 配合校方实施空调设备及风管的清洗维护,确保换
10、热效率。5.7 标识管理 5.7.1 定期检查、维护,保持设施设备、道路交通、水体、消防、安全警示等各类固定标识安置牢固。5.7.2 定期保洁,保持各种标识清洁、醒目。5.7.3 根据安全需要、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设置临时性安全警示标识。5.7.4 配合校方按照 GB 289 的要求 4 补充、完善安全标识。5.7.5 配合校方在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公共场所设立禁烟标志。6 秩序维护管理 6.1 出入管理 6.1.1 校门设置门岗,门卫应由专职秩序维护人员担任。6.1.2 校门门卫应提示进入人员出示证件,查验校外人员的有效证件并登记。6.1.3 校内机动车辆应凭证出入校门,
11、外来机动车辆出入校门,应验证、登记,并发放临时出入凭证。6.1.4 对大件物品带出校门应实施出门证管理。6.1.5 学生出入校门高峰时段,应安排人员维护交通秩序,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等伤害事故。6.1.6 禁止将非教学、科研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6.2 安全巡视 6.2.1 定时巡视服务区域,重点关注消防与安全防范重点部位。6.2.2 每日教学、办公活动结束后,应对教学、办公场所进行巡查。6.2.3 应劝说闲杂人员、推销人员离开校区。6.2.4 对危害安全、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应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校方。6.3 车辆管理 6.3.1 提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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