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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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合格,如实记录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厂制定本制度。二、食品出厂前自行对我厂生产的食品进行批批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批批检验。三、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我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2、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
2、持证上岗;3、每年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项检验,并于与制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对比检验同时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四、我厂委托市检测中心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符和下列规定:1、检验并索取受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书;2、与受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3、由检验机构现场抽取检验样品并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与企业现场人员双方核对后签字生效 五、我厂建立和保存了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的原始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购置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内容。六、我厂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3、留存样品应与出厂检验样品数量等量,食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公司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保证出厂产品质量,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2、职责 2.1 品控部化验室负责出厂产品的质量检验。2.2 生产部成品库负责入库产品的质量、数量的验收和出厂产品的记录管理。3、产品出厂检验及记录 3.1 质量管理部必须按照 QS3408 1801 0281、QS3408 17
4、01 0033、QS3408 1702 0023、QS3408 0303 0020、QS3408 1601 0157 等国家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并符合以下规定:(1)化验室具备食品分装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依法经检定合格或校准,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完好、齐备并在有效期内;(2)化验室检验人员须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3.2 质量管理部化验室对公司出厂的每批产品进行出厂质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与所执.行标准规定的相关检验项目一致;有关质量安全指标委托安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每年进行不低于两次的质量检验。3.3 每一次检验出厂产品质量检验,质量检验
5、员都应做好检验记录,记录及时、完整、清晰,并能准确的反映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质量管理部化验室保存好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检验员等。3.4 质量管理部化验完成后及时报出检验结果。如产品判定为合格,生产部成品库库管员方可办理产品出入库手续,如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处理。4、产品出厂记录 4.1 成品库管员按照成品库管理制度对成品进行外观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对酒的状态(待检、合格、不合格、超期)进行标识。4.2 生产部库管员严格按照营销部开具的提货单上的品种、数量进行发货。4.3 生产部库管员按规定在产品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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