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7.1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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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9.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滕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滕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应当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暂无批复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原则,融入生态文明建设、低碳城市的理念,突出交通优先、区域特色和功能配套,推进
2、宜居、宜业、宜游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条 城市用地分类按照现行国家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2-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用地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上位法定规划和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 1)合理确定。第六条 建设用地小于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表一)规定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应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 单位:M2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商业、办公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用地面积 下限值(净用地)旧区
3、 2000 3000 4000 1000 2500 3500 10000 新区 3000 4000 5000 1500 3000 3500 10000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邻接河流、道路的,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3-第七条 带征及征收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用
4、地单位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征收相应范围的用地。邻近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并且尚未征用或征收的用地,应纳入带征或征收用地范围:1、宽度大于 20 米并且小于等于 30 米的沿河绿地、沿路绿地(小于等于 20 米纳入建设用地,大于 30 米则另行征用);2、铁路隔离绿地;3、规划道路的半幅、道路另一侧为河流、绿地或者为已经征用的土地,则应为全幅;4、宽度小于等于 30 米的管廊用地;5、边角地、余留用地。(二)带征及征收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
5、以下指标参照控制:(一)居住项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和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执行;对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当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为高层类(19 层-26 层)时,居住区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 2.5。(二)办公项目:多层容积率不超过 2.5,建筑密度不大于 40%;高层容积率不超过 4.2,建筑密度不大于 40%。(三)商业项目:多层容积率不超过 2.5,建筑密度不大-4-于 45%;高层容积率不超过 4.5,建筑密度不大于 40%。具备两种及以上建筑类别的项目指标或上述建筑类别之外的项目指标,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现行相关规范、规定进行确定。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
6、需要超出上述控制指标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其位置、周边环境、交通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并报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批准。第三章 建筑间距与退让 第十条 建筑间距(一)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要求。(二)住宅建筑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需按照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根据日照分析确定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结果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低层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1.5;2、多层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1.5且建筑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8
7、米;3、高层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 -5-所列要求:表二:建筑高度(m)27 H 33 33 H 54 54H 80 最小间距(m)36 40 45(三)沿街新建多层山墙间距不小于 12 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 18 米。(四)有日照要求的其他建筑的间距严格按现行相关规范、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建筑退让(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按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一)进行控制;规划建筑面向城市道路设置出入口时,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表一: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单位:M 建筑高度(H)道路宽度(D)H27 27H54 H54 主要 朝向
8、 次要 朝向 主要 朝向 次要 朝向 主要 朝向 次要 朝向 D35 15 15 20 15 25 20 20D35 10 10 15 15 20 15 D20 10 10 15 10 15 15 注:在符合表一最小距离要求下,道路两侧规划设置绿线的,沿路不设置商业的后退绿线的距离应不小于 5 米,沿路设置商业的退绿线距离不小于 10 米。规划道路南侧建筑物,道路宽度(D35 米)时原则上还-6-应满足道路中心线处大寒日日照不小于 2 小时;道路宽度(20D35 米)时还应满足道路中心线处大寒日日照不小于 1 小时。(二)道路交叉口控建半径最小范围按(表二)进行控制;表二:道路交叉口控建半径最
9、小范围 单位:M 道路宽度(D)控制半径 道路宽度(D)D42 35D42 20D35 D20 D42 100 70 60 50 35D42 70 70 60 50 20D35 60 60 60 50 D20 50 50 50 50 注:控建半径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交叉点为圆心。(三)当相邻用地为居住用地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对北侧地界退让:高层建筑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确保北侧地界外 12 米处的用地大寒日日照不小于 3 小时,且自身用地内高层建筑退让地界不低于 18 米;低、多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小于日照间距的一半,且不低于 9 米;2、对南侧地界退让:高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小于 18 米;低、多层建
10、筑退让地界不小于日照间距的一半,且不低于 9 米。3、对东、西两侧地界退让:高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小于 10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 15 米;侧面开窗时,退让地界不小于12 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 18 米;低、多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小-7-于 4 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 8 米。(四)当相邻用地为非居住用地时,对地界的退让严格按照现行相关规范、规定执行。第四章 建筑设计 第十二条 整体规划要求(一)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美观、耐久的要求;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壁挂太阳能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一并设计。(二)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新建低、多层住宅应采用坡顶屋
11、面,屋顶太阳能应统一设计安装;高层建筑顶部必须进行重点设计。(三)沿城市道路宜设置透空式围墙,可通过绿化、水面等景观设计手段明确空间界限;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用地内宜设置绿化,并对公众开放。(四)建设用地大于 3 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和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提供不少于 3 个建筑设计方案及夜景灯光设计。第十三条 建筑高度与面宽(一)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且不大于 50 米的,其最大面宽不大于 70 米;-8-2、建筑高度大于 50 米的,其最大面宽不大于 60 米。(二)居住建筑 居住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1、建筑高度18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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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7 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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