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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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 见、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为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 金(以下简称“节能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达到实际节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节能奖励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 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 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年度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第四条 节能量是指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单位
2、产品能 源消耗下降产生的节能量,并且能够核定。但不包括扩大产能 和调整产品结构形成的节能量。第五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 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 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本省范围内工业、建筑、交通运输、政府机构、商贸、农村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是:(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二)余热余压利用;(三)节约和替代石油;(四)电机系统节能;(五)能源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六)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七)其他重点节能项目。第七条 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原则
3、 上转报国家发改委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 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能再申请本办法所指的节能 奖励资金。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备;(二)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 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三)项目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四)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达到 1000 吨标准煤以上;其 他节能项目的节能量视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第九条 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系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4、三)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四)节能技术改造措施落实;(五)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第十条 节能奖励标准为每节约 1 吨标准煤奖励 150 元,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0%,且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 200 万元。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以下 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包含 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能源管理情况;(二)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三)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四)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除申请报告以外,项目建设单位还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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