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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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 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是主体享有法定权利的依据,而且该类规则具有可选择性,主体可以行使授权性规则所赋予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行使该权利。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以法定义务形式为主体设定必要行为的尺度,该类规则具有强制性而不具有可选择性,主体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只能履行而不能拒绝。义务性规则分为两类:一类是命令性规则;另一类是禁止性规则。权义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力、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权义复合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这类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主体有权按
2、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而不得自行变更其内容的规则。据此,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模式的协议是无效的。一般来说,义务性的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私法法律部门中比较常见。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商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他们没有约定,当发生纠纷
3、时,则依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规定中的质量标准处理。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的问题。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等。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大致分三种情况:一是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二是在局部地区生效,三是在域外生效。折中主义,这种做法是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作为补充,兼及“保护主义”。根据这种原则,首先,在一国领域内活动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
4、刑法中有特殊规定的某些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法;再次,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适用其本国法。法律事实就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也就是说,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看作是法律事实。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或者虽然与人类生活有关系但却不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革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变革、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
5、老病死、自然灾害等。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
6、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绝对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定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对于这种权利,所有的法律主体都是可能的义务人。它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国家的安全权、独立权、公民的各项自由权、财产权等均属于此类。刑法部门由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构成。从法律调整方式上看,刑法法律责任的追究方法最为严厉,它可以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
7、。在我国,刑法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基本上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一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行政法部门由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该法律部门的法律调整方法不允许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来划定确定彼此的行动范围,也不允许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放弃自己的职权。宪法法律部门,涉及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了宪法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最基本的规范,主要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样的规范性法律
8、文件中。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该部门中的法律规范涉及国家和社会的根本问题,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根本原则。民商法部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了民法法律部门。民法法律部门的法律调整方法具有独特之处:它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形成和行使方式,能够保障当事人有更多行动自由。民法法律部门中的法律规范大都是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依据这些规范,民事法律主体可以自行决定自己是否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否与其他法律主体进行协商来划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内容。对此,国家不能随意进行干涉。商法法律部门则由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9、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构成。商法所调整的行为带有“牟利”、“求赢”的浓厚色彩。一般来说,商法主要由有关公司、票据、保险、海商四大部分的法律规范构成。职权主义,这一特点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有着最为明显的表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现代诉讼活动中,法院或者说职业法官对证据的调查仍占主导地位。当事人并不直接对抗,而是将问题提交法官审查;法官直接对当事人、证人加以询问,当事人采用反询问对方证人的做法并不能以常规的方式出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代表着一种积极的力量、一种家长式的权威。他们积极参与举证活动,帮助当事人双方理顺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判决。当事人主义,在诉讼活动中,扮演积极角色的不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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