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放射科用房设置要求(通用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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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放射科用房设置要求(通用版)综合医院放射科用房设置需复核以下规定:1、放射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在底层设置,并应自成一区,且应与门、急诊部和住院部邻近布置,并有便捷联系;2)有条件时,患者通道与医护工作人员通道应分开设置。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放射设备机房(CT 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控制、暗室、观片、登记存片和候诊等用房;2)可设诊室、办公、患者更衣等用房;3)胃肠透视室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卫生间。3、机房内地沟深度、地面标高、层高、出入口、室内环境、机电设施等,应根据医疗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确定。4、照相室最小净尺寸宜为4.50m5.40m,透视室最小净尺寸宜为6.00m6.00m。5、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 2.80m,计算机断层扫描(CT)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 0.90m。6、透视室与 CT 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 0.80m,净高不应小于 0.60m。照相室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 0.60m,净高不应小于 0.40m。7、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医用 X 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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