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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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建财37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科学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 64 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 5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国资发 201232 号)、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建财2008 2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事业部、国有全资、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
2、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评审工作组织 第三条 集团公司采用综合评审的方式对评估项目进行审核,具体实施由集团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小组(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审组”)完成。集团公司评审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战略投资管理部、法律合约部、施工管理部、科技质量部、行政保卫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实行联审认定制,负责评估结果的审核。集团公司评审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负责评估审核工作组织、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及上报市国资委备案、核准批复等具体工作。第四条 集团各二级单位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集团各二级单位资产评估项目
3、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评审组”)组成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五条 资产评估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二)从事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相关领域工作满5 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熟悉评估业务。(三)熟悉资产评估的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第六条 对于房屋建筑物、土地、大型机械设备和生产线、矿业权、林权、农产品等特殊评估项目审核,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参与并出具审核意见。第七条 评审组成员应独
4、立发表审核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评审组成员及参加评审会各方须对所知悉的被评审项目的相关情况保密。第三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评审组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对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和评估操作规范等方面做出审查和判断。(二)组织被评估单位、委托评估单位、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专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进行审核、评议。(三)对资产评估结果和资产评估项目中涉及的重要事项提请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四)对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进行备案或上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第九条 集团各二级单位评审组对本级及所属各级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初审,
5、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对评估报告进行初步审核。(二)出具评估结果确认函并上报集团公司。(三)对资产评估事项背景情况和评估中重要事项向集团公司进行说明。第四章 评审工作要求 第十条 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二)合规性审核与合理性审核相结合;(三)重点审查与一般审查相结合;(四)评审意见与评审责任相一致。第十一条 评审组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守如下纪律:(一)同一标准,不能在工作过程中带有部门、个人或其他倾向。(二)实事求是,不得因个人因素影响对评审项目的客观分析和评价,不得与其他评审组成员串通发表不适当意见。(三)保守秘密,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报的项目资料
6、,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并利用其谋取非法利益。第五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组织初步预审。(一)各二级单位在中介机构完成专项审计、评估报告后组织本单位评审组人员进行审核。(二)集团公司应当自收到各单位递交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和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函后10 个工作日内,组织集团公司评审组成员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向集团公司评审组办公室提交部门书面初审意见,同时将初审意见通知各中介机构。第十三条 召开资产评估项目审核会。在初步预审的基础上,集团公司财务部组织召开资产评估项目审核会,进行集中评审,评估项目审核会内容包括:(一)听取经济行为参与各方有关陈述,包括评
7、估委托方及被评估企业对经济行为背景、经济行为方案、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经济行为实施方案等事项介绍,并由相关二级单位发表对审计、评估结果的预审意见。(二)听取审计机构对专项审计情况的介绍;评估机构介绍评估思路、原理、方法、程序、结果等其他相关重要事项。(三)集团公司评审组成员对经济行为及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对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报送资料进行评审。集团公司评审组提出审核意见,由被评估企业、评估委托单位和评估、审计机构进行答复。(四)对于评估中的重要事项,由集团公司评审组成员统一讨论,评估审核会提出初步意见,待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再予确认。第十四条 解
8、释和修改。被评估企业、评估委托方及接受委托的各中介机构对照集团公司评审组提出的意见,仔细核实、分析,进行解释和修改后,做出书面答复。集团公司评审组对评估、审计结果有重大异议的,责成评估、审计机构对评估、审计报告进行补充和完善。第十五条 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资产评估审核会情况及评估审核意见解释答复,进行复审,并对集团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及下属单位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结果和重要事项报请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十六条 备案或上报市国资委。集团公司评审组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结果,对评估结果准予备案或上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第十七条 整理归档。参加评审的资产评估报告、材料、资产评估审核会
9、会议纪要、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等资料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归档。各二级单位也应将资产评估相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第六章 评审内容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评估的基本原理、操作规范及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二)经济行为是否符合集团发展需要;项目可操作性及项目实施后带来的收益和可能产生的风险是否进行评价。(三)评估机构所设计的评估思路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行为,选择的评估方法与资产的价值类型、与评估的特定目的是否相匹配。(四)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评估范围是否有重复或遗漏、瑕疵
10、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是否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五)通过审查企业提供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相关资料,对评估报告中涉及的确权依据是否完整,瑕疵事项披露是否充分及其对评估可能产生的影响。(六)对或有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在资产处置时,是否存在抵押、担保、诉讼事项以及合约限制等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进行审查并关注评估单位对该类事项的披露是否完整。(七)对涉及的非企业实际需负担应付债务进行审查。(八)评估企业对外投资时,评估价值是否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盈利能力、以前年度股利分配情况等因素。对需要进行延伸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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